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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院风院纪,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我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定,在原考勤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院考勤到科室,科室考勤到个人。
(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作好考勤统计工作并负责保存请、销假资料。
(三)各科将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医院人事股,上报时须考勤完整,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章,没有按时上报扣除相应的质控分5分。人事股将当月全院的考勤汇总后送至财务股,并由财务股对照相应规定进行工资待遇扣罚。
(四)考勤情况的应用:每月考勤结果作为当月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扣罚依据;全年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的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且无旷工记录,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5日享受全勤奖,超过15日部分按日扣除全勤奖;聘用人员病事假一年累计达90日,给予解聘。
(五)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1、行政后勤人员上班时间(办公班):
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
2、临床医技科室及部分需值班的行政后勤科室,需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实行排班制;
3、凡实行排班制且纳入指纹机管理的科室,本周排班表应于上周星期五交至院人事股备案,并由人事股录入指纹机管理系统进行排班。
二、请销假相关规定
(一)请假手续
凡医务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本科(股)室负责人签意见,送医务股(护理人员送护理部)签意见后报人事股,人事股按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 1
审批。非医务人员,由科(股)室签意见后报人事股,人事股按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
请病假的须由保健科出具证明。一周内须由保健科医生诊断或核实其它科室、其它医疗机构主诊的证明后出具证明。一周(或间隔不满一周续假的)以上或需专科会诊的由保健科牵头组织专科医生会诊,专科医生会诊后提出意见,保健科出具证明。当周累计请假达四天者,不享受当周公休日。
其它请假步骤按上述有关手续办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
1、病假、事假、公假在3天以内的,由科(股)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股存档;3天以上至6天的,由人事股审批;7天或以上至15的,由抓线的副院长审批;超过15天的,须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2、凡请婚假、探亲假、丧假、生育假、节育假、工伤假、放射假等法定假日的人员由人事股按规定核定假种后,由抓线副院长给予批准请假。
(三)所有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四)因生产、急病等事由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通讯联系人事股及所在科室,且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
(五)凡请病假、生育假、节育假、工伤假、婚假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7日以上除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外,属门诊治疗的必须提供门诊收费单据复印件作为佐证,属住院治疗必须提供住院收费单据及住院清单复印件作为佐证;生育假须提供准生证和医生诊断证明书;节育假须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工伤假须提供劳动部门工伤鉴定报告;婚假须提供结婚证书。
(六)女职工凡连续假期(间隔期在一个星期之内合并为连续假期)超过一个月,必须经院职工计生管理办公室审核,计生办负责人在请假报告上签写意见。
(七)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到人事股报到,并向所在科室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遇有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者,必须电话联系,返院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部门开写出证明,按规定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补办请假手续。
三、各种假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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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 假
1、事假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单位相关部门批准的假期。
2、因特殊原因被动离开工作岗位未能履行请假手续的按事假对待。因触犯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受到处理等离开工作岗位的,除按事假考勤外,一切工资福利暂停,待处理结果公布后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计发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日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下同)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日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3)请假时间在7日或7日之内的,岗位津贴补贴(包括津贴补贴、山区补贴、保留工资、接触费,下同)和奖金(指绩效工资,下同)按日扣除;超过7日不足10日的,当月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按50%发给;10日或超过10日的,当月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停发。
(二)病 假
1、病假是指职工由于身患疾病,不能坚持上班,经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后,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获本单位批准的假期。
2、病假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计发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70%,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
(4)见习期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以其工资待遇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 3
法计发。
(5)经调查核实,属因工负伤但劳动行政部门未给予工伤认定的职工,确因病情无法坚持工作,治疗期在两个月内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90%,奖金按日扣除;治疗期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其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三)节 育 假
1、凡实行节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假期:放环3天,取环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人流14天,怀孕4个月以上者(含4个月)引产42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休息30天,流产加女扎休息40天。
3、计划外怀孕及未婚先孕等终止妊娠按病假对待;已婚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节育假对待。
4、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四)婚 假
1、婚假是指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经申请同意休息的假期。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法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以上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入单位的一年内不享受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职工需持结婚证到医院计划生育服务办公室登记并签署意见,经人事股批准后方可休假。
5、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五)生 育 假
1、按规定只生育一胎,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产假增加35天;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如剖腹产、重度会阴破裂者等)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和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不安排夜班。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每天上、下午分别给予30分钟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3、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律按病假对待。
4、产假期满后,如果由于并发症须延期的,须由保健科请专科医生会诊后出具证明,延期的时间按病假办理。
5、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给予10日的看护假。
6、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计发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2)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给,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
(3)男职工看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7、领到《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发给一次性独生子女优待款100元(夫妻双方均在本单位的200元)。
(六)丧 假
1、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假期,县内5天(含往返时间);县外和省外5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对岳父母死亡,女婿可享受丧假3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2、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七)探 亲 假
1、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以上假期不包括路途假,但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3、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职工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4、探亲假期间因急病超过了假期,须及时与人事股取得联系,回院后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5、欲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通过科主任或护士长,向人事股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准假。
6、探亲假期间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可在医院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按标准在医院报销。
7、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
(八)公 假
1、公假指因公请假,包括出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
2、公假按出勤处理,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奖金全部照发。
(九)放 射 假
1、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每年享受放射假30天,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根据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放射假。放射假申请需提前三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院部审批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自行决定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放射假;当年已享受放射假,后又有病、事假超过一个月情形的,下年不再享受放射假。
4、放射假的执行应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因医院工作需要,无法离岗休假,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医院每年多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补贴(按当年度第十二个月工资待遇标准)。
5、放射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十)工 伤 假
1、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取得工伤鉴定证明书,方可享受工伤假。
2、工伤假的确定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鉴定证明书为凭证,视情况给予
治疗期,并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时间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90%,奖金按日扣除。
四、劳动纪律及处理规定
(一)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自觉维护劳动纪律,若违反规定,扣除相应的质控分。
(二)凡工作时间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罚责任人当月奖金(职工对领导有意见可逐级或越级反映,不得与领导直接吵架,否则按吵架规定只罚被领导者)。
(三)上班期间有干私活、带孩子、上网、打扑克、下棋、玩游戏、擂咸茶者等与工作无关情形的,经查实后扣100元/人次。严重影响工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值班期间相关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科室负责同志,如因通讯不畅而影响工作,除视情节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并扣除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的职务津贴。
(五)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所嬉笑和大声喧哗,在抢救、查房、检查、手术、治疗和开会时手机一律置于静音、振动或关机状态,非工作需要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
(六)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职工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趿拖鞋上岗,违者扣罚相应的质控分。
(七)旷 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经劝说无效的。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5)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为旷工。
2、旷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1)旷工一天者,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20%和当月奖金50%。
(2)、旷工一天半至二天者,扣除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50%和当月的全部奖金。
(3)、旷工二天半至三天者,停发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扣除二个月奖金。
(4)、旷工四至七天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扣除三个月奖金。
(5)、旷工八至十五天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扣除当季度全部奖金,并责令其书面检讨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同自动离职,给予解聘或除名处理。
(八)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10—30分钟扣半日工资;
2、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扣当天工资;
3、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
4、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者,扣罚当事人当月20%的奖金。
五、本制度由人事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人 事 股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医院职工考勤制度(上传)
塔河县十八站医院职工上班期间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一、 请假制度:
1、职工因公、因私、因病离岗外出者,要遵守职工考勤制度,必须填写《 医院考勤制度审批表》;
2、请病假门诊治疗的职工,需提供诊断书和辅助检查票据,提供不了的算事假;请病假住院治疗的职工,提供住院的相关材料,住院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需要在家继续休养的,算病假。
3、特殊时期,因事需要请假的职工,必须向主管领导和院长请假, 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无权给假,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事假期间扣发工资和奖金;病假期间给予病假工资,病假期间不享受奖金,特殊疾病请长期病假的,超过一月的,由院部承担病假工资;
5、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在与工作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按劳动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丧假:(1)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伤亡的,给假七天。(2)配偶和子女丧亡的,给假十天。超出上述假期期限的,按事假执行;
6、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除扣除当日工资 外,按日薪的两倍给予处罚,不享受奖金;休假期满,逾期不上班且未 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7、无故不请假、请假未给予准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或一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除名处理,将人事关系转到人事部门;
8、以住院、休病假、开具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手段到外单位试用、办理调动
事宜或经商者,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请假的审批权限:
1、普通职工请假1—3天以内的,向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请销假,同时将请假条报到院办。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院领导请销假;请假超过7天以上的,书面说明请假原因,在不影响开始工作的前提下,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领导、院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且到塔河县卫生局及主管副办公室签字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时,必须向分管院领导、院党政主要领导请销假。
3、职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须向分管领导以口头形式请假;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向领导说明。如没得到允许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4、职工请假离开十八站林业局者,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
三、请假手续办理:
1、请假时按规定的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院办备案登记,销假时也必须 向规定的各级领导销假签字并到院办存档;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请假期限返回时,必须向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续假, 销假时填写续假事由、续假期限;
3、职工请假除特殊情况以外,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各科室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院部将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科室考评和年终个人奖金考评;
此制度自2015年1月10日执行。原《医院职工考勤制度》及《补充规定》于2015年1月10日废止。
医院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院风院纪,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医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实行签到制度,科室月初送上月考勤表到办公室。
二、办公室、财务科以考勤月报表作为当月工资、岗位津贴及绩效工资扣罚依据。全年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的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且无旷工记录,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5日享受年终全勤奖, 15日-60日按日扣除全勤奖;60日以上的不享受全勤奖,婚假、产假按全年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全勤奖,临聘人员病事假一年累计达60日者,按自动解除劳资关系对待。
三、各科室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科室留存。科主任请假由分管院长签字后,院长签字审批,护理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科室护士长签意见、总护士长签意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到办公室报到,并向所在科室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请病假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一周内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须由医务科核实或需专科会诊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科医生会诊,专科医生会诊后提出意见出具证明,主管院长审批,院长申报,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批请假。
五、所有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 1
作岗位,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六、因事请假的,累计事假在30日以下的,工资按80%计发;15日以内绩效工资按日扣除,15日以上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当年累计事假在31-90日的,工资按6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90日的,停发工资。
七、因病长期请假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家会诊,确实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后,工资按90%计发,无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工资按85%计发,院内专家会诊不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时,按事假执行。
八、婚假、产假等按国家及本省规定执行。
九、劳动纪律及处罚规定
1、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迟到、早退一次,处罚50元,旷工一天,处罚100元。迟到或早退1小时按旷工处理。
2、凡工作时间与患者及职工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处罚当事人100元。影响恶劣的,从重处罚。
3、上班期间有干私活、上网、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经查实后扣50元/次。严重影响工作的,从重处罚。
4、值班期间相关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科室负责同志,如因通讯不畅或脱岗而影响工作,除视情节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并扣除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的职务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处300-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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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职工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穿拖鞋上岗,违者处罚50元。
6、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同自动离职,给予解聘或除名处理。
7、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者,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本制度由院办公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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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单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工资、奖金等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全体职工必须给予重视。
各组组长负责该组的考勤管理,逐日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月底及时汇总上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当月工资、奖金等发放的依据。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请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 临床业务及药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岗位实行8小时上班制,上午8:30—12:00,下午14:—18:00(可按季节适时调整上班时间)。
第四条 每人每月最高可休假8天,休假前事先要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分管领导要在确保各岗位工作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方可批假。有特殊事情需在正常休假外请假的应事先请假,出具请假条。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请假,收假后也要及时补办请假条。请假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赶场天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休假、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1.凡有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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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6)无充分理由迟到、早退的。
第六条 对违返单位考勤制度的,按照《-----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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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结合本医院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
三、工作时间
1、夏秋季节(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2、冬春季节(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8:10~12:00
下午14:30~17:30
3、每月休息8天,不得积假,法定节假日另算。
四、考勤管理
1 、 本院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机签到、签退管理办法,每天签到4次,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刷指纹签到、签退,不得代替他人签到、签退。
2、签到时间:上班前10分钟至上班后10分钟;签退时间:下班前15分钟至下班后10分钟,其它时间签到、签退均无效。上班后10分钟内打卡及下班前10分钟内打卡不算迟到、早退。
3、因特殊原因未能签到或签退,但可以证明未迟到、早退、旷工的,必须由一位以上同事或科组长签字证明,报分管副院长核实后备案。
4、 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 10元。 30 分钟以上 1小时以内者,每次罚款20元。每工作时间段超过上班时间 1 小时以上者不予签到直接按旷工半天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以上者,给予双倍罚款。
(3)每超假、旷工一天扣发本人2倍日平均工资(日平均工资均按60元计算),一年旷工达30天及以上者报市局予以辞退。
旷工指不请假,未经同意的电话请假,未经批准的休假,请假逾期不归者。 脱岗指未经同意脱离工作岗位,脱岗30分钟内罚款10元,脱岗30分钟至1小时内罚款30元,脱岗1小时及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5、请假
(1)休息请假:职工休息请假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须注明具体的离院、返院时间,经科组长核准后,报院长批准(院长不在医院时报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未经批准或未请假擅自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请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通畅,如卫生院有特殊重大任务,应在接到通知后赶回卫生院参加工作。
(2)病假:职工请病假必须报院长批准,住院请假或请病假一周以上的,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事假:紧急突发事件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院长批准算作请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请假期间所有行为由自己负责,与医院无关。
6、出差
(1)职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院长批准后,报分管副院长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 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院长,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院长签字按出差考勤。
7、刷指纹时请动作轻柔,毁坏考勤机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8、分管领导:曾宪敬副院长。
9、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院委会,于2011年7月4日开始执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医院考勤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以建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考勤
医院各科室(班、组)都必须以本科室(班、组)为单位建立职工考勤表。考勤表要求专人负责填写,凡定编本科室(班、组)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出勤考核。
考勤表中总人数为本科室(班、组)的月初人数加上月内调入人数;应出勤天为每月期内日历数减去节假日后的制度工作日;应出勤天包括出勤、出差、进修、学习、外出会议等。考勤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每位考勤对象都应按考勤表的要求每日进行考核,做到数字真实,特殊情况应在考勤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对于调进、调出人员有关科室从调动之日起在考勤表上进行增减,并在月报表中注明来源、去向和调动时间。
考勤职能科室管理隶属于政工科,各科室每月五日前向信息科报送考勤汇总月报表,政工科与信息科要定期检查各科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
科室负责人对每月本科的考勤结果要进行检查,并在考勤表及汇总月报表上签字,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妥善解决。考勤是院方对科室、科室对个人的基础考核内容,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经查证落实将对科室负责人、考勤员、当事人进行经济
处罚。
休假制度
病假
凡我院正式职工因病需要休息者可请病假,请假者必须凭本院保健医师诊断证明交科室办理手续后方可休息,急诊时间,值班医生可开一天休息(急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出差等外出时因病所开的休息证明必须同时将病历、辅助检查报告单及药费收据交保健医生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休息证明交科室备查,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居住城区及本镇的我院职工除急诊和转诊外,不得在其它医院就医及住院治疗,否则以旷工论处。
病假可用其他节假日抵消。
各科室对本科职工生病住院者应及时报告政工科或院工会。 事假
凡我院正式职工因特殊事情不能上班者可请事假。请假者事先写出请假报告,说明事由,按批准谦虚权限办理手续,回院上班应及时消假。
本院职工每年累计事假不能超过12天,一次请假不能超过3天,外地不超过7天。
假期各科室(班、组)应严格掌握,一般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逾期者科室签署意见后主管院长审批,政工科登记备查;各科负责人请假由院领导审批,院办登记;院
领导请假由院长、书记审批。
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按医院有关制度执行。 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给假3天,如不在一地工作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生育假
女职工生产,产前产后给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流产四个月内给产假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由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节育、晚婚、晚育假
放节育环时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取节育环时当日休息一天;输精管节扎时休息7天;输卵管节扎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节扎输卵管休息40天;产后节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
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的夫妇增加婚假15天,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的妇女延长产假15天。
对于晚婚的可以优先安排结婚住房;对于晚婚晚育的工资照发,均不影响评奖;独生子女在全年发给儿童保健费三十到四十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退休金5%;终生无子女者退休时加发退休金10%,但加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
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同时放环均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
年休假(工休假)
单位职工工龄满五年以上者5天;满十年以上者7天;满十五年以上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原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应将探亲假与年休假结合,在探亲假的基础上加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探亲假
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是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望配偶
国内职工一年一次30天;归侨侨眷职工四年一次,半年/次,不足四年一个月/年。
2、 国内职工未婚一年一次20天,二年一次45天,已婚四年一次20天。归侨侨眷职工未婚者四年一次20天,三年一次70天,二年一次45天,一年一次20天;已婚者四年一次40天,工作十年以上者首次出境半年。
有关待遇
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或按医院基本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特种假:放射假每人每年一次二十天。
休假的其它规定
对于年休假、探亲假各科室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尽量做到期内休完。
科主任、护士长的休假须经分管的领导批准,有关职能科室及院办备案。
旷工处理办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
不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虽经请假但未批准、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休假期已到不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弄虚作假者。
对于旷工者,科室、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按有关行政法规及医院制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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