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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差补助规定
为时公司运作有秩序地进行,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制定了《员工出差费用管理规定》!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单位出差补助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单位出差补助规定1
一、出差办理程序 差旅补助相关规定
1、出差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差时必须事先向部门经理提供完整的出差计划,部门经理审核后,预出差人员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方可出差。出差申请包括:出差事由、往返时间、出差地点以及计划所需资金等出差计划,由各部门备档管理。部门经理出差申请由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出差需于公司领取相关出差物品的,需如实填写《出差物品申请表》并由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再交财务批准到相关部门领取相关物品。
4、出差人员因公出差返回的三日内,应及时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提交《出差费用报销单》,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交由财务部门核算确认,然后由总经理审批签字,最后到出纳处报销。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实际工作需要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补助标准
1、住宿费补助标准
(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于出差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员工住宿费补助主要适用于长途出差员工,住宿费按如下标准执行,超标自付。
(2)出差地点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三种,即:
一类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消费较高的城市。
二类区:一般省会城市。
三类区:除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城市。
2、交通费补助标准
(1)正常情况下实报实销( 火车,汽车 ,轮船等),所有报销需要正规发票,不能获得发票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明详细情况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如乘坐火车硬座6 小时以上,则按与同车硬卧差价补贴报销。
(2)如果因特殊情况出差需要乘坐飞机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否则所乘交通工具超额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外地出差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其他人员需打车的`应提前请示部门经理,获批后才可以打车,报销时必须提供车打发票。
3、餐费补助标准
4、话费补助标准
对于销售人员因销售所用花费以及其他因公所用花费,按话费的90%予以报销。
三、其他规定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员工出差差旅费应据实核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出差费用报销流程
报销人申请→部门主管复核→会计审核→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1、报销人申请:需将所有的票据整理好,报部门主管审阅。
2、部门主管初核:根据报销申请人所提供的先前备案的出差计划表进行了解、调查。
3、会计审核:会计对出差人员的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定。
4、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根据会计审定的报销单据的审批。.出差人员凭总经理审批过的报销单据到出纳领款。
(一) 费用标准:
职务 交通工具 住宿标准 伙食标准 外埠市内交通费用
一般员工 火车硬卧 120元/天 30元/天 30元/天
部门负责人 火车硬卧 150元/天 40元/天 40元/天
总经理助理 飞机 200元/天 50元/天 50元/天
总经理及以上 飞机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二)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1. 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 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公司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3. 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据实报实销形式,特殊情况无相关票据时可按标准领取补贴。
4. 宴请客户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招待费,同时按比例(早餐20%、午餐或晚餐40%)扣减出差人当天的伙食补贴。
5. 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三) 报销流程
1. 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总经理批准。
2. 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 购票: 出差人员持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复印件,到综合部订票(原则上机票一律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不能用支票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批人签字后报财务备案)。
4. 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单位出差补助规定篇2
根据资办发〔2015〕41号文件精神,为了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经费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现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差旅费标准
(一)乡内出差
1、交通费
①以乡政府所在地为中心,至各校区间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当地合法营运车费填制。
②填写交通费必须注明每次出差事由。
2、住宿费
村小出差人员到乡(镇)一般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每人每晚不超过60元,出差到外乡(镇)住宿的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
3、下乡补助费
中心校人员到五公里以上村小(教学点)下乡或村小(教学点)到本乡镇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出差到外乡(镇)的,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且每月补助的天数 1
不得超过20天(补助可就高不就低)。
(二)本县城出差
1、交通费
到本县城出差,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县城目的地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离县城五公里以上学校)
出差到县城原则上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经单位领导同意,且每人每晚不超过150元,凭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
(1)离县城五公里以上的学校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
(2)离开会或办事地点五公里以内的学校,凭相关书面通知或有关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
(三)外县(含区外县)
1、交通费
到外县(含区外县),往交通费按开往外县(含区外县)目的地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
出差到外县(含区外县)住宿费按每人每晚不超过180元,凭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四)地级市或县级市(含外省)出差
1、交通费
①到地级市或县级市出差,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城市的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者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
出差到地级市以上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280元,出差到县级市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180元。
3、伙食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4、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地级市或县级市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只报往返2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五公里以上)下乡
1、交通费,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各乡镇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工作人员下乡原则上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
3、下乡补助费,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学校下乡,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
4、到桂林开会或参加培训在当天9:30后签到的,原则上不安排提前一天出差。
(六)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外出检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或工作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的差旅费在本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本单位按照差旅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只报往返2天。
二、附则
1.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详见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2.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含包车)的应如实申报,不报销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4.除本补充规定外,其它出差标准按资办发〔2015〕41号文件执行。
5.当月的差旅费原则上在次月的15日前如实报销。
6.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7.本补充规定由资源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资源县教育局
2015年12月1日
备注:
请各中心校、县直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形成书面材料,以电子文档,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于2015年12月17日下午5:00前上报教育局财务股,逾期不予采纳。
单位出差补助规定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市财政局庆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宁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含乡镇)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3、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80%给予补助。
4、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工作任务特别紧急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
1、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表 单位: 元/天
2、出差应在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定点宾馆住宿,对出差地有定点宾馆而不去定点宾馆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地无定点宾馆的,可自行选择住宿地点,但住宿费不得超过限定标准。
3、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合住一个标准间, 但按性别划分逢奇数时,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4、住宿费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实际住宿费最高不得超过限额标准,超额部分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1、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市州(含县区)每人每天20元,县内出差乡镇到县和县到乡镇每人每天15元。
2、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本省外市州每人每天20元,本市外县区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于补助通讯、市内交通等支出。
3、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原则上不允许报销餐饮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贴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有接待单位的,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有接待单位但无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三)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学习、培训(不包括脱产进修)、实习、临时性锻炼、支援工作等各种工作队、医疗队,工作时间30天(含30天)以内的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贴,即伙食费省外每人每天补助18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12元;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补助15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10元;统一安排食宿的
(含交费或免费),仅按上述标准报销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省内外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习、培训、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类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30天(含30天)以内的,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和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准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及其他必须赡养的家属且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随同调动的父母、子女等家属的差旅费及行李托运费由职务高的一方的单位负担。如职务相同,由男方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搬迁到本人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
调动工作人员的家属,如暂时不能与工作人员同行,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工作人员调入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其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庆阳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正财字〔1993〕)第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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