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派遣公司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当公司或用工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指令员工临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任务,员工不得拒绝其所能承担的劳动或工作任务。
(三)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
2、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需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3、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4、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
(四)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三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7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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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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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社会保险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5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5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作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派遣员工还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
4、签订劳动合同后15内,公司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遣员工各持一份。
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派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
2、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公司,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的;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规定劳动解除合同的。
3、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员工在我公司连续工作的,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员工最低工资作为正常工资增长。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特殊津贴等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行标准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职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节约原材料、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派遣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关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及《职工守则》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并经公司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8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xxx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司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工资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年度劳务派遣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5% -10%原则。
第二条 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特点,与劳务派遣公司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项,以职工的生产、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奖惩记录、专业技能,以及本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职工薪酬。
第四条 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晋级档次。以调动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积极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工资调整重点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资模式: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 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提成薪酬,在劳务派遣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与单位资产增值幅度、业绩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等重要指标挂钩,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九条 年薪制须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月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等。
第十二条 计时工资结构:
计时工资总额=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工龄工资 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资金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指数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一定百分比。
二、岗位工资:
根据职务高低、所在岗位的职责、专业技能、工作绩效等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坚持变岗变薪原则,晋职晋薪、降职降薪。
三、绩效工资
1、根据职工生产任务、经营指标、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成绩确定:
(1)由部门提供各自完成生产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由部门提供职工的出勤率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测算出当月职工定量或定性应完成生产任务及工作绩效,确定每位职工绩效工资水平(计件工资)的计算数据。
2、绩效考评与各自生产经营利润指标挂钩。(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出勤率 岗位职责履行 每月生产任务完成经济指标)
四、计件工资:指对己完成的工作任务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1)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应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完成量 计件单价×150%×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量
五、工龄工资:
(1)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确定,鼓励职工长期、稳地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
(2)工龄工资按 元/年递增,即每工作满一年后按 元/月执行,职工工作年限没有连续者不计累加工龄工资,务派遣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
六、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1)生产(业务)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其他奖金。
七、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2)保健性津贴;
(3)技术性津贴。
八、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曰和公休节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10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11
一、总则
1.1 目的
本劳动派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确保派遣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和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1.2 适用范围
本劳动派遣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关系管理活动。
1.3 法律依据
本劳动派遣管理制度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等。
1.4 定义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拥有的人力资源派遣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报酬的劳动活动。
劳务派遣员工:指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劳务派遣单位:指在劳动市场上以经营劳务派遣为主要业务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用工单位: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收劳务派遣员工工作的单位。
1.5 基本原则
1.5.1 平等原则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发展劳动派遣关系。
1.5.2 合法合规原则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合规开展劳动派遣活动,不得以非法手段规避法律法规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1.5.3 关注员工权益原则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关注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员工人格尊严,实行公平、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1.5.4 就业稳定原则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共同努力,维护和促进就业稳定,提高员工的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
二、劳动派遣管理制度
2.1 建立与解除劳动关系
2.1.1 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
2.1.2 解除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尊重劳动者的权益,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2.2 工资和福利
2.2.1 工资支付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延迟支付。
2.2.2 福利待遇
派遣员工享受与用工单位内部员工相同或相近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假等,具体待遇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
2.3 劳动保护
2.3.1 劳动安全
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派遣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3.2 工时和休假
派遣员工的工时和休假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单位应确保派遣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
2.3.3 劳动纠纷处理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和处理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
2.4 职业发展与培训
2.4.1 职业发展
劳务派遣员工应根据工作表现和用工单位需求,有机会进行职业发展,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2.4.2 岗前培训
用工单位应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工作技能和相关知识。
2.4.3 岗位交流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派遣员工的岗位交流,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监督和评估
3.1 监督机制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监督机制,相互监督和约束,确保劳动派遣关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评估制度
用工单位应定期对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进行评估,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3.3 反馈和改进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劳动派遣管理制度进行反馈和改进,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附则
4.1 违纪惩罚
派遣员工有违反劳动规定或工作纪律的行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依法进行相应的违纪惩罚。
4.2 异议申诉
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双方提出申诉,并要求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4.3 争议解决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争议,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申请解决。
以上为劳动派遣管理制度的总则内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开展劳动派遣相关的各项工作。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维护劳动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派遣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12
随着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劳务派遣已成为我们国家劳动力市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我国制定了最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旨在保护派遣员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所有的派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等各项手续,以确保其在派送人力资源的过程中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2.发挥优势原则
派遣人力资源企业应充分发挥自身行业特长,为劳动力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工业、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保护职工权益原则
派遣企业应对劳动者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保障派遣员工享有法定的工资、休假、社保和医疗等权益。
4.公平透明原则
派遣企业应公开透明地处理相关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约要求,向受派遣人员提供必备的信息和信息渠道,确保派遣员工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其工作的性质、后果和解决方式。
5.风险责任原则
派遣企业必须对所派遣的员工从事的工作负完全的风险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确保派遣员工的安全及各项权益的保障。
6.防范原则
对暴力、虐待、霸凌和骚扰等不良行为进行零容忍,防范和打击各种侵害劳动者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
二、管理机制
1.主管部门履职
从事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批文。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各业务申请,并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行为开展监管和检查。同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违反法规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员要予以惩戒,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合同约束
派遣企业必须与实施劳务派遣业务的用工企业、派遣员工分别建立《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严禁合同附加不合理条款。双方在协议书中要明确派遣员工的工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安全保障、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确保派遣员工受到法定保障。
3.工资支付
派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制度,保证派遣员工按照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及时足额领取工资,不得有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和不正当减少工资的情况发生。
4.休假制度
派遣员工按照规定享有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确保休假的时长和待遇符合法定标准。双方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休假的方式和时间,并加强沟通和协调。
5.安全保障
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时,派遣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行严格监管和管理。同时,做好派遣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文明规范
1.行业自律
为弘扬行业精神和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派遣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违规行为,加强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2.社会支持
社会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共同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从提高全社会对劳务派遣业的认识和理解入手,加强宣传和教育,共同营造尊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3.管理规范
派遣企业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予以全面、系统的.规范,实行精细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管理。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业务水平。
最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我国在保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健康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为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带来积极、有益的影响。我们坚信,只要各方共同努力、遵守制度,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劳务派遣业必将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显著的作用,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
四、市场发展
1.行业规范
随着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出台,它将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这也将通过行业内的监管和管理来保护派遣员工的权益,使劳动力市场更加稳定和规范,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市场竞争
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发展将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深刻的影响。各家公司将必须遵守新的规定和制度,如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员工安全和福利待遇等,这将会提高企业管理的标准,同时增加企业的成本。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会产生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那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
3.人才培养
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将会使得行业内员工的素质有所提高,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要求,这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广泛的技能和知识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企业也可以通过员工培训和发展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行业。
五、未来展望
劳务派遣行业作为一种人力资源服务形式,将与中国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环境密切关联。最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出台,将规范化劳务派遣业的发展,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然而,未来的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仍具有许多挑战。
1.需要加强劳务派遣企业的合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提高员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规范派遣企业的行为和服务方向。
2.安全管理应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员工的生命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应该得到很好的保障和关注。
3.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要求企业要及时进行业务调整,提高市场敏捷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总之,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劳务派遣行业将继续获得新的市场机遇和发展动力。同时,行业内企业也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以共同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为广大员工和人力资源市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4.技术创新
劳务派遣行业也需要跟随科技创新的步伐,引入新技术和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一些新兴技术可以通过改善招聘流程、增强员工管理、提高劳动力效率等方面实现优化,从而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5.产业转型
随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劳务派遣行业也需要及时转型和更新,顺应市场变化,注重拓展新的领域和服务范围,以留住客户和员工。
6.国际化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劳务派遣行业也有了更大的国际化发展机遇。行业企业应该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争取更多国际性客户,并通过建立国际合作关系,探索国际化合作模式,推动行业发展。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行业的未来发展将面临很多机遇和挑战。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各企业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持适应市场变化的敏捷性。在政策的支持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劳务派遣行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劳务派遣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劳动力市场形式,随着技术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行业面临很多机遇和挑战。在政策的支持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劳务派遣行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政策的支持是保障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应该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秩序,支持劳务派遣企业发展。
其次,人力资源的优化是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劳务派遣企业应该注重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能和信心,从而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再次,技术创新是劳务派遣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引入新技术和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产业转型和国际化发展也是劳务派遣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劳务派遣企业应该顺应市场变化,注重拓展新的领域和服务范围,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争取更多国际性客户。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行业的未来发展是充满机遇的。劳务派遣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在政策支持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共同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13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关系管理
3.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
3.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3.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3.2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社会保险管理
3.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5.7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8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5.10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 、检查与考核
人力资源部接受分管领导的检查与考核。
5 、附则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在本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内部员工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劳动力进行流动性就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活动,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两个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并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劳务派遣服务期限;
2. 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和岗位;
3.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待遇;
4.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等条款。
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向用工单位提供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实现个人价值,并不会影响用工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生产。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社会保障等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其他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章 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商议解决劳务派遣服务中浮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劳务派遣服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安置、管理、培训、退出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制度,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劳务派遣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派遣单位应当严把劳务派遣人员入口关,对招募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检查,防止侵害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较为细致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特殊是在化学品、高空作业等高危领域,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处罚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企业在实践劳务派遣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根据情况或者纠正、限期整改、罚款等方式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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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境外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提高劳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包括招聘、待遇、工作条件、培训、安全防护、合同解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
1、境外劳务派遣员工:指由公司派遣到海外从事工作的员工。
2、派遣地:指派遣员工所在的海外工作地点。
3、派遣单位:指为境外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公司。
4、派遣期限:指员工在派遣地工作的时间。
5、合同期限:指派遣员工和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
6、待遇:指派遣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获得的薪资、福利和待遇。
7、劳动合同:指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招聘和选拔
第四条招聘原则
公司招聘境外劳务派遣员工时,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招聘程序
公司招聘境外劳务派遣员工的程序如下:
1、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派遣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和数量。
2、发布招聘信息:将招聘信息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站、招聘网站等渠道,吸引符合条件的员工。
3、简历筛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简历筛选,确定面试名单。
4、面试评估:组织面试,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打分。
5、面试结果确认:根据面试结果和综合评分确定录用人员。
第六条招聘条件
1、学历要求:派遣员工应具备符合派遣岗位的相关学历或专业背景。
2、工作经验要求:派遣员工应具备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
3、语言要求:派遣员工应具备派遣地所需的语言能力。
4、健康状况:派遣员工应符合派遣地相关的健康状况要求。
5、安全教育:派遣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派遣合同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派遣期限:明确员工在派遣地的工作期限。
2、待遇:确定员工在派遣地的薪资、福利和待遇。
3、工作条件:明确员工在派遣地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4、培训:确定员工在派遣前、派遣中和派遣后的培训安排。
5、安全防护:明确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
6、合同解除: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待遇和福利
第八条薪资
公司按照派遣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市场行情,给予合理的薪资待遇。薪资由派遣单位根据派遣合同约定支付,并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福利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派遣合同的约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住宿:提供派遣地合适的住宿条件。
2、饮食:提供派遣地合理的饮食安排。
3、健康保险:为派遣员工购买符合派遣地要求的健康保险。
4、节假日及年假:按照派遣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规定。
5、交通费用:派遣员工从派遣地到家乡探亲的交通费用。
6、其他福利:根据派遣地和公司实际情况,提供其他合理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培训与安全防护
第十条培训
公司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和需求,组织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工作流程和规程:介绍派遣地的工作流程和规程。
2、技术培训:针对派遣员工的岗位需求,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3、安全教育:介绍派遣地的安全法规和应急处理措施。
4、跨文化培训:帮助派遣员工适应派遣地的文化和习惯。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
公司应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1、工作装备:根据派遣地的要求,提供适合的工作装备。
2、个人保护:为派遣员工购买符合派遣地安全要求的个人保护装备。
3、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提供安全宣传教育材料。
4、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员工在遇到危险时得到及时救助。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原则
派遣合同的解除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理由
派遣合同可以因为以下原因解除:
1、合同期满:派遣合同到期,双方自动解除合同。
2、协商解除: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解除条件:派遣员工或派遣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除。
4、异地安置: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异地安置或返岗。
5、其他原因:发生严重违规、重大事故等情况的。
第十四条解除程序
派遣合同解除的程序如下:
1、提前通知:派遣员工或派遣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协商解除: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协商解除的,应签署解除协议。
3、解除手续:派遣员工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返岗手续和物品交接手续。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处理争议
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或合同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十六条附则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作出相应的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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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派遣涉及的员工之间的权益,保证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务派遣服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项目及员工。
三、基本制度
1、招聘和甄选
(1)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规定要求。
(2)严格执行录用程序,确保申请人拥有相关资格证书,无不良记录。
(3)公司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在招聘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一视同仁,不存在歧视和区别。
2、培训
(1)提供专门的工作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员工掌握相关技能和流程,担负起相应岗位实际要求的分工。
(2)定期检测和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运用研发新产品或新项目的机会进行培训。
3、工资福利待遇
(1)执行测绘和工商部门规定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以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及其派遣公司未承担的各种税费。
(2)保险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考勤
(1)劳务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和要求,准确填写考勤信息。
(2)如果出现考勤异常,必须及时提供假条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纪律
(1)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规章和管理制度,严禁违反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将予以纪律或行政处罚,必要时予以制裁。
6、终止劳动关系
(1)公司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员工亦要遵守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归还公司所借用的物品和资料。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原因终止工作合同,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标准的申诉和应对
(1)对于公司或项目方的管理不当引起的争议和问题,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制定的沟通渠道和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2)公司要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合理的应对,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措施
1、制度宣传和培训
(1)公司对制度进行全员培训,会议记录、页面公告、形象宣传等形式均可。
(2)研究制度运作情况,定期组织纪律控制,让制度真正落实到行动中。
2、制度的监察和评估
(1)公司应当定期建立监察机制和评估制度,确保制度的全面执行情况。
(2)对劳务派遣员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3)定期自查并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和良好的表现。
五、附录
本制度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为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务,并以劳务派遣机构为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2、派遣员工:指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的具有特定劳动技能或者服务能力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3、用工单位:指从劳务派遣机构聘用派遣员工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4。劳务派遣机构: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从事派遣劳动者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管理条例》。
2、测绘和工商部门规定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的招聘工资和福利待遇。
3、社保:指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
4、纪律或行政处罚:指为了纠正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处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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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日期将工资(如每月xx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福利
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员工
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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