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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考勤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各干部职工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销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级部门领导同意,分管主任批准,然后交综合部备案。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期返回,未经批准不准超假。确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当在返回的当天或第二天补办续假手续。请假权限:所有干部职工需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病假:1.干部职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综合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书。
2.伤人员要有医疗和鉴定部门的手续,经领导班子研究认可,休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3.年累计请病假超过半年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事假:1.干部职工因合理原因请假须要本人亲自履行手续,并按规定时间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休假。
2.请事假的干部职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八点半以前请示主要领导),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请事假年累计30天以上的、因直系亲属有病,请假半年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八条 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但超出的天数均按事假对待。
第九条 未向部门和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相关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不予评优评奖:
1. 凡请假不备案的。
2.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3.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4. 无请假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5. 超假又不进行补假的。
6. 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请假的。
7. 旷工超过2天的。
8. 以办公事为由不打招呼的。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二、请销假规定
(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因特
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考勤长效机制,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科室工作人员须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科室主要负责人须向分管局长说明原因。
二、局机关设置出勤公示牌,工作人员应做到牌、岗一致。
三、上班时间不准玩游戏、上网炒股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非工作原因不得串岗。
四、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事、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按《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逾期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五、监察室、人事教育科每月不定期查岗2次,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通报情况计入科室年终目标考评评分。对第三项情况查实一次予以通报,查实二次进行诫勉谈话,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岗位。借用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将予以退回或辞退。
六、各科室每月须填写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登记表,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如填报与督查结果不符者,科室主要负责人将负连带责任。
七、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年终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挂钩,有旷工行为以及休假超过有关规定的按天数扣发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给予处分。
八、本制度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山)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考勤登记表
科室: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各科室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上表报人事教育科;
2、批准领导由领导本人签名,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无故迟到早退。
机关考勤制度范本
为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借调人员)的出勤考核工作,规范机关办公秩序,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机关干部自觉执行,共同遵守。
一、建立工作日和会议、集体活动考勤制度,考勤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出勤率和工作质量、效率等。
二、局设立考勤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政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各副职局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和党委办公室主任。
三、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实行考勤机签到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机关人员每天早晨上班、中午下班及上班、晚间下班应在考勤机上录入指纹,如因公出、外出办事等特殊事由未能录入指纹,由各科长、主任到行政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由行政办公室记录注明,否则一律视为缺勤或迟到、早退。日常抽检由主管副局长组织行政办公室主任和党委办公室主任采取定期、不定时的方式对机关各科、室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检。
四、每月3日前由局行政办公室将机关各科、室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向局考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张榜公布。
五、凡召开会议或组织集体活动时,实行点名和会议签到制度。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必须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或主管副局长请假。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者,一律按缺勤一天处理。
六、考勤计算标准
1、出勤日以半天为计算单位。
2、请事假(或病假),四小时以内的算半天;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算一天。
3、缺勤四小时以内的算半天;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算一天,超过一天按实际天数计算。
4、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应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到单位请假,可事先委托他人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事后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请假一天以下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3天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七、奖励与处罚
1、对出勤率高,工作认真,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2、对出勤率低,工作马虎,散漫懒惰,工作时间上网打游戏,完成任务差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并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和《粮食局机关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3、对于全年无故缺勤3~5天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同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无故缺勤5 ~10天的,取消其享受的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无故缺勤10天以上的,取消其年终岗位责任制奖;无故缺勤15天以上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年请事假累计5~10天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同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累计10 ~15天的,取消其享受的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累计15天以上的,取消其年终岗位责任制奖。
5、年请病假累计10~15天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同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累计15 ~30天的,取消其享受的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累计30天以上的,取消其年终岗位责任制奖。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市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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