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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3 08:40:02 樱樱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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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0篇)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以下简称xxx)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

  (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审核分配单位财务预算指标;

  (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项目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的统一标准设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统一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政局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政局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上报管委会统一审批。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金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三条 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行政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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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行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规章制度。

  (一)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接待程序。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及水果等。

  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就餐标准人均80元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出行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参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 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县级及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限额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一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另行掌握)。实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币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 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到漯河市属县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用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示的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方可审核、报销。差旅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手续进衍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 每项支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批: 10000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遵循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购买前,由物品管理人员,造预算、列清单,主管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采购发放。

  第九条 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疋资产(一 般设备单位价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800元以上), 或者减少(出售、拆除、报废、毁损、丢失)、变更(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置换、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

  注销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局长审批。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登记入帐,机关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是机关购买,或是上级业务部门配发,所有权一律属于市XX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上级业务部门配发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八帐,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一条 机关房屋、道路、水、电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各科室自己动手编辑文件材料,之后交局文印市统一排版打印。对于复印、传真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统一在局文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室同意在外部打印、复印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看望病号、慰问老干部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公文和信函的邮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禁止私人信件公费邮寄。

  第十五条 机关人员就医按市医保政策执行,不再报销医药费、治疗费等就医费用。

  第三章 收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 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 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 表》,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 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局纪检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监督 检查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四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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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局长、办公室、经办人审批签字。局内一切费用支出、货款划拨必须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未经签批而私自办理报销、划拨手续的,财务人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实行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一由局长签字报销,确实不能签字时,另行通知

  四、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一人负责,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行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出有支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爱护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丢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文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

  殊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自随意打印者,费用自理。

  七、各种会议,食宿等费用支出,必须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费用自理。

  八、必要的业务招待,要本着“节约、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局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费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60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十、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往返一次。

  十一、对外使用的收支凭证一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无权收支现金。严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日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人员方可借付。对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给予财会人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会人员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必须于下月5日前向局长提供。

  十三、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干部职工对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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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站内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财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更好地为造价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精神和上级要求,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经站党支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财务工作站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负责编制全年预算内、外计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财务科要当好参谋,做到年初有全年预算,当月有当月预算,年清月结,财物相符,帐证相符,手续齐全,年终有分析,全年有总结。

  经费开支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特殊原因,适当可作相应调整,费用开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三、财务监督

  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管理办法。即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先审核后批报手续。

  1、实行民主理财。成立站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2、重大收支项目由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凡重大收支项目,财务科应提交详细分析报告,由支部会议充分酝酿讨论,研究决定。

  3、财务科每月应向站长办公会议提交站里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便于站领导及时掌握全站财务状况,做出相应决策。站财务情况每年应公开接受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财务运行

  1、人经费: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按人事局核批的.标准执行,津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养老保险

  为上年工资总额的28%(个人8%)、医疗保险为9%(个人2%)、失业保险为3%(个人1%)、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人员经费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2、公用经费:

  以下费用在5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500元以上须报请站长同意方可签字。

  ⑴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电脑维护费:由办公室做好会议预算,报请站长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⑵差旅费、车辆各项费用、交通费、招待费、福利费、培训费、劳务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支出:由经办人做好预算,报请站长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⑶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⑷固定资产购置:一般资产由科室提出申请,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方可购置,重要资产由支部审定;

  ⑸所有报批费用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单据,并列明事由,由经办人、批准人签字后,财务科方可办理报销款结付。

  五、财产管理

  1、财务科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负责各类资产的登记、验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资产的保管、领发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2、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按照相关权限进行审批,由财务科统一办理。

  六、档案管理

  1、财务科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

  2、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科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 则

  本制度从20xx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执行。

  20xx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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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好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资金管理

  (一)财务预算与管理

  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

  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核算会计管理。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

  借款。办理预支资金超过1000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2000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7、核算会计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严格审核,报销票据,准确核算登记帐务,每月30日前记清当月账务,并及时、准确填报个单位会计报表。

  8、核算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的结算,做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财产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财产登记簿,所有财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并指定专人保管。

  2、定期盘点账务是否相符,需购置、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报请乡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审批。

  3、对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对丢失损坏集体财产者,保管员要按账面财产原值予以赔偿。

  4、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5、新购财产、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向采购办申报审批,然后根据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

  1、乡财政所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

  2、乡财政所每年必须对各单位的账务审计一次。

  3、乡财政所负责统一管理票据的领发、缴销和保管,并对有收费的单位依据票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领销票,各单位对领取的票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法规,妥善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4、乡属各单位干部离任时,凡涉及到有关财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结清财务手续,并健全移交档案后,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四、处罚办法

  1、会计账务的处理必须坚持日清月结,每月25日前各单位必须结清当月账务,否则按《会计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2、对坐支现金、侵占、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留用各项收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对未经领导同意的借款,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银行同期最高利息计收利息,并及时追回借出款项。

  4、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如发现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开支的,谁批准,谁负责,冰锥、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5、对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者,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对造成公共财物损坏、丢失、被盗的,追究财务保管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财务保管员按照账面原值予以赔偿。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单位党风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的货物采购、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七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九条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三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七条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等行政单位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内部考勤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7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必须包括以下1-7项制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必须包括第8项制度,以上8项制度必须单项制定,其它相关的制度内容可并入以上8项制度中,亦可单项制定。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

  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

  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措施。

  对出租、出借银行卡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措施。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措施。

  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措施。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措施。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措施。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

  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

  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

  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措施。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

  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

  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

  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8

  为了加强全镇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提升全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预算法》和上级关于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各项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控制预算定额。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协助领导管好财、用好财,为领导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2、认真审核报销或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每月25日,将财务报表和下月用款计划(及公用经费书面申请)上报镇财政办。

  3、每年初,会计人员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目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健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便于核算。年终在镇财政办的指导下,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工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办理干部职工“五险一金”的调整和上缴手续、做好干部职工的药费报销工作。

  5、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开支标准和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6、做好债权债务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催收。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7、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会计人员要安排好时间,做好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8、严格按规定领用并保管好“统一收据”,做到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

  9、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关的结算工作,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负责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3、负责日常的收付及报销工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4、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帐,已办理完的收、付款凭证按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负责银行送款、结算及银行有关业务往来工作。月末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负责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内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报告单,连同会计记账凭单交予会计人员。

  8、负责药费、补贴等项的造册、发放工作。

  三、内部牵制制度

  1、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票章分管。出纳人员掌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会计人员保管“统一收据”,发出时做好登记,以旧换新。

  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双人盖章。

  四、预算资金管理

  1、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根据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镇财政审核一把镇长审批后,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并按单位用款计划进行拨款。

  3、要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4、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预算外和专项资金管理

  1、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各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乱收费。

  2、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均为国家财政性资金,按照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支教费、出租收入、经营收入、业务收入、回扣款项、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但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3、专项资金管理。凡属工程、基建、 维修、拆迁、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各部门要向镇财政上报资金拨款报告,经一把镇长签字审批后拨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据的管理要求

  1、公用经费支出必须凭正式发票报账。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礼品及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发票报账。

  2、支出票据上的内容必须具备:单位的名称;开票的日期;出票方单位公章(要求:清楚);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支出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支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错误,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 、对修车费、购买固定资产、购买药品等支出票据,票后必须附有出票单位盖章签字的明细表或验收证明。

  5、加强票据规范管理,严禁白条入账。

  6、各项支出票据,签字审批手续必须齐全。

  七、支出票据审批手续

  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由财务制表人签字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放(或送交财政局进入统发)。预算内资金工资项目的发放,严格按照区人事局的批复和镇财政的通知标准发放;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要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准私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项目。

  2、公用经费支出,不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凡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经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财政审核并报分管镇长批准后,方能使用,同时由经手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八、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真正做到账实相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手续必须齐全,并要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应该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审批、销账手续。

  3、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向镇财政办公室出具书面申请,经财政办核实同意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作为预算外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九、其他规定

  1、会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时间、移交和销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财务工作,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镇财政将定期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镇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不重视财务管理、不执行本规定或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9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组成,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四条 单位要依法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列入预算,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五条 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据实申报和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中期财政规划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及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执行严格的申报、评审、立项、审核等程序,由财政局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等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在部门预算中未统筹安排的小型或零星维修项目,当年不予追加。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予采购。

  第八条 单位要按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上报部门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部门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单位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未开展绩效评价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并予以通报。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财政预算批复,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确需执行追加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论证、实施、绩效评审及验收制度。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资金预留在部门进行二次分配,不得跨预算层级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基本建设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需要立项的必须按程序审批立项,不得化整为零规避立项。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要报财政局评审工程概预算,未经财政局批复概预算的项目不得列支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认真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的管理,及时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开办、变更及注销工作,确需设立特殊专户的,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和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出和大额提现,严禁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账。

  第十五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乱发津补贴,对无法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内的其他个人补贴支出要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七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规定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坚持谁开会谁出钱的原则,不得转嫁会议支出。不得以训代会,不得突破规定的会议时间和扩大会议规模。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据实核拨。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制度。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核拨,其他培训经费从单位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规定。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燃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暂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当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批复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申报采购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做好采购项目执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备案等各环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资产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都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改变资产用途、处置国有资产;要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会计基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及审核岗位必须分设,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所有从事财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会计从业任职资格。对单位财务人员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要加强财务人员、公章及电子印章的管理,及时做好财务人员操作财政财务系统UKEY及电子印章的申领、变更及注销工作。严禁将不同岗位的UKEY及电子印章由一人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手续;要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单位要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单位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使用虚假的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年度决算前,要全面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年度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部门决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单位要做好部门预决算依法公开工作。单位要在财政批复预决算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信息。预决算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内容外,严格按照预决算公开模板公开,并不断拓展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决算公开的方式方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强化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财务管理办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96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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