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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勤制度管理细则
为使本中心保持良好的专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将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考勤类
1、迟到。指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与快乐基金配合执行) ⑴、15分钟以内,为快乐基金贡献1元
⑵、15~30分钟,为快乐基金贡献5元
⑶、30分钟~1小时,为快乐基金贡献10元
⑷、以上贡献金额,部门主管翻倍执行
2、早退。指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指无故缺勤或只口头请假而无递交请假条。 ⑴、 旷工1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
⑵、 旷工2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60%
⑶、 旷工3~4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
⑷、 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4、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
注:⑴、事、病假一律必须提前一天向直属部门主管呈递正式规范的请假条,未提前递交的视为旷工
⑵、主管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⑶、特殊情况当日未开假条者,应于次日补交假条并由部门主管开具证明,转呈至行政部入档
第二条 考勤统计及评价
1、行政助理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学校依据员工考勤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附:七彩阳光员工假条格式及调班申请格式
请假条
尊敬的____:
您好!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原因),需要请假(时间)从__年__月__日到__年__月__日,共__天假。恳请予以批准。 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_
分管领导(签字):____
请假人(签字):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调班申请
尊敬的____:
您好!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需要于__年__月__日调休,特调班至__年__月__日。恳请予以批准。 调班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
分管领导(签字):____
调班人(签字):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学校考勤制度执行细则
为更好的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效率和工作质量,依据九台市教育局【2015】88号文件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考勤工作执行细则:
1、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以学校工作为重的思想,必须坚持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或有病及时请假的原则;
2、实行日签到制度,学校设有指纹签到机,不及时签到者视为迟到;
3、不签到、迟到、早退,每次扣款5.00元;
4、临时病事假每天扣款30.00元(有病住院治疗的按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5、临时外出凭假条到门卫登记,外出回来后需及时到分管领导处消假,临时假每月累计不超
过4小时,不扣款,每大于等于4小时 ,合事假0.5天,扣款15.00元,以此类推累计;
6、私自外出不请假或旷职,每天扣款50.00元;
7、病事假不超过三天的,向主管部门副校长登记手续请假,一次性超过三天(含三天)的直
接向校长请假,并凭假条到主管部门办理;
8、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当年评优不与考虑,超过30天的年末结构工资评定为末档;
9、班子成员直接向校长请假,凭假条到主管部门办理,其他人员一律向主管部门请假;
10、教师旷节扣款10.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辅导课不上不扣款但扣分)(体
育、信息技术课不能正常上课,必须到班上好室内课,准备好讲课内容);
11、教师中午吃饭时间必须按正常作息时间进行,不得提前;
12、学校召开集体会议,无故不参加的扣款10.00元,迟到扣款5.00元;
13、九台市以外(含九台)通勤教师,周末回家乘坐最晚车,周日返回或周一上班之前必须
到校签到,否则视为迟到、早退或事假,一并累计处理;
14、婚丧嫁娶及产假、盖房子等按人事规定执行;
15、设立学期考勤奖,实行月累计公示、期汇总制(奖金根据年度情况另订);
16、酒后不能进校园、更不能进课堂,回家休息(视为半天事假,扣款15.00元);
17、哺乳期内教师,给孩子哺乳假,每次限定一个小时内,不做事假处理。教师子女放学后
由相应部门组织看护到下班,并由教师本人接送回家;
18、门卫室必须凭假条方可允许校内人员出入,并记录好出入时间,如私自放人出入一经发
现罚门卫50.00元,并大会通报批评;
19、不能正常上班或不上班的教师由学校解释说明,按相关政策执行;
20、以上规定手段除扣款外,还相应予以扣分。
21、此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解释。
22、此细则为试行草案,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逐步修订和完善。
此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台市胡家回族学校
2012年3月9日
教师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为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充足的教学时间和工作时间,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体教师都要自学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课,按时坐班办公,按时参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勤。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全体教师自觉履行并监督执行。
一、请假制度:
1、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早退。
2、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急诊出示相关医院的证明,紧急情况,可用电话请假)。事假(半天及以上)须持本人所写请假条,向校长请假,经批准后方能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办到,则三天内须补办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3、教师因公外出开会学习或因个人学历进修请假,一般应提前3天将通知原件交由校长签批意见。无特殊情况,个人学历进修一般不代课,教师按换课的原则事先将自己的课务安排落实好。因公外出的课务安排依上两者结合处理。
4、凡请假者必须在离校前交出本学科教材、备课本等相关资料,指明教学进度,以便教导处排课。
5、零星病假及事假离校者,在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一节课时间内的,向值日校委请假,一节课时间以上的,向校长请假。
6、如教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而擅自离岗的,以旷工处理。
7、婚、丧、产假,校长室办理请假手续,婚、丧、产假均作病假论。
8、早操、集会、学习,教师都要到场(特殊情况除外),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都要参加,否则按假论,违犯制度2次者,按事假半天论处。
二、奖罚规定:
1、旷工一天扣绩效考核积分5分,
2、旷课一节扣绩效考核积分2分,对上课迟到、早退、溜堂者,每次扣绩效考核积分1分,超过10分钟的按旷课一节论。
3、事假每天扣积分绩效考核0.5分,病、婚、丧、产假,只记入出勤考核,不做扣分处理。
4、一学期结束,考勤累计无请假、旷课、旷班、迟到、早退现象,视为全勤,并计入量化考评,学期末评先评优优先考虑。
三、考勤操作:
1、考勤采用签到制,每天两次,第一次为上午8:00前,第二次为下午3:30后,教师到值日校委处签到。任何人不得请人代签,代签作缺勤处理。
2、值日校委按月轮换。(具体见安排表)
3、考勤人员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值勤情况,作出详实的记录材料。
4、考勤结果按每周统计一次,并予以公布,教师对公布结果,如有疑问,有权核查考勤的原始记录材料。
5、全体教师,有权监督值勤和统计人员。值勤或统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6、值勤人员必须按要求,履行值日职责,每天至少检查两次,除上课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值勤。
中小学校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聘用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校、职专和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育局人事科根据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指导,其他职能科室协助做好考勤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事假
第七条 单次连续事假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事假超过5天(含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每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九条 教职工出国(境)或在国内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
假,或其它节假日。
第十条 由县教育局审批的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教育局核准。未达40周岁育龄妇女连续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事假达一个月的,应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一条 事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单次连续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超过5天(含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每学年度累计病假超过14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视病情提供相应病历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医疗费发票等。
由用人单位审批的病假,提供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批的病假,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和医保发票。
第十五条 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假达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六条 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住院通知书和预交住院费发票等材料办理预请假手续,出院后三天内提供上述病历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每学期初向县教育局报批一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材料。 第十八条 病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四章 法定假
第十九条 因结婚请假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由用人单位按下列要求审批:
(一)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15天的婚假;
(二)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的或再婚者可一次性给予3天的婚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申请3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由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分娩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分娩假,男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妻子生育照顾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双方属晚婚或已婚女教职工满24周岁,合法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一次性享受135-180天的分娩假。分娩假期不含寒暑期的,享受135天假期;分娩假期含寒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60天;分娩假期含暑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二)非晚婚生育或一次生育多胞胎的女教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一次性享受不超过90天分娩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15天;
(三)夫妻为双职工的,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照顾假。照顾假应在孩子出生当月申请;
(四)女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当日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保证书)等。提前请分娩假的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待分娩后提供出生证。
第二十二条 上述法定假,不折扣工资。
第五章 公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由县教育局组织或批准的会议、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申请公假的,由用人单位审批。
(一)单次连续公假不超过5天且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公务活动;
(二)经县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含5天),或者须离开福州市辖区的公务活动,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因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公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公假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除因参加教育局组织会议外,单次离开学校满1天的,应向县教育局办公室口头报备;单次离开学校超过2天的,须书面报县教育局审批,学校校长离开学校的,应指定学校临时负责人并报县教育局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假不扣发工资。
第六章 受理、报批和送达
第三十条 请假者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上证明材料报批。向县教育局报批的各类请假,须由经办人员审核签名、用人单位负责人把关签名,加盖公章后,派员送达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向县教育局报批的事假,假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假期起算日前三天报送;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假期起算日前五天报送。
第三十二条 向县教育局报批的病假,非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病历材料,用人单位提前三天报送;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在住院后三天内报送县教育局办理预请假手续,待出院后提供完整病历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人事科应当对报送的病假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
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审核教职工事、病假材料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改正,并将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经受理的事假、病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并在《连江教育网》上进行公示,批复情况每周公示一次。所在单位下载的批复公示材料可以暂时作为批假依据,并在批复公示一周内派员领取批复原件存档。
第三十五条 从受理病假之日起至教育局批复期间,用人单位同意教职工请假的,视为教育局同意批假。
教育局批复准假的,从批复之日起,以教育局审批的病假天数
执行,待批期间已按病假处理的天数予以扣除。
教育局批复不同意请病假的,若原待批期间离岗的,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教职工事、病、公假及工资折扣情况如实汇总上报县教育局。
第七章 病、事假工资折扣
第三十七条 病、事假工资按以下要求折扣:
(一)病假月累计不足十五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扣发;病假月累计达到十五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教龄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不扣除基本工资;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依据:闽人发[2015]69号《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养病期间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发给基本工资的60%。
(四)事假年累计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扣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
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依据:连人字〔2015〕3号、闽人发〔2015〕28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因公(工)负伤住院,在治疗期间先按正常病假报批,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工资折扣。在公(工)伤认定作出后,再按公(工)伤有关规定执行,并补发其因公(工)负伤请假期间被扣发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其他特殊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计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折扣,工资折扣或停发情况应在当月向县教育局计财科报备。
第八章 旷工认定和工资折扣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离开岗位的,视为旷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 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的;
(三) 请假期间故意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弄虚作假请病假的;
(五)办理预请假手续后未按要求提供病历材料的。
第四十三条 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月累计旷工一天以
上者,按其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教龄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则按双方签订的《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聘用合同书》规定:校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连续请假满3天的,应以起止时间计算。除分娩假外,原则不办理跨学期请假手续。各种请假,凡包含双休日、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的,连续计算请假时间。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同时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由本人及学校经办人员签名的,交审批单位存档。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请假应当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请假到期须续假的,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在请事假期间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于请假时间。
第十章 纪律责任和监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和本规定,制定日常考勤管理制度。全体教职工实行上下午签到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二)擅自批准教职工以病、事假或者其他方式长期离岗的;
(三)对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受刑及处罚或者其他受处分等人员未按规定停发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未尽审核职责,出现请假不实的。
第五十条 各校校长是教职工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符合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校长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成检查、免职等处理。学校行政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请病假的,从重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问题由连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县教育局有关教职工考勤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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