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幼儿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5:53:2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幼儿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为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幼儿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列入采购查验的食品,是指师生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类等食品。

三、本园食堂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四、采购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内容包括:

(一)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 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 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语或中文警示语;

五、采购农产品及其他散装商品,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才能采购。

六、本园应经常检查商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进行无害处理。

七、本园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商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本园食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商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新杭镇大风车幼儿园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食堂所有炊事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三、炊事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五不(即:不随地吐痰,不抽烟,不用手抓食品,不对仪器打喷嚏咳嗽,不直接用勺尝味)。

四、洗碗池、洗菜池及时擦洗疏通,餐厅每日三擦三扫,做到清洁、舒适。

五、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生熟分开制,杜绝交叉叉感染;

六、餐具、茶具、炊具、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七、采购各种肉类,必须坚持索要检疫证件及屠宰证明等制度。

八、环境卫生要做到无脏、无异味,泔水桶、垃圾车、废品堆、下水道要及时处理清运,保持整洁,厕所应经常冲洗,防堵防漏。

九、食堂及环境卫生要执行分片包干、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制度。

新杭镇大风车幼儿园

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

二、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四、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五、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新杭镇大风车幼儿园

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一、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清洗区及消毒柜。

二、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打、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的程序。

三、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四、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五、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六、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七、洗刷消毒结果,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八、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新杭镇大风车幼儿园

一、所有食堂员工必须持合格《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二、所有员工在《健康证》到期前10天内需到有资质的体检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办理新的《健康证》并及时上交园总务处。如体检不合格,本园将视病情轻重进行调岗,病休或辞退的处理。

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及时向总务出报告,由总务处批假治疗,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四、工作期间如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必须及时向相关主管人员报告,本园将视病情轻重进行调岗、病休或辞退的处理。

五、所有员工的健康证按班组和办理时间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位员工有相应的健康证。健康证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六、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工的健康状况。

新杭镇大风车幼儿园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本园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本园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新杭镇大风车幼儿园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二、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三、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四、隔夜、隔餐一律不允许再次加工,应及时处理。

五、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七、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八、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加工用具。

九、加工场所“三防”、更-衣和排污设施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废弃油脂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新杭镇大风车幼儿园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6-27 11:40 | #2楼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证照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合格证等证照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应悬挂或摆放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餐饮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新建、扩建、改建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各种证照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三、由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发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复印件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各岗位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三、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四、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奖惩等规定处理。

六、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

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制作凉菜、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三、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四、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五、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六、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 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七、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八、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等中毒。

九、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

十、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于2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

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随时备查。

二、档案做到分类归档保存,每件档案应有编号、目录以便于查找。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食品标签制度

为规范食品标签及食品贮存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标签上需强制标示的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强制标示内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贮存预包装食品。

三、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所载明的内容与实际相符;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标签,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等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约谈。

二、约谈要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的原因,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

三、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记录,与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并且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四、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

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由餐饮服务单位授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正式从业人员。

二、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食品

安全管-理-员。上述六类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无条件,可以配备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后,应当在10天内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向《餐饮服务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2)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3)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3)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5)餐饮服务其他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2)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3)对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4)组织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管理;(6)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7)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8)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12个月内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提供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注销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资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

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废弃物专用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二、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数量、处理方式、收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八、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采购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一次性餐巾纸、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送货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实行统一配送的,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十、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一、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三、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四、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订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四、培训方式采取集中讲授和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打闹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

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禁止将未经清洗的蔬菜、水果带入操作间。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八、加工结束及时清洁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九、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四、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六、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九、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冰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五、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冰箱内,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洁。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两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

九、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十、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一、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二、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十三、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维修保养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

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三、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五、所有食品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除虫灭害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除虫灭害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灭蝇灯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二、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三、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四、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五、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者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中毒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餐饮服务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更-衣场所管理制度

一、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

二、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与从业人员数量相符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

三、更-衣场所在门口处设从业人员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四、从业人员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卫生间管理制度

一、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三、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设有相应的清洗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四、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五、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

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6-27 13:26 | #3楼

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常识,并能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应知应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0学时,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试,对食品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进行培训。

二、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1 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 食堂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食品袋内。

3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合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4 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5留样食品必须保留24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

1、烹饪食品时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2、采购食品添加剂要到正规的食品添加剂商店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对产品标签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没有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要在使用前看清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模糊不清的或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不得使用;

4、调料罐必须有明显标记,表明罐内调料的品名,购入调料或向调料罐内重新填加调料,必须向下一班操作人员交接,操作人员在不明调料的来源时,不得使用。

四、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1、食堂库房必须专人负责,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现时上锁,除管-理-员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入库;

2、库房内设置食品架,原料分类摆设,食品原料等应离地20cm,离墙20cm,离棚65cm放置;

3、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4、严禁“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等入库存放;

5、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6、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

7、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工作;

2

8、库房管理工作未按上述规定操作,造成纰漏,将追究库房管-理-员。

五、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携带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2、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3、所有待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

4、食品加工前应检查是否有感官异常;

5、进入烹调间的食品必须洗净,盛装食品的容器必须放在指定的台案上,不得放置在地面;

6、炸制食品的食用油不得反复使用二次以上;

7、各岗位工作时必须随时清扫地面、案台;

8、废弃物应置于污物桶内并将污物桶加盖;

9、无防蝇窗纱的窗户不得打开;

10、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烹调间;

11、负责人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六、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员根据每日食谱要求,通知库管员准备每餐所用食品原料;

2、肉、禽类食品用专用清洗池清洗,用专用菜板、专用刀进行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3、蔬菜类根据不同品种进行粗加工:

叶菜类摘除不可食部分,用洗菜池清洗干净后,用专用案板、专用刀根据食谱要求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根茎类:在洗菜池中清洗干净外皮,需打皮处理的,打皮后再次清洗,然后用专用菜板、专用刀根据食谱要求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4、粗加工人员必须穿戴整齐工作衣、帽,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工作。

5、负责人随时监督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操作情况。

七、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食堂原料采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采购常识;

2、定点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要索取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采购肉、禽类食品要索取检疫证明,采购非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检查食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3、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4、每次采购食物均要向货主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食后无异常;

5、食品原料采购负责人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

八、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进入面食间的人员必须携带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操作前必须洗手;

2、加工面食品的机械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污物,使用后应该清洗干净;面板使用后不得有残留物;

3、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专用;

4、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

5、污物桶必须加盖;

6、个人物品不得带入面食间。

九、餐具、用餐清洗消毒制度

1、餐具必须按着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操作流程清洗餐具、用具;

2、确认餐具已洗净后,将待消毒的餐具置于餐具消毒设施中消毒;

3、将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

4、厨房内待使用的餐具及供客人使用的餐具必须使用餐具保洁柜中已消毒的餐具,否则不得使用;

5、厨房内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在指定的容器洗刷槽内洗刷,洗刷后置于指定的消毒器内进行消毒(或以75%的酒精擦拭消毒);

6、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具不得使用。

十、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餐厅卫生清扫制度,坚持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清分工包干负责制度,并定期检查;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

勤剪指甲,餐厅内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入侧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十一、配餐卫生管理制度

1、配餐间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携带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

2、每天配餐前后必须将紫外线灯开启30分钟,对配餐间进行空气消毒;

3、配餐间内的一切食品容器、用具、餐具必须洗净、消毒;

4、操作台使用前必须用75%的食用酒精擦拭消毒;

5、杂物及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得进入配餐间;

6、出售食品的从业人员的手不得接触钱币餐票等污物,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洗手;

7、操作完毕后关闭食品出售窗。

十二、食堂防投毒措施

1、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校门出入登记制度;

2、严把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各环节的安全关;

3、原料库专人专管,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库房随时上锁;

4、厨房内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能随意进入,工作人员离开时要锁门;

5、定期对教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防投毒意识;

6、各环节由专人负责,食堂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防投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纠正,出现安全事故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及主管人员责任。

十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者方可上岗,工作时要佩带或随身携带健康证;

2、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合格者领取当年的健康证,健康证超过一年者,视为无证;

3、责任人每年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掌握结果,发现“五病”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4、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________________幼儿园

2015年____月____日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2016-06-27 21:48 | #4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民办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章 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各校应明确分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的校长,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成立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医、分管食堂的处室主任、专(兼)职食堂管-理-员、各年级组长以及班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独立承包经营的,学校必须把食品安全列入承包合同重要条款。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餐饮服务和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七条 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 加强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九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食堂管理资料。

第三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一条 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十二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8㎡以上)。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 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三条 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 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第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五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六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开办食堂;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四章 申报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首先达到第三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市政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1、申请书(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

2、单位名称核准证明(工商部门出具);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食品采购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采购大宗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使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六章 食品贮存及仓库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刀具用完后必须入库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第三 十 条 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第三十一条 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第七章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范围要求

第三十二条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第三十三条 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三十四条 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三十六条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第八章 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每天应有监管人员对食堂食品进行检查,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三十八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民办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 四十 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一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十二条 清洗池应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上下水通畅,并具一定容积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三条 粗加工过程中荤、素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四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防尘防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九章 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卫生要求

第四十六条 手工清洗步骤:

1、刮掉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

2、用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洗剂与清冲分池进行。

第四十七条 洗碗机清洗步骤:除掉餐具表面残渣、污垢后,再进入洗碗机清洗,操作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消毒:主要使用以下物理方法:

1、煮沸消毒:该方法即经济又可靠,消毒时把洗净的餐具全部浸泡在水中,煮沸并保持10分钟以上开水煮、消毒后餐具密闭保存。

2、蒸汽消毒:将餐具放入蒸箱内,温度达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3、干热消毒:通常采用远红外或电烤消毒,控制温度12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4、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在85℃以上,冲洗消毒时间应在40秒以上。 第四十八条 因化学消毒配比等环节难以掌握,一般不推荐使用,若条件有限必须使用者,要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1、严格按使用说明配比成消毒溶液,达到规定的浓度。

2、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3、消毒时间须达到5分钟以上。

4、消毒后需用洁净水冲洗。

第四十九条 保洁:

1、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布擦干。

2、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保洁柜,不应过早置入桌上。

第十章 食品留样要求

第 五十 条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第五十一条 留样要求: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密闭的容器中,等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防止样品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第五十二条 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十一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五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五条 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时有吸烟、擤鼻涕、挖耳朵等不良行为。

5、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6、切实落实日常责任分解职责,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在食品处理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7、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

第五十七条 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第十二章 学校食堂副食品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第五十八条 经营户必须持有经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五十九条 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15厘米,食品不得接触有害物、不洁物。

第 六十 条 食品贮存的不同设施必须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六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第六十二条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2、包装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3、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4、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5、超过保质期限的;

6、有关部门禁止销售的;

7、属于“三无”产品的。

第十三章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快速处理要求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向区教体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州分局和区卫生局完成初级报告、进程报告及结案报告。

联系电话:区教体局体卫科302382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州分局3022794;区卫生局疾控中心3018032。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六十四条 区教体局每年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先进的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五条 区教体局将实行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区教体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校:辖区内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幼儿园,经区教体局批准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培训机构。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六十八条 由区教体局协管的学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制度2016-06-27 20:22 | #5楼

为认真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幼儿园及食堂,由于幼儿是特殊群体,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幼儿园食堂和幼儿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三、幼儿园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幼儿园园长( )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食堂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所有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2、所有人员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幼儿园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A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B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C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D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A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B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C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D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E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F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G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H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I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A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B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C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

进食堂的。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A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B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C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A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B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C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D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E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幼儿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学院食堂管理规定》等,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园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 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在主管园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幼儿园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

第五条 幼儿园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园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责任:

1、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炊事员、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幼儿园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幼儿园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办公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18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04-25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04-25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篇03-29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篇)03-29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03-29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2篇03-29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03-29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