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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理顺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不断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公司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决策,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1%以上(不含51%)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组织和开展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体系,提高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各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定。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财务预测、会计核算、监督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 管理基础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的准确、有效、合法。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
第九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和进出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收费合理。
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行;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第十一条 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
完整、规范、正确。
第三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参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子公司必须参照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在每年中期、年度财务报表中给予如实反映。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办法,各子公司均应参照公司确定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
3、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者委托或经公司同意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子公司报送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提供:
(1)月度财务报表:子公司于次月7日前完成并提供;
(2)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于次月10日前完成并提供;
(3)半年度财务报表:子公司于次月15日前完成并提供;
(4)年度财务报表:子公司于次月20日前完成并提供;
4、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标准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福利费、通讯费、招待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的管理制度,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将财务预算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在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过程中,强调成本、费用指标及相关措施要落实到实处。要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进一步强化各项支出的授权审批制度。按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用审核报销关。子公司不得报销公司本部各单位及任何个人(含担任子公司兼职董事、监事)的、不应由子公司承担的各种费用。违者除退回已报销费用外,还将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的要求编制年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对外出借资金,不得任意对外投资,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子公司处置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子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应事先向公司财务处或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允许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要贯彻“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效益性”原则;在具体确定投资项目时,强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要特别注重于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提供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项目报告制度,便于母公司进行管理。即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在具体实施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本。未经过上述程序审批的项目不得任意对外投资。对经过上述程序确定的投资项目的有关文件须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涉及需为项目公司提供筹资担保时,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子公司的会计账目,查阅时子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根据自身的发展与经营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政策。经营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如下原则处理:
1、各子公司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对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内容要按“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交易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而要求某一方作出减让或提高结算价格。
2、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子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的采购款项(含采购预付款),必须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关联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办理款项的结算,不得拖欠货款;也不得签订无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通过预收货款任意占用另一方的资金。确因市场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合同双方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3、关联交易预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时,各子公司应履行报告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公司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决定对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八章 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依照公司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信息,通报给对公司。同时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转载自百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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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转载自百分网http://ad.oh100.com,请保留此标记。)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
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
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转载自百分网http://ad.oh100.com,请保留此标记。)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
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制定、解释、修改权归总公司财务融资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大唐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范集团公司省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省发电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目标控制、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省发电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集团公司制度框架内,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四条 省发电公司属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原集团公司内部核算电厂划入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内部核算电厂,由省发电公司实施管理。原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划入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控股子公司,省发电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
第六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与省发电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省发电公司每年按集团公司核定数额上缴投资收益。
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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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大中型基建工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和限额以上小型基建工程等投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相关计划及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
第八条 省发电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非电项目投资。
第九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自我平衡的原则安排集团公司批准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和还贷计划。
第十条 省发电公司在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的前提下编制融资方案,融资方案纳入资本性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负责审核所属企业的年度借款预算、项目融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负责落实项目贷款承诺。
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负责编制年度借款预算、项目融资的建议方案,报省发电公司审核。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需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如需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需由省发电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核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 2
保,如确需对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省发电公司同意,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企业如需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省发电公司需提交正式的担保申请和对担保金额、方式的建议,并将其所属企业的申请附后。集团公司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原则上不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提供担保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要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还贷能力,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如下情况时,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方提供反担保。
(一)企业为担保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比例超过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的投资比例,担保申请人或担保申请人的其他股东须对超出股比部分提供反担保;
(二)企业为非直接投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或其直接投资者须提供反担保;
(三)企业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企业可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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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发电公司管理资产的重组(包括置换、购并、出让、改制、项目公司组建等)由集团公司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审核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安排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计划。
第二十七条 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大型施工机械、2.5万千瓦及以上发动机、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等主设备的报废、出售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存货盘亏 4
(盈)、报废、出售事项,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存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存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坏账损失,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内部核算单位坏帐损失由省发电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坏账损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对外捐赠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盈)、报废、出售和坏帐损失处理、对外捐赠等事项,要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自主安排、自我平衡的原则安排限额内的自有资金使用。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省发电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账户。
第七章 预算管理和资产经营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发电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集团公司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目标,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建设计划,公司投资、融资协议,改制、收购兼并等重大经营事项安排等编制公司预算。
第三十八条 预算编制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九条 省发电公司代管企业年度预算经省发电公司初步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总体经营目标和省发电公司上报的预算建议方案确定省发电公司主要预算指标,并以文件形式下达。
第四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编制正式预算,同时根据正式预算编制执行预算,对预算指标进一步分解,将分解后的预算指标下达给其所属企业。
第四十二条 定期组织预算分析,监控公司及所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预算的,将调整原因及调整额以文件形式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按照预算管理、资产经营考核等有关办法,对省发电公司预算完成情况、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对所属内部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预算完成情况、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收入、成本和利润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向地方有关部门争取电(热)价政策,协调电(热)价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统一对外的市场策略,审核所属企业电(热)价调整方案。
第四十七条 自主决定其所属企业电费结算方式。集团公司统一考核省发电公司电费回收情况。
第四十八条 执行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和集团公司核定的成本定额、标准。
第四十九条 实施全过程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支出。 第五十条 定期进行成本项目及单位成本差异比较分析,发现差距,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确定内部核算电厂、控股子公司目标利润,监控目标利润的完成,审核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章 税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统一汇算缴纳具备条件的内部核算单位增值税;控股子公司就地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三条 统一汇算缴纳内部核算单位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税等其他税费由各单位就地缴纳。
第十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会计报表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十六条 按时报送母公司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 第五十七条 组织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 省发电公司代管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报送省发电公司。
第五十九条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审计,按时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编制公司财务稽核工作计划,按计划对所属企业进行财务稽核。
第六十二条 配合监事会、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十三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六十四条 对重大财务事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六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组织公司会计人员培训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十七条
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十三章 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适应XX集团外地子公司发展的需要,理顺集团与外地子公司财务管理关系,落实集团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明确外地子公司财务监督和核算的职能,以及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集团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提高外地子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外地子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正常经营的各控股外地子公司。处于筹建期、停业期、注销期的子公司和不具备独立运营能力的业务单位.
第三条 财务人员管理原则:
(一) 集权管理原则:集团对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实行集权垂直管理,确保集团
协调有效地运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 专业、高效原则:各级财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财会机构的设置需精简、高效;
(三) 内部牵制管理原则:通过职责分工和作业程序的适当安排,使各项业务活动能够自动地被其他作业人员查证核对;
(四)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以下不相容职务不能由同一人担任:1、出纳与会计; 2、保管与会计;
3、记录总账与记录日记账;4、业务经办与授权批准、审核监督、会计记录和财产保管;5、财产保管与会计记录;
(五)约束与激励原则:明确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要求,全面准确落实集团的财务政策和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财会人员报酬、晋升、调离、续聘的依据;
第四条 财会机构委派制
集团实行财会机构委派制,即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为集团财务中心的派出机构,直属集团财务负责人领导,同时接受各子公司总经理日常工作方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外地子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协调、处理公司内部财务关系;
(二)根据集团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单位贯彻实施;
(三)负责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工作,及时向集团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及时、准确、详尽地向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的管理层反映经营状况,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
(五)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报表和纳税申报;
(六)负责办理公司财务结算工作;
(七)负责公司各项资产的登记、核对、检查、盘点清理工作,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济有效地使用;
(八)负责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进行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分解、下达成本指标,全面控制成本开支;
(九)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并组织财务预算的执行、检查和分析。
(十)负责公司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和移交工作;
(十一)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货币资金控制管理。
(一),凡外地子公司与集团或子公司间内部借款及往来,由资金部审查同意后,报总裁审批。
(二),凡大额的资金支付,需要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才能支付。
(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包括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和内部流动的控制管理。总公司内部各单位都必须按下列要求落实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具体办法。
3.1 职责分开。付款与批准签发职责分开。各类付款凭证(支票等票据)与图章印鉴分开或几枚印章分开。
3.2 落实岗位责任。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必须有明确的授权程序;经手现金与记录现金必须做到清点、入帐、送存和核对四及时;公司银行存款收付帐记录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每月定期编报
银行未达帐调节表等等。
3.4 加强监督。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及结存动态、保管记录、核算管理,公司审计部门可组织经常性与突击性的内部检查和审计。
(四),资金预算编制
4.1 外地各子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完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复后,于每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投资公司资金部。
4.2 集团资金管理部,将根据集团整体资金情况,给出各子公司资金使用审核意见,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至公司总裁批复,预算批复后发送至各子公司财务部门。
4.3 各子公司财务部收到预算批复后,下发至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根据当月给出的资金额度,分解用款计划。
4.4 对于预算审定未安排支付项目,将通过逐项申报程序解决,待总裁批复后,统一规划安排
4.5 为及时反映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投资公司及各子公司须每月3号前编报月度资金决算,原则上没有决算,将不予安排次月资金预算资金。..
第七条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规范费用报销手续制度,严格财务纪律。
(二),对发票的要求
1.1 开具的发票要与开具单位的经营范围一致(如商业零售单位不得开餐费发票)。
1.2 发票专用章、开具人章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品种很多时应附清单,
写明各个品种的规格、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只写合计数。
1.3购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办事杰公用品、汽油等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2.0报销的手续及规定
2.1需办理报销的业务为:日常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置、原材料购进。
2.2日常费用开支: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特殊开支,如交际费,差旅费必须先请示,经批准后在批准的金额内报销。
2.3市内:分项目填写,应简要说明事由,单据要粘贴整齐,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报销时间为业务结束的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超过一个星期未办理的,按报销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给予罚款。
2.4 市外:凭出差报告单办理借款手续,出差归来一月内按程序规定标准报销,超过7日未报,补助减半;超过15日未报,不发补助;超过一个月未报,不予报销。
2.5 培训费用:需经人力资源部(或总裁办)登记签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2.6的士费用:公司本着节约的原则,应尽量少打的。特殊情况如员工夜间加班。外出人员的士费用,应对的士费作出详细说明,并在票面后注明起点、终点。不能说明理由的,不予报销。
2.7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先请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申购,再进行资产比价;购买后,
经使用验收合格后,进行发票报销。公司办公用品原则上由总裁办统一采购,各部门统一到总裁办登记领用,不得自行采购。
2.8 原材料的购进,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应详细说明原因。研发部门单独采购小批量原料,如试剂等,必须经公司仓库登记,然后再行领用。
2.9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单)——部门经理及总监(审核)——财务(审核)
——总裁(核准)——出纳(报销)。
(三)核准人权限
注1:凡上述费用中公司颁布实施细则的,以细则为准,如《通讯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等。
注2:2万元以下的原材料、辅料采购货款由中心负责人按以上程序核准。
3.1核准人权限审核
公司总裁将不定期自己或责成资金总部对以上授权核准人的审批情况进行合理合规性检查,凡查出不合理的开支,分别按其金额的3%-20%对部门经理,授权核准人,财务审核人给予罚款;并按公司有关制度对费用的报销人给予追回不合理的支出和30%罚款的处罚。
3.2财务单据审核
所有业务单据均需由财务核算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业务计划安排,对费用支出的真实、合理性、合规性做出审核意见,并在单据上加盖个人业务章,再交由资金总监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理办法
(一) 列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估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二) 资产的购置
需购置资产的部门或员工,须填写“固定资产申购表”。购买前,需填写申购设备情况调查表。在取
得资产后,还必须填写设备验收单。设备验收合格后,相应部门资产负责人将随机备件、资料、申购单、
发票复印件、验收单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取得正式发票后,交财务部入帐并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员和相应固定资产负责人按规定登记。
(三) 资产的调拨
资产的调拨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资产调拨单,见附表四。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出部门、相应部门资产负责人、调入部门、固定资产会计各一份。
(四) 资产的保管
保管部门必须建立设备负责制,保证台台设备有人管,保证设备完整无损。部门对固定资产都必须保护主机、附机和零部件的完好,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将机器和零部件任意拆卸、挪作它用。如工作需要,须将机器和零部件折卸、挪作它用,必须由部门经理签字,并报相应的部门固定资产负责人登记。同时保管人也要建立设备台帐,保证设备与相应部门资产负责人、固定资产财务账帐、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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