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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差补助标准
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司差旅工作,严格控制开支,提高经济效益。至于北京市的出差补助实行怎样的标准呢?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北京市出差补助标准(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不突破差旅费标准和规模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15〕932号)同时废止,其他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出差补助标准(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依据局财[2002]52号文《关于印发〈中铁第二十工程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船(飞机)费
在职职工经批准出差购买火车票乘车者,根据局财[2002]52号文规定,公司正职、50岁以上副职(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下同)人员可乘坐软席卧铺车,其他人员可乘坐硬席卧铺车。
凡因公出差乘坐长途汽车者,可报销汽车卧铺票。乘坐轮船出差者,公司正职,50岁以上副职可乘坐二等舱位,其他人员可乘坐三等舱位。
凡因情况紧急,职工出差乘坐飞机者,其飞机票必须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财务部门将按同职级乘火车标准报销。
公司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按领导标准购买、报销同等标准车船或飞机票。
第三条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一)凡到局外单位执行公务者,不分职级(下同),不含途中驻勤,每人每天按20元伙食补助。
(二)凡到局内单位出差(指目的地为公司机关、办事处、指挥部、项目部),除途中人天按20元补助外,在目的地期间人天按8元补助。
(三)到珠海、深圳等特区地方单位执行公务,人天按30元予以补助。
第四条 乘车补助
(一)职工出差期间,无论乘坐火车或汽车、轮船,凡在船上连续乘坐12小时以上者,每满12小时另计发20元乘车补助。
(二)乘坐长途汽车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晚加发15元乘车补助。
(三)工作人员出差按规定应享受硬卧待遇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席票价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所购票假的60%计发;特快列车按40%计发;空调特快列车按30%计发;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者如改乘硬座的按上述比例计发补助,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席与硬席票假差额。
第五条 车船飞机及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超过标准部分个人自付,无住宿-费-发-票不予发给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必须注明入住起止日期、人数、天数、收费标准、总计金额)。
参加地方有关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评审会、鉴定会等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凭会议通知及住宿-费-发-票按实报销。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
职工在单位驻地的市内交通费各单位可实行包干。在外地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凭票报销20元,无票及自带交通工具者,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误餐补助
职工在驻地市区,近郊县内出差当天返回者,凭“出差审批单”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误餐补助。
第八条 司助人员行车补助
(一)担任长途(单程距离在50公里以上含)货物运输的司助人员,凭行车单重驶每百公里补助4元,空驶每百公里补助2元。
(二)担任短途(单程距离50公里以下不含)货物运输的司助人员,不分空重驶行车,每百公里补助2元,不足100公里补助1元。
(三)拖车(指15吨以上含)、吊车的司助人员,重驶每百公里发给行车补助6元空驶每百公里补助3元,不足100公里减半。
(四)小轿车、商务车等司助人员按每月300元计发行车补助,(指挥部指施工期间);另按每百公里0.02元计发行车安全补助。不再享受误餐补助。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 被调动人员除按正常差旅费予以支报外,其他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亲属,随同调动时所需交通费、住宿费、途中补助费,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妻双方都是工作人员需要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级较高一方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予报销飞机票。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每人(含家属)在300公斤的范围内据实支报,超过300公斤的,可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支报。
(五)工作人员(不含部队转业人员)调动时,本人及同行家属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按标准予以结算。
第十条 职工探亲补助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探亲期间的车船费、交通费、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座票价,年满50周岁(含)以上并连续乘坐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
(二)乘坐轮船的,按三等以下舱位报销。
(三)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凭票据实报销(出租车费自理)。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由职工自理。
(五)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
(六)探亲途中必须中转的,每中转一次,凭票报销一天的标准间住宿费110元。
(七)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其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25%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家属子女的一切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八)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托运寄存费、订票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节假日值班补助
国家法定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值班,可带薪调休,不予计发值班及节日工资。
企业保安、值班司机及门卫在上述法定节日值班,每人每天发给20元补助,可给同等时间的补休假。
第十二条 会议伙食补助
公司机关每年召开的职代会、党代会、团代会、党委全会、党风廉政建设会、工作会以及经营活动分析会,按人天40元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各业务部门召开的专门会议,按人天25元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参会人员只报销往返路途补助。
上述标准内含酒水饮料,费用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投标伙食补助
企业在组织编投标期间,按人天20元,特区30元标准核报工作餐。
第十四条 进修、学习人员伙食补助
凡参加地方院校进修学习的在职职工,进修期间按每人每天4元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局以上短期学习班、培训班的在职职工,10天以内(含)的学习班,按出差标准执行,10天以上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按6元发给伙食补助。
第十五条 疗养人员伙食补助
职工经批准在外地疗养者,除途中按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外,疗养期间每人每天给予4元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驻勤(借调)人员驻勤补助
职工经批准在局内单位驻勤,三个月以内由用人单位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给4元伙食补助,超过三个月者,原则上应将临时工资关系一并转入用人单位,同时停发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管理要求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出差、探亲审批办法及管理规定,充分运用现代通讯、电子邮件等媒体,把好事前审批关,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出差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实施。
北京市出差补助标准(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在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目标,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压缩出差费用,将本单位的差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差旅费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
三、本《办法》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定点饭店名单将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二○○七年五月十五
主题词:财政 差旅费 办法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1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名单待财政部招标工作结束后,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公检法等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相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解答
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该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局级人员标准,住宿标准间。其余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主要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决定先在党政机关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要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4.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时,单位财务部门如何报销?
答: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例如:某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四人出差,三男一女,按照住宿费
标准只能报销两个标准间,实际需要三个标准间。对于这类情况,单位财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时,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当前,中央级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开展。因此,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费也应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6.出差人员没有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出差人员应该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7.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里,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8.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从住地到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考虑到机场一般距市中心较远,乘车费用较高,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9.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10.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符合坐卧铺条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台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11.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的,如何计发不坐卧铺的补助费?
答: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12.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应怎样补助?
答: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按照规定以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座,同样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
13.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按规定己享受火车票价格优待的,如何计发补助费?
答: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14.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何具体掌握执行?
答:上述规定是对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亲属的一种照顾。例如,从北京到武汉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完成任务后,前往南京省亲办事,再从南京直接回北京,其路费的报销,应按从武汉回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计算。绕道车、船费超过武汉到
北京快车卧铺中铺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车船费少于从武汉到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时,按照实际绕道车船费报销。
15.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并已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仍应按照规定发给?
答:对出差人员符合坐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定比例发给个人补助费,主要是为了缓和火车卧铺的紧张状况。鼓励一部分身体条件较好的同志,不必等购卧铺票,及时出发。此项补助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的性质不同,因此,对出差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6.有些旅客列车为了缓和客车拥挤状况,活跃旅客生活,增设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利用餐车开设茶座,备用茶点、报刊、棋类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时收费,出差人员能否报销此项茶座费用?
答:茶座费用等应由个人自理,不能报销。
17.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以及被单位外派到外地长期学习的人员在外地学习期间,是否给予伙食补助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对于被单位外派到外地长期学习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18.如何查询各地区定点饭店信息?
答:“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已在互联网上开通,目前网站临时域名为
下一步完成域名注册后,正式启用的域名是中文:“定点饭店”,英文:
具体使用方法见“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使用说明书”(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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