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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稳定发展,根据我镇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领导组会议制度
1、召集人:镇食品安办主任。
2、参加对象:镇食品安全领导组全体成员。
3、时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由镇食安办主任主持召开镇食安领导组全体成员会议各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由镇食安办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
4、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各级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听取镇食安办对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协调全镇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布置下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和全镇重大食品安全工作活动。
(二)食品安全工作联络员会议制度
1、召集人:镇食安办主任。
2、参加对象:镇食安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联络员。
3、时间:一般每季度由镇食安办主任主持召开一次,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4、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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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各级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听取镇食安办对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协调全镇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布置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和全镇重大食品安全工作活动。
二、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制度
(一)督查事项
1、各级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及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责任制度落实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镇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对象
学校、行政村、企业、畜牧养殖场。
(三)督查时间
每个季度,由镇政府组织督查工作组对学校、行政村、企业进行督查。
(四)督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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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工作组写出督查报告,并向督查对象反馈。
以督查令形式发出的督查通知,被督查人(或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督查的事项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督查令发出单位汇报。
三、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送制度
1、报送内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食品安全有关统计报表,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
2、报送对象:镇各有关部门、行政村、企业。
3、报送时间:工作动态每月上报一次,预测预警、监测评估信息每季度上报一次,食品安全有关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给镇食安办;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随时报送;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镇食安领导组负责人报告。
(二)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镇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镇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
在信息发布前应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审,并向镇食安办报备。信息发布者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四、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
(一)食品安全日常性的监督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消费、食堂等单位的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及恢复生产经营服务进行验收,坚决打击一切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农业(渔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制度
1、按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企业、行政村每个月要在本辖内至少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活动。
2、按“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3、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经营、餐饮消费、食堂等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实际,经常性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活动。
对排查出来的各种食品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单位,指定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
(三)食品安全工作大检查制度
镇农业、工商、卫生、教育、供销、水利、食品药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行业特点、季节特点,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以上全镇食品安全工作专项大检查活动。
(四)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1、产品质量分析、风险评估、预警制度。根据监管工作关口前移的要求,镇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每季度要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经营和餐饮消费、食堂的食品质量和卫生状况进行一次产品质量分析、产品质量风险评估,重点区域(产品)质量关注和质量预警。通过对质量问题的技术预测分析和对潜在质量风险的检测评估,及时发现质量问题苗头和隐患;通过关注重点区域(产品)质量状况,综合运用各项监管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切实将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2、企业质量诚信制度。镇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消费和食堂等单位的,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记录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质量信用电子档案,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
3、监督抽查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监督抽查为基础,以专项抽查、跟踪抽查为补充、以执
法检查为保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加大严重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做到“四个不放过”:整改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4、应急机制。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指挥、综合协调和快速反应能力。
五、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度
镇农业、卫生、工商、粮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设立全镇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以方便群众,提高处理效率。
(二)受理登记制度
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要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度
镇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
题,首先接受的部门要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案件,可转送区食安办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限时办结制度
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予以立案,需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予以立案。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度
在全镇范围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对造成一定伤害人数,未出现死亡病例的IV级及IV级以上等级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二○一○年一月五日
2.2猴场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全镇师生食品安全,饮水安全,保证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冉XX
副组长: 彭X、施X平、张艳
成 员: 王XX、耿X、马X、林X、李X、刘XX、赵XX、罗XX、李XX、王X、禄XX、赵XX、曾XX、彭XX、王X、田XX
二、各校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其他领导,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等工作的领导和老师任成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便于工作的开展,制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使每个工作环节落到实处,责任明确到人。
四、各校要参照中心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制订学校自己的管理办法。
五、特别是开办“阳光午餐”、“营养餐”的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堂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力保财政资金用到实处,真正发挥作用,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
法规,办齐相关证照,使工作依法开展,保证就餐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六、学校要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周边饮食摊点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三无”产品和有损师生健康的食品进行查处,长期对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对不法食品不得食用,并报告检查部门查处。
七、对学校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要即时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和政府等到相关部门,对出现问题不报或迟报者应视情节追究领导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要进行宣传张贴上墙,相关工作人员要入脑入心,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落实。
猴场镇教育管理中心 2015年3月5日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猴场镇人民政府的安排,结合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订本责任书。
一、 各校(点)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国家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持证生育、合法生育。
二、婚后生育一孩后三个月内实施上环手术,并积极按时参加每个季度的妇检,对不按时上环,不参加妇检的人员,学校采取停发工资,待其完成手术(妇检后)再补发工资,因不按时完成计划生育手术或不按时参加妇检,影响全镇工资拨付、发放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学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校领导要与该校教职工签订工作责任书,使计生工作落到实处。
四、对不按要求落实计生措施,不参加妇检的人员,不得评优、评模、晋职晋级。
猴场镇教育管理中心: 各校(点)负责人:
2015年2月28日
猴场镇中心学校2012——2015学年度食品卫生安全
责任书
学校食品工作的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为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确保学校食堂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学校工作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1、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管理,成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班子,校长对食品卫生安全直接负责,并由学校安全工作主管人员进行督查。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范体系,完善食品卫生各项安全工作的条例、制度及方案,并保障制度、条例、方案得到实施。
3、坚持5种制度:① 成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定期评价食品。②大宗物品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定点采购,价格公示,严禁进行私情交易。③建立和完善食物台帐制度,杜绝事物走失现象。④坚持购务索证制度。⑤坚持实行食堂工作及伙食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报告制度。
4、严格后勤服务人员及炊事员的身体状况年检制度。禁止有传染病的人员进入食堂工作。炊事员要坚持着装上班,不断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并对食堂内外卫生情况负责。
5、食物的保管严格按照隔地、隔墙,分类存放的要求进行保管,要做好防鼠、防蚊蝇的工作,杜绝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6、严格食品的加工操作程序及卫生操作规范的管理,杜绝腐烂、变质的食物进厨房加工,建立不合格食品、物品应急预警机制。
7、建立合格食品、物品分人管理,相互制约制度,实施层层负责的立体交叉管理体系,即保管员、行政值周人员、采购员对购进食物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监督并过秤登记,炊事员领取事物时对保管员发放食品是否合格进行监督,膳食委员会对出售的食品质量实行监管。对因把关不严或工作失职造成食物中毒等现象要实行责任倒查制,情节严重的交由政府处置。
8、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按责任倒查制从直接责任人开始逐级向上倒查,并将事故情况及责任情况上报。
中心校校长(章): 校长(章):
2012年8月28日 2012年8月28日
xx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个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重申以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十二、学校小卖部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索取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石塘镇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石塘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镇政府和其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重大案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镇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由镇政府组织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联合发布。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镇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全镇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经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批准,综合发布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
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七条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人员作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员,具体承办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报送、反馈信息和填报报表及专项工作材料上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家统一印发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见附件)。负责将每季度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如期上报。
第八条 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于其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工作简报以及查处的案件案值在万元以上的案情摘要应以月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塘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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