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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出差补助标准

时间:2022-05-06 14:55:45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外省出差补助标准

根据资办发〔2015〕41号文件精神,为了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经费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现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外省出差补助标准

一、差旅费标准

(一)乡内出差

1、交通费

①以乡政府所在地为中心,至各校区间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当地合法营运车费填制。

②填写交通费必须注明每次出差事由。

2、住宿费

村小出差人员到乡(镇)一般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每人每晚不超过60元,出差到外乡(镇)住宿的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

3、下乡补助费

中心校人员到五公里以上村小(教学点)下乡或村小(教学点)到本乡镇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出差到外乡(镇)的,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且每月补助的天数 1

不得超过20天(补助可就高不就低)。

(二)本县城出差

1、交通费

到本县城出差,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县城目的地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离县城五公里以上学校)

出差到县城原则上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经单位领导同意,且每人每晚不超过150元,凭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

(1)离县城五公里以上的学校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

(2)离开会或办事地点五公里以内的学校,凭相关书面通知或有关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

(三)外县(含区外县)

1、交通费

到外县(含区外县),往交通费按开往外县(含区外县)目的地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

出差到外县(含区外县)住宿费按每人每晚不超过180元,凭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

2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四)地级市或县级市(含外省)出差

1、交通费

①到地级市或县级市出差,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城市的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者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

出差到地级市以上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280元,出差到县级市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180元。

3、伙食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4、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地级市或县级市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只报往返2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五公里以上)下乡

1、交通费,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各乡镇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工作人员下乡原则上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

3、下乡补助费,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学校下乡,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

4、到桂林开会或参加培训在当天9:30后签到的,原则上不安排提前一天出差。

(六)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外出检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或工作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的差旅费在本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本单位按照差旅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只报往返2天。

二、附则

1.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详见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2.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含包车)的应如实申报,不报销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4.除本补充规定外,其它出差标准按资办发〔2015〕41号文件执行。

5.当月的差旅费原则上在次月的15日前如实报销。

6.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7.本补充规定由资源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资源县教育局

2015年12月1日

备注:

请各中心校、县直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形成书面材料,以电子文档,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于2015年12月17日下午5:00前上报教育局财务股,逾期不予采纳。

差旅费补助制度2016-07-06 16:40 | #2楼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部门、各车间。

第三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凡经批准到外省、市参加会议的,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

第四条:差旅费的开支内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乘车补助、司机补助、其他补助等。具体规定如下:

1、住宿费:

学习与开会统一安排住宿的,可凭会议(学习)通知据实报销。除此之外,一律执行以下标准;

一般人员出差,执行标准为180元/天;

副经理出差,执行标准为220元/天;

正职经理出差,执行标准为260元/天;

公司副总出差,执行标准400元/天;

公司总经理出差,执行标准600元/天。

2、交通费。

公司人员外地出差或者在市内办公,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开发区内出差每次凭小票报销2元;

大连市内出差,每天凭小票报销12元;

外省出差,每天凭小票报销6元;

带公车到市区及开发区出差者,不得报销上述小票。

3、伙食补助费。

在开发区内出差的,没有补助;

到外省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

参加会议或学习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再享受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

4、乘车补助

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白天乘车超过12小时,可乘坐卧铺。 可乘卧铺而没坐的,直快按票价的30%给予补助,特快按票价的20%给予补助。无论卧铺或硬座。凡购买直达目的地的联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的伙食补助。

5、退换票及补贴

由于工作临时变动出现正常车船票、机票退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总经理批准可报销。丢失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补贴经共同出差的人员证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总经理批准可酌情支付。

6、关于出差时间的计算

出发时间的计算:12:00点以前出发算一天,12:00到17:00点出发算半天 。返回时间的计算:12:00点以前返回算半天,12:00点以后返回算1天。时间以车船机票上的时间作为依据。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及出差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开支规定,严禁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挥霍浪费。对弄虚作假者、虚报冒领者,将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六条:出差人员回来报销费用时,须后附本次出差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出差天数,完成情况,是否按原计划完成,如有临时变动请说明。此项内容作为公司各主管领导及财务审核费用的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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