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公司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职责划分
1、厂区绿化方案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确定绿化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气候条件、装置生产及检修特点等。
2、厂区绿化方案的实施、变更,花草和树木栽种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
3、厂区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域划分、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由消防保卫部负责。
4、公司各部门负责绿化管理责任区花草和树木的病虫害防治、施肥、修剪等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所在的工作区域、员工数量等进行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具体划分情况详见绿化及室外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示意图。
三、绿化责任区管理要求
1、对绿化的植物适时、适量浇水,确保苗木、草坪浓绿及正常生长,
2、严禁用自来水浇花草、树木、草坪,在生产管线取水要经过生产调度同意,浇水时要有人监护。
3、花草、树木、歪斜要及时扶正、培土。
4、花草、树木、草坪叶片不正常或萎缩干枯要及时防治处理,控制病虫害的蔓延。
5、当多雨或大风季节来临之前,各部门要做好防汛和防风的措施准备,以防花草、树木被破坏。
6、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杂物、杂草各部门必须及时清理,要保持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7、严禁本部门或其他人员、车辆擅自进入绿化区内损坏花草、树木等情况发生。
8、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在绿化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动土、或擅自将绿化区用作施工场地,或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垃圾等。
9、不得将污水、废渣等有毒有害或污染性的东西倾倒在绿化区内。
四、考核程序
公司各部门都有权利对破坏其绿化管理责任区内花草、树木的人或事件进行监管,消防保卫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五、处罚标准
1、绿化区内有杂草、杂物、垃圾等,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2、绿化区内的花草、树木歪斜后不及时扶正,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200元。
3、不按规定路线行走,擅自进入绿化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4、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碾压绿化区内花草或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司机100-300元,扣车辆所属单位500元,并责成对损坏的花草、树木恢复完好。
5、损坏花草、树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6、擅自移迁花草、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7、攀爬或摇晃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8、污水或垃圾等污染绿化区,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30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50-300元,并责成恢复完好。
9、擅自在绿化区内动土、施工、检修、搭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等,一经发现,每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附图:绿化及室外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示意图。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三条 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责任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四条 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五条 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达到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 小区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七条 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
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 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 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 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具体管理“十不准” :
(一) 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 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 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 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
物。
(五) 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 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 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
画。
(八) 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 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
他杂物。
(十) 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
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必须修剪树
木时,必须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临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5.08.29
【绿化公司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04-25
物业公司绿化管理制度04-12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7篇)04-22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7篇04-22
绿化公司管理制度2篇04-11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9篇01-13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9篇)01-13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精选9篇)01-13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集合9篇)01-13
绿化管理制度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