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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06 06:19:59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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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考勤制度

1.目的

人事部门考勤制度

1.1、为完善公司考勤管理,规范考勤行为,严格考勤制度,确保有序工作,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除指定人员之外的全体员工考勤管理。

3.职责

3.1、人事部全面负责公司考勤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收集、汇总考勤数据。

3.2、当月员工考勤记录及所有表单由行政人事专员负责汇总并计算月度考勤。

3.3、汇总、计算、分析公司月度考勤数据,并提交行政人事经理审核。

4.考勤办法

4.1 公司采用智能化方式对全公司员工日常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即指纹考勤。

4.2 若遇到特殊情况,公司不能实施指纹考勤,则实行手工签到考勤。

5.考勤要求

5.1 员工考勤是公司进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公司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5.2 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规定时间到岗和离岗,自觉刷卡,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5.3 人事专员每月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并于当月5日前将公司全体员工出勤统计表报公司人事部审批,同时将考勤汇总表及记录进行公布;将批准件送达公司财务部,以此作为支付员工工资的考勤依据。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5.4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规范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人事专员应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

6.考勤规定

6.1 工作时间

6.1.1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44小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 小时,周六视淡旺季而定)全年工作时间为275天。

作息时间为:上午:9:00-12:30,下午:13:30-18:00,午休:12:30-13:30

如发生变动时,以公司下发的通知为准。

6.1.2 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刷卡(共计每日2 次)。

6.2考勤内容

6.2. 1全勤奖

6.2.1.1 当月迟到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每月累计不超过30分钟者;当月未打卡次数为0者;当月无事假者;当月病假不超过2天者(需出具区以上医院证明);因工伤休息不超过6个工作日者;丧假、婚嫁期内的均享有全勤奖。

6.2.1.2当月旷工一次即扣除100%全勤奖。

6.2.1.3不服从安排怠工、擅自离岗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扣除本月全勤奖。

6.2.1.4全勤奖奖金为50元。

6.2. 2 迟到

6.2. 2. 1 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刷卡或虽然刷卡但未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如遇特殊天气或特殊事件,人事行政部有权酌情处理)

6.2. 2. 2迟到处罚: 迟到10分钟以上,每次扣10元,20分钟以上,每次扣20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次(不含允许的3次);每月迟到累计5次以上7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天基本工资,并扣除公司补贴,扣除当月全勤奖;每月迟到累计达到7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全部3天基本工资,扣除公司补贴,扣除当月全勤奖;每月累计迟到30分钟以上,连同30分钟一齐处罚,每分钟扣1元,(例:当月累计迟到31分钟,罚款31元,迟到29分钟,不扣罚)。

6.2.3 早退

6.2.3.1 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结束前打卡离岗视为早退。

6.2.3.2早退处罚: 30分钟以下,每次处罚10元,若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6.2.4 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A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B 非特殊情况下口头、电话请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补请假条的;

C 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同意续请的;

D 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调令期限内到新岗位报到工作的;

E 无故不刷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

6.2.4.1 旷工处罚:扣发旷工天数的双倍基本工资,如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等,每月累计旷工3天、年度累计旷工8天者,将取消全年一切福利待遇和奖金,同时公司将有权直接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2.5 公出(因公外出)

6.2.5.1 员工临时外出务工或出差应事前填写《员工临时外出单》或《员工出差申请单》作为出勤依据,没有刷卡的必须补签《员工签卡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预计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事假。

6.2.5.2 公出期间以正常出勤核发工资,计为全勤范畴。

6.2.5.3申请临时外出流程:

一、有下列事情者,可申请外出:

1.上级交代必须马上办理的事务。

2.偶发事件需要马上外出处理。

3.行政事务,必须马上赶办或计划办理。

二、外出时间规定:

视地点之远近,事情之繁简。

三、外出前,应事先填妥“临时外出申请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核准。离开公司时,凭此条到行政人事部前台进行登记,返回后到前台备案。

四、临时外出的核准权限如下:

1.普通员工:由部门经理核准。

2.部门经理:由总监核准,部门未设总监的,由总经理核准。

五、外出注意事项:

往返请注意交通安全,如未能在规定时间返回者,应先行与主管领导联络并重新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6.2.6 事假

6.2.6.1 员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应请事假。

6.2.6.2 事假应事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并安排好代理人;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事前请假的,须电话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6.2.6.3 事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

6.2.6.4 员工在事假期间患病的,若持有符合规定的病历证明,可转成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6.2.6.5 处罚规定:事假按整小时及整天计算,扣除对应小时及日工资。

6.2.6.6 请假权限:主管级以下级别的员工事假1 日(含)内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1 日以上至5 日以内(含)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5 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主管级别(含经理)及以上员工的事假1 日(含)内由总经理批准,1日以上由执行董事核准。

6.2.6.7 事假期间工资扣发基数按员工月工资本薪进行计算。

6.2.7 病假

6.2.7.1 员工因病而不能上班者,应请病假。

6.2.7.2 凡请病假者,必须提供市级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6.2.7.3 员工请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及时电话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三工作日内补办病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病需外出就诊或休息的,须持本部门领导签字的《员工请假条》方可离开公司。

6.2.7.4 病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

6.2.7.5 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病的,3 日(含)内按事假处理,3 日以上按旷工处理

6.2.8 工伤假

6.2.8.1 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休息的,可请工伤假。

6.2.8.2员工须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工伤认定书》等材料,按本章的休假的一般规定及流程申请工伤假;否则按病假处理。

6.2.8.3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等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2.8.4员工未能提供有效的工伤假证明或不符合休工伤假条件的,属普通疾病的,按病假处理;病假、工伤假期满不主动复工的,按旷工论处理。

6.2.8.5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资发放,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2.9 加班

6.2.9.1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节假日加班人数。如确因工作紧急需要加班的,需履行加班申请手续。

6.2.9.2 员工如有加班可以安排调休,调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

6.2.9.3 调休批准权限:调休要履行调休手续,一般情况下连续调休时间不得超过3天,3 天内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调休时间的,3 至5 天(含5 天)需经所在总经理批准,调休5 天以上者,需报执行董事核准。

6.2.9.4 经理以上级别的员工因本身工作性质的不同,同时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参与调休,公司可酌情安排不定期休假。

6.2.8.5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以“周末加班制度”为准。

6.2.10 婚假

6.2.10.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员工,除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外,还可多享受10天的晚婚假期。

6.2.10.2 婚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发放。

6.2.11 产假

6.2.11.1 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给予产假98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妊娠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假15 天,妊娠3 个月(含)以上自然流产者,给假20 天。

6.2.11.2 男员工可以休陪产假5 天,陪产假在子女出生当时有效,事后一律不补假。

6.2.11.3 产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发放。

6.2.12 丧假

6.2.12.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死亡的给假3 天,根据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属于本人抚养的同居家属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婆死亡的经批准可给假1 到3 天。

6.2.12.2 丧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发放。

6.2.14 年休假

6.2.14.1 所有员工从入职之日起,将享受法定年休假。职工累积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8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6.2.14.2 年休假不可累加,须在当年内休完,过期不补。年休假的请假以0.5 天为单位计算。

6.2.14.3 符合年休假者所休假时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超出时间按事假计算。

6.2.14.4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年假的假期。

6.3 请假流程

请假流程:

①本人填写《员工请假条》或《员工临时外出单/出差申请单》,在假别一列写明请假类别 。

②直属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

③交人事专员。

6.4 请假单填写规定

6.4.1《员工请假条》及《员工临时外出单/出差申请单》是员工考勤的重要依据之一,使用时应认真规范填写。离开公司原因一般为:公出、婚假、丧假、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调休、年假等。

6.4.2 请假单上各项内容都应对应、详细填写,并由具有给假权限者签字,不得代签。

6.4.3 请假单字迹要求填写工整,如发现辨认不清的一律视为事假处理。

6.4.4 每张假条离岗日期与回岗日期必须在同一月份内,如遇跨月份休假或出差的应分开填写。

6.4.5 如请假单不能清楚辨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6.5 刷卡规定

6.5.1 员工早晚上下班均应到指定打卡机处刷卡,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刷卡或忘记打卡的,须及时补签《员工签卡单》,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于人事专员,由人事专员给予补录。

6.5.2 员工早上上班时要抓紧时间刷卡,避免晚刷卡;下班时不要提前刷卡,否则出现迟到、早退记录按考勤规定处理。

6.5.3 加班时,员工要及时刷卡或由主管登记加班时间,否则无加班申请单及相应记录者不计为加班。

7.表 格

7.1 本制度中涉及到的表格见表单系统。

8.附 则

8.1 本考勤制度由人事部拟定,并负责制度的修订、解释、检查、考核。

8.2 本考勤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8.3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

拟定:人事部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员工外出申请单

人事行政考勤管理制度2016-06-27 15:22 | #2楼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纪律和秩序,使公司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合理化、透明化,提高大家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外派员工在客户现场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和考勤按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及公司与员工的责任书条款及约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三. 考勤制度

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五天工作制),每天8小时,每周周六或周日轮休。

2.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四. 考勤原则

1. 公司除总经理、一级部门总经理外所有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早晚上下班各一次)。因特殊情况不参加公司考勤者,需由总经理特批。

2. 特殊外派人员的考勤由人事助理负责与相关单位联系、采集。

3. 员工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

4. 如有代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打卡者,一经发现,双方均作旷工一天处理。

5. 公司人事部门每日检查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如有发现异常,需及时处理。

6. 人事部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制作上月《员工考勤统计表》以此作为员工计发工资的依据。

五. 考勤规则

1. 上班时间每月迟到/早退次数3次以内,并且每次10分钟以内,忽略不计。

2. 除第一条情况外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扣1小时工资;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 迟到/早退扣款计算具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4. 无故不到岗且不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当月连续旷工或当月累计旷工时间达3日以上(含)者,作自离处理。

5. 如遇外出办事,上、下班不方便来打卡者员工或因公出差不能打卡考勤者,必须预先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且在保安室进行签到确认,然后由保安部向人事部备案。

6. 请假不足一天者必须在到岗/离岗时签到考勤,否则按忘签到处理。当事人到岗/离岗时必须口头知会部门经理。

六. 法定休假制度

1. 若国家法定休假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2. 审批权限:1~2天部门主管批准;3~10天经理批准;11天及以上总经理批准。

3. 部门主管休假/请假需经总经理审批。

4. 项目经理或技术骨干休假一天以上需副总经理审批。

5. 法定节假日

公司法定节假日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至少保证每个员工有一天的调休时间,如有多出时间则累积到春节的假期之中。

6. 病假/事假:提前一天提交《请假单》给直接部门主管确认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的,当事人先电话通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直接向行政人事部备案(病假休息达一天以上的,需事后提供有效的医院病历证明)。

7. 年休假/调休

1) 年休假和调休提前半个月向部门主管和行政人事部主管申请,得到口头认可后,在当月休假前填写书面《调休单》,员工的调休时数以部门经理批准过的有效加班时数为依据,手续办理完毕后,提交行政人事部门处备案。

2) 员工入司满一年(包括试用期)享有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满十年的带薪假

10天,满20年的带薪假15天。

3) 在春节放假期间,不允许员工预支第二年的年休假。

4) 女员工按规定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5) 年假可以集中休,也可分散休,但不能跨年度休。

8. 婚假:员工本人正常结婚,可享受婚假3个工作日,属于晚婚、晚育的(男25岁、女23岁以后结婚的)增加10天婚假。路程假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凭结婚证提前两个星期向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经理申请,得到口头认可后,在当月休假前填写书面《请假单》,手续办理完毕后,提交前台文员备案。

9.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提前两个星期向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经理申请,得到口头认可后,在当月休假前填写书面《请假单》,手续办理完毕后,提交人事部备案。

10. 看护假: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3天。向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经理申请,得到口头认可后,在当月休假前填写书面《请假单》,手续办理完毕后,提交人事部备案。

11.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员工直系亲属亡故享受带薪丧假3天。外地员工7天(含公休日),傍系亲属亡故享受带薪丧假1天。直接向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经理口头申请,行政人事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丧假的相关规定批准有薪休假天数(超出规定天数按事假请假)。员工在休假前或休假后填写书面《请假单》给部门经理确认后,提交到人事部备案。

12. 哺乳假:女员工自生育后享有的哺育未满周岁婴儿的时间,视为哺乳假,每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折合为每两周休一天的哺乳假。

13. 工伤假:员工因公发生工伤的,假期根据医疗期而定,根据实际情况考勤由行政人事部特别处理。

14. 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休假期间只享有基本工资。

七. 加班管理规定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确因生产需要超时工作,享受加班待遇。

1. 各部门的加班情况,由各部门主管审批,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未审批或未备案的演唱工作时间,不能算做加班。

2. 员工工作效率,凡是因为员工个人原因工作效率低下,造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而申请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不能算作加班。

3. 未提前申请加班而延长时间离开公司的,不算加班。

4. 因加班所发生的出租车费/餐费等,必须与部门审批情况一一对应,部门主管在财务报销签字时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

八. 特殊情况由经理或董事长酌情处理。

自发布之日起,原《考勤管理制度》作废。

人事科考勤制度2016-06-27 12:37 | #3楼

一、全院职工必须自觉地、严格执行院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在班在岗,出勤出力。积极支持科室负责人和考勤员工作,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串岗。在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会客,不干私活以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院统一印发考勤册,各科(组)负责人或考勤员应督促科室所属人员逐日签到考勤和登记当日工作人员休假情况,按月统计于下月的5号前报人事科。

三、考勤人员应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有弄虚作假情况者,扣发考勤员200元,科室负责人100元。

四、各种假期,均按规定程序审批,由个人申请,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及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统一审批。

五、凡没有按规定手续请假或没有正当理由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出勤情况,与晋级、晋职、福利、奖金等情况相联系,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请妥善保管好各种休假凭证,并做好登记,以备查。

2

附件二

院请销假制度

一、职工除正常公休日、法定假日或补休时间以外,如不能在岗工作的,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按规定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不同假期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程序如下:

1.到人事科领取职工请假手册;

2.休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由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3.休病假、产假,由个人提供医疗证明书,门诊部主任审核签字,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4.中层干部请假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另报院办公室备案。

三、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须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科室负责人可代办),过期不办手续者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者,以旷工论处。

四、职工事假在三天以内(不含三天)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一次请假不超过7天),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五、请假期满,请假人应三日内到人事科销假,因故续假时,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方可生效。如遇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未归者,返院后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再行补假手续。在外地续假应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续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六、职工因公外出离开医院者,须经职能科室负责人或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1.未经请假而不上班者;

2.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请假手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7.本人要求调动、辞职、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未经院长会议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尚未办理离院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8.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三次以上或一次迟到达15分钟以上者。

3

附件三

各种假期管理制度

病 假

一、请假程序:

1.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2.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专科主任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门诊病休证明时间一次不超过七天,超过7天的需分管领导审批。

3.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分管院长审批。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科室负责人、门诊部、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门诊部、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如下:

1.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工资(工资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补贴+职岗津贴)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工资的1.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扣发本人工资的1%/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扣发本人工资的0.5%/天。

(4)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工资不扣。

2.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卫生津贴和误餐费;

3.病假超过3天的,扣除当月考勤奖;

4.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奖金、季奖金和年度奖金。

5.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三、长期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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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或市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分管院长组织专家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人事科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2.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3.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报人事科。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4.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经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院长同意后,交人事科备案。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个月。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

5.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院防保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6.列入长休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7.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四、其他规定

1.连续病假达到2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2.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产科主任开具的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4.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6.职工患病经我院和市级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病假在半年以内的基本工资全发(工资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补贴+职岗津贴),半年以上的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7.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8.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9.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

事 假

一、职工因事确实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工作又允许离开的,可请事假。有积休者,应先拿积休抵销事假,天数不够时,再请事假。

二、凡请事假者,必须本人书面申请,不得电话请假,不得他人代请,在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违者以旷工论处。

三、凡请事假者,三天以内(不含三天)由科主任批准,报人事科备案;超过三天(一次不超过七天),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四、中层干部请事假,由分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院级领导请事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事假期间如遇节假日,均应包括在内。

六、事假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如下:

1.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工资(扣除基数=岗位+薪级+综合补贴+职务津贴)的3%/天;

2.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卫生津贴和误餐费;

3.事假超过3天的,扣除当月考勤奖;

4.按实际缺勤天数双倍扣除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奖金、季奖金和年度奖金。

七、连续事假达到1个月,或全年累计事假达到4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事假达两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产 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并在三个月以内上环者,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5天。

二、计划内怀孕流产,怀孕4个月以内的可休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可休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休产假90天。上环,可享受3天上环假。其他情况怀孕的,人流假期按病假执行(不能上环者除外)。一年内第二次流产的,其休息时间按事假执行。结扎者可享受一个月结扎假。

三、哺乳时间规定:每天两次,家住在院外的,每次1小时;家住院内的,每次40分钟。哺乳时间由本人和科室协商,安排至婴儿满一周岁。

四、职工计划内生育安排上夜班时间为婴儿满一周岁后。

五、产假证明需我院产科主任开具的证明方可有效。

六、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扣除当月误餐费和考勤奖,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奖金、季奖金和年度奖金。

6

婚 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七、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扣发当月考勤奖。

八、婚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奖金、季奖金和年度奖金。

丧 假

职工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丧假三天。去世亲属不在本县的,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探 亲 假

一、家住本县以外的职工,又不能在公休日或假日团聚者,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路程除外),往返路费按实报销。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程除外),亦可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按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程除外),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按实报销。

三、见习期、试用期、学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从外单位调进的职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四、职工配偶为部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往返费用自理。

五、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算。凡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六、探亲假不能分期和跨年使用。

七、凡配偶在外地学习有寒暑假的,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7

八、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扣除当月误餐费和考勤奖,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奖金、季奖金和年度奖金。

年 休 假

一、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的前提下,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因休假安排不当造成缺人、影响工作及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审批人责任。

二、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5天。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2.当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当年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享受放射假人员;

5.当年休产假者;

6.当年休探亲假者;

7.当年进修、上学及超过两个月的短期培训者。

四、当年享受年休假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年休假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七、职工年休假期间,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若因工作需要紧急召回时,要立即返岗,余假可在本年度安排调休。拒不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八、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扣除当月误餐费和考勤奖,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奖金、季奖金和年度奖金。

九、未尽事宜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放 射 假

一、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二、每年年初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放射假。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三、放射假28天,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但含双休日。

四、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当年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扣除当月误餐费和考勤奖,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奖金、季奖金和年度奖金。

积 休 假

一、当年国家法定的工休节假日,应当年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积休假,原则上在加班的第二天补休,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补休的应在当月内补休,超过当月作废。

上列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则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原下发的各种假期方面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人事考勤管理制度2016-06-27 10:49 | #4楼

1.目的

1.1、为完善公司考勤管理,规范考勤行为,严格考勤制度,确保有序工作,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除老板和老板娘之外的全体员工考勤管理。

3.职责

3.1、人事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考勤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收集、汇总考勤数据。

3.2、当月员工考勤记录及所有表单由行政人事专员负责汇总并计算月度考勤。

3.3、汇总、计算、分析公司月度考勤数据,并提交行政人事经理审核。

4.考勤办法

4.1 公司采用智能化方式对全公司员工日常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即指纹与拍摄考勤。

4.2 若遇到特殊情况,公司不能实施读卡,则实行手工签到考勤。

5.考勤要求

5.1 员工考勤是公司进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公司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5.2 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规定时间到岗和离岗,自觉读卡,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5.3 行政人事专员每月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并于当月发放工资前将 ②

公司全体员工出勤统计表报公司总裁办审批,同时将考勤汇总表及记录进行公布;将批准件送达公司财务部,以此作为支付员工工资的考勤依据。

5.4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规范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人事专员应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

6.考勤规定

6.1 工作时间

6.1.1 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午休:12:00-14:00 如发生变动时,以公司下发的通知为准。

6.1.2 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读卡(共计正常每日4次,如果加班,每日共计6次)。

6.2 考勤内容

6.2.1 迟到

6.2.1.1 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内读卡或虽然读卡但未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

6.2.1.2 迟到3分钟以内,警告处理

6.2.1.3 迟到3-5分钟(含3分钟,不含5分钟),每次罚款5元

6.2.1.4 迟到5-10分钟(含5分钟,不含10分钟),每次罚款10元

6.2.1.5 迟到10-20分钟(含10分钟,不含20分钟),每次罚款20元

6.2.1.6 迟到20-30分钟(含20分钟,不含30分钟0,每次罚款30元

6.2.1.7 迟到30-60分钟(含30分钟,不含60分钟),每次罚款50元 ③

6.2.1.8 迟到1个小时以上,扣除2天工资

6.2.2 早退

6.2.2.1 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结束前读卡离岗视为早退。

6.2.2.2 早退3分钟以内,警告处理

6.2.2.3 早退3-5分钟(含3分钟,不含5分钟),每次罚款5元

6.2.2.4 早退5-10分钟(含5分钟,不含10分钟),每次罚款10元

6.2.2.5 早退10-20分钟(含10分钟,不含20分钟),每次罚款20元

6.2.2.6 早退20-30分钟(含20分钟,不含30分钟0,每次罚款30元

6.2.2.7 早退30-60分钟(含30分钟,不含60分钟),每次罚款50元

6.2.2.8 早退1个小时以上,扣除2天工资

6.2.3 旷工

6.2.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A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B 非特殊情况下口头、电话请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补请假条的;

C 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同意续请的;

D 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调令期限内到新岗位报到工作的;

E 无故不读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

6.2.3.2 连续无故未出勤时间达到4 小时以上(含)的,视为旷工,以0.5 天为单位倍数计。

6.2.3.3 处罚规定:按照其旷工时间,扣罚其旷工天数的3 倍日工资;月连续旷工三日(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十五日(含)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2.4 公出(因公外出)

6.2.4.1 员工临时外出务工或出差应事前填写《员工临时外出单》或《员工出差申请单》作为出勤依据,没有读卡的必须补签《员工签卡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预计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事假。

6.2.4.2 公出期间以正常出勤核发工资,计为全勤范畴。

6.2.5 事假

6.2.5.1 员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应请事假。

6.2.5.2 事假应事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并安排好代理人;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事前请假的,须电话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6.2.5.3 事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

6.2.5.4 员工在事假期间患病的,若持有符合规定的病历证明,可转成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6.2.5.5 处罚规定:事假按整小时及整天计算,扣除对应小时及日工资。

6.2.5.6 请假权限:总监级或厂长级以下级别的员工事假1 日(含)内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1 日以上至5 日以内(含)由所在部门最高层领导(总监级或厂长级)批准,5 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高管级别(含总助)及以上员工的事假由总经理核准。

6.2.5.7 事假期间工资扣发基数按员工月工资本薪进行计算。 ⑤

6.2.6 病假

6.2.6.1 员工因病而不能上班者,应请病假。

6.2.6.2 凡请病假者,必须提供市级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6.2.6.3 员工请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及时电话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病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病需外出就诊或休息的,须持本部门领导签字的《员工请假条》方可离开公司。

6.2.6.4 病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6.2.6.5 员工每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90 日,超出者做自动离职处理。

6.2.6.6 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病的,3 日(含)内按事假处理,3 日以上按旷工处理。

6.2.7 工伤假

6.2.7.1 员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 个月。

6.2.7.2 工伤医疗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2.7.3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资发放,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2.8 婚假

6.2.8.1 员工达到适婚年龄结婚,由国家计划生育部门开据证明可以请婚假,婚假为三天;男25 周岁以上、女23 周岁以上结婚,婚假期为10 天,员工请婚假需提前15 天申请。

6.2.8.2 婚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发放。

6.2.9 产假及节育假

6.2.9.1 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给予产假90 天;实施剖腹产的增加15 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妊娠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假15 天,妊娠3 个月(含)以上自然流产者,给假20 天;同时施行结扎手术的多给假7天。

6.2.9.2 男员工可以休陪产假5 天,陪产假在子女出生当时有效,事后一律不补假。

6.2.9.3 女性施行结扎手术的给假15 天,上环给假2 天,取环给假1 天;男性施行结扎手术的给假10 天。

6.2.9.4 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的,保胎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

6.2.9.5 未婚女员工人工流产休假按事假对待。

6.2.9.6 产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发放。

6.2.10 哺乳假

6.2.10.1 女员工哺乳期为一年,期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期包含产假。

6.2.10.2 哺乳时间每天给予1 小时,含路程时间;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 分种。哺乳假以天为单位计算,月累计不足4 小时(含)的按半天计算,月累计4 小时以上不足8 小时的按一

天计算。

6.2.10.3 超过哺乳规定时间的,视情节轻重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6.2.10.4 哺乳假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发放。

6.2.11 丧假

6.2.11.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死亡的给假3 天,根据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属于本人抚养的同居家属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婆死亡的经批准可给假1到3天。

6.2.11.2 丧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发放。

6.3 请假流程

请假流程:

①本人填写《员工请假条》或《员工临时外出单/出差申请单》,在假别一列写明请假类别 。

②直属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

③交行政人事专员。

6.4 请假单填写规定

6.4.1《员工请假条》及《员工临时外出单/出差申请单》是员工考勤的重要依据之一,使用时应认真规范填写。离开公司原因一般为:公出、婚假、丧假、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哺乳假、调休、年假等。

6.4.2 请假单上各项内容都应对应、详细填写,并由具有给假权限者签字,不得代签。

6.4.3 请假单字迹要求填写工整,如发现辨认不清的一律视为事假处

理。

6.4.4 每张假条离岗日期与回岗日期必须在同一月份内,如遇跨月份休假或出差的应分开填写。

6.4.5 如请假单不能清楚辨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6.5 读卡规定

6.5.1 员工早晚上下班均应到指定打卡机处读卡,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读卡或忘记读卡的,须及时补签《员工签卡单》,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于行政人事专员,由行政人事专员给予补录。

6.5.2 员工早上上班时要抓紧时间读卡,避免晚读卡;下班时不要提前刷卡,否则出现迟到、早退记录按考勤规定处理。

6.5.4 员工应亲自读卡,帮助他人读卡和接受他人帮助读卡者,每发现一次各罚款100 元,并视被替代读卡者旷工一天;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表 格

7.1 本制度中涉及到的表格见表单系统。

8.附 则

8.1 本考勤制度由总经办拟定,并负责制度的修订、解释、检查、考核。

8.2 本考勤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8.3 本考勤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考勤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9.其他补充解释见附件

拟定: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考勤人事部管理制度2016-06-27 10:55 | #5楼

1. 店面考勤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和监督工作

2. 人事部对拒不执行和不按本制度执行考勤工作或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经上报主管领导后有权进行处罚。

3. 店面考勤由店长负责管理工作,由店面人事专员负责执行工作,店面人事专员对人事部人事议员负责

4. 店面人事专员有对店面违反考勤管理制度行为的制止权,记录权和向上级领导汇报事实真-相的权力,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店面人事专员的正常工作,否则视情节严重性,人事部上报主管领导后,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5. 迟到,早退:

5.1 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内罚款10元

5.2 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5.3 迟到、早退在60分钟以内罚款30元

5.4 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5.5 迟到、早退超过4个小时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5.6 员工当月如有迟到、早退超过3次以上的均取消满勤奖

6. 旷工:

6.1 员工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

6.2 员工1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者给予开除处分;

6.3 任何员工旷工当月均无满勤奖金;

6.4 领班以上级别旷工者给予开除处分。

7. 病假:

7.1 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到岗时需提供由市级以上医院开据的医疗证明,部门主管(店长)批准后方可生效,如不能及时提供医疗证明按照事假处理。

7.2 病假当日无薪,取消当月全勤奖,员工应提前或及时(不

可代为传递)告知部门负责人休病假,否由按旷工处理

8. 事假:

8.1 员工因办理个人事务须占用工作时间的经店长批准后按照事假处理;

8.2 事假当日无薪,并加扣一天工资,取消当月全勤奖。员工应提前(不可以代为传递)告知部门负责人休事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8.3 在保证营运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店长、营运督导的事假由直营整日部批示许可后方可生效。由人事专员见审批强果转达于相应管理人员后方可进行休假。

8.4 在保证店面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店长对所属店面店助理(厨务经理)领班、培训师及员工有三天批示权,同一员工1个月只有1次事假批示权,超批示权限报请于直营副总处审批;

8.5 劳动部及店面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填写事假申请单请假,超过3天事假必须提前3天上报,超7天事假必须提前7天上报,超15天事假必须提前10天上报,报于营运人事专员处整理相关审批流程,待各主管人员批示后方可执行

8.6 少于3天事假的应提前1天请假,应填写事假单,批审后报送于人事专员做考勤记录

8.7 以下几种类似情况可以电话或当天口头请示其相应主管领导,由其主管领导向营运经理和副总代为表示,批示后带相应证明返岗。

8.7.1 本人急性医疗等;

8.7.2 直系亲属孕产,医疗等;

9. 考勤记录中员工姓名、通讯住址等信息必须与员工本人身份证上的原始信息相符,不得使用其他姓名。(如:小名,乳名,

别名)和信息

10. 本制度执行日期开始取消原考勤制度中关于超过3天事假取消当月工休的条款,请病,事假不影响当月的工休天数;

11. 本制度执行日期开始取消原考勤制度中关于新进员工试用期无工休日的条款,所有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从工作站日开始计算连续工作6天享受半日休息,以后每周休息半日,试用期期满的最后一周享受一个整日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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