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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出差补助标准

时间:2022-05-06 14:59:00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行政事业出差补助标准

第一章 总则

行政事业出差补助标准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5]313号 )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 3

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 4

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

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 ,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 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销。

第十七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 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 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 陕财文[1996]088号)同时废止,省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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