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船舶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沿渡河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一)相关村委会
(二)相关职能部门
(三)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
二、责任要求
(一)本责任书所称的乡镇船舶分为运输船舶、自用船舶。运输船舶是指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作业的船舶,包括风景区水域的旅游船、工作用船和乡镇渡船等;自用船舶是指村民因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主要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或相邻镇活动的、不能从事社会性运输的非经营性船舶。
(二)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乡镇运输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5、旅游船舶还应具备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许可证书;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四)乡镇运输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五)营运渡船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保险。
(六)自用船舶必须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航行。自用船舶被赠送、转让、出售后,受赠人、被转让人或购买人需要到当地村委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1、应成立应急指挥小组,在节假日及重大水上庆典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2、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考核其贯彻执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工作情况;
3、召集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召开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5、发生沉船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八)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镇行政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委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节假日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3、落实本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
5、建立自用船舶登记台帐,及时掌握自用船舶的变化情况;
(九)村委会的管理职责:
1、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2、负责组织人员在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渡运秩序,经常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和纠正超载、非法载客行为;
3、负责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台帐。组织操
作人员接受培训;
4、组织村民制订“村民安全公约”;
5、加强对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6、负责督促本村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
(十)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救生、信号、航行等必需的安全设备;
2、严禁不具备条件的船舶和船员(操作人员)参加渡运;
3、严禁非法载客或超航区渡运;
4、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和客额,严禁超载航行;
5、不准在恶劣天气和洪水期间冒险渡运;未经批准,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航行。
(十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安监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3、海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
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管-理-员和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船舶管-理-员组织各村委会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4、旅游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风景区的旅游船、工作船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载客船舶;
5、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能。
(十二)对违规、违法航行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证照不全或失效的乡镇船舶擅自航行的,一律予以强制滞留,船舶所有人补办手续后,方可解除滞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拆解,拒不拆解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就地封存、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主承担。 (十四)对自用船舶从事社会性、经营性客货物运输的,视为“三无”船舶予以没收。船舶操作人员、船舶所有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十五)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徇私舞弊,发生乡镇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沿渡河镇人民政府(签字) 责任人(签字)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渡口设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且渡口证照齐全。
(二)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具备码头或台阶、缆桩、跳板、照明等便于货物装卸、旅客上落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四)渡口设置候船室或候船亭,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渡口竖立有明显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十不准开航”、“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六)配备1名以上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的船舶安全管-理-员;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一、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领取工商执照;
(五)配备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资料;
(六)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消防、救生、信号等必要的航行设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超客额或超重的;
(二)船体有裂缝或有漏水的;
(三)天气恶劣、对航行安全有危险;
(四)船舶证书超期或渡工无证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六)其它有碍渡船安全航行的。
(一)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掌握驾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领有合格证书。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三)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渡工必须做好渡船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每天记录航行记录。
(五)必须自觉维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六)当渡船在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时,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拔打报警求救电话。
渡运秩序管理制度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两舷侧板上。
(二)自行车、摩托车、其它物品必须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或50公斤物品按一个乘客额计算。
(三)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四)听从渡工指挥,在渡运遇到危险时应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五)应自觉交纳过渡费。
船舶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执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智能,特制定二O一三年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所)站长或管船员和船舶所有权人为第二责任人。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辖区水域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健全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船员。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二、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办理“内河渔业船舶证”、“内河渔业船员证” 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并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年度检验工作,杜绝“无证船舶”下水作业。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1
严格按照规定配齐救生设备,并切实加强救生衣的使用督查,确保穿戴率达100%,协助处理水上安全事故。
三、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要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进行全面检查,船只检查率达到100%,对有隐患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要限期督促落实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无法整改的要坚决报废,禁止运行,对其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管理,检查进入本辖区水域内的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对无证船舶,要禁止下水作业。同时要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管,杜绝违章操作。
五、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组织职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基础软件资料积累,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档案,搞好会议、检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全套资料齐备率达100%以上。
七、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控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无人员伤亡。同时严格事故报告,一旦发生船舶安全事故,必 2
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报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要严肃处理。
八、镇人民政府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年终一并考核。
(公章)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二O一三年3 日 月
自用船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本年度内不出现任何违章事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乡政府采取的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船主进行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目标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港航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2、自用船、渔船只能自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从事客货营运,严禁私自摆渡,违章搭人,严禁酒后驾船和带病驾船,严禁未成年人驾船。
3、必须遵守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运行时自觉穿好救生衣,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人货混装;严禁冒雾航行,夜间航行,停航、封渡水位冒险航行;严禁洪期驾船打捞河中飘浮物;洪期严禁驶入沙湾儿禁航线以下区域。
4、积极主动配合船管站、乡政府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平时加强对船只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船体破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只,自觉申请报废拆除。
5、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新造、更新、变卖船只后,应主动到乡船管站办理相关证件,按时参加船舶年审,办齐所有证件,配足配齐救生设备。
6、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凡遇机动船舶过往,自觉避让,不得冒险航行。
7、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安全救援措施,并且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乡政府汇报。几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从重处罚。乡政府上报电话:4099098。
8、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惩罚措施:
凡无证运行,违章操作,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扣船,并按《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销毁船只。
犍同自 号 责任人:
同兴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xx-x (下称甲方)
乙方: 乙方所属船舶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海事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水上施工的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人员落实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对所属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船舶除持有真实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外,还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其它要求。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适任船员。
3、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临水作业或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4、乙方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5、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情、潮位、风力、风向。
6、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第1页共2页
7、遵守甲方制定的防超载管理规定,禁止超船舶设计载重线装载。在未取得海事部门防超载安检合格,并收到海事部门开具的合格凭证前,不准进入航道航行。
8、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航路航行,严格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位置穿越航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穿越航道管理规定。
9、所有船舶严禁在禁锚区锚泊,严禁在禁航区航行。
10、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及甲方制定的船舶避让管理规定,进行主动避让。
11、制定并落实防风、防台、防雾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以策安全。
12、认真收听每天气象预报,做好船舶避风工作。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要安排船舶撤离施工现场,到指定的避风水域避风,并落实人员值班,落实防御措施。
13、在冬季施工作业中,要落实好船舶防冻、防滑、防火和用电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员和作业的安全。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管理制度、规定或措施,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1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本责任书经签字后立即生效,直至本船退场后失效
本安全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未经签订的施工船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第2页共2页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组织村民委员会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逐级制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健全四级安全责任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三)组织、协调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掌握本辖区乡镇船舶的情况,做好乡镇船舶的普查、注册登记台账。
(五)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禁开船。
二、村民委员会责任:
(一)教育群众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二)督促本村乡镇船舶登记、注册和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水上非法载客行为。
(四)督促本村船员搭载自己的人,并达到开航时不能超过3人的要求。保证本村不出现重大的水上交通事故。
2
(五)落实本村农民自用船的保证书的签定。维护好本村水上交通秩序。重大节假日、上放学高峰时间要做好现场疏导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流人员。
(六)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现场制止,不准开船。
(七)积极配合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叁份,村、街道各一份,一份递交海事部门备案。
岗列街道办事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人
签名:
村委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人
签名:
年 月 日
3
水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了切实加强水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库区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水库船舶安全管理实行船舶属地一把手负责制。
二、管理机构落实,分管领导明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作经费落实,安全制度健全,防范措施落实。
三、管理责任制明确,水库与村、村与渡口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
四、水库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管领导每季度到现场不得少于2次,安全员(含兼职)每月到现场不得少于2次,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严把安全关。必须做到:1、健全船舶档案;2、对重大特大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3、督促检查整改安全隐患;4、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督促船员参加年审年检工作。
五、船舶安全面必须达到100%,杜绝死亡事故发生。
六、按照港监部门要求,督促船工加强对渡口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码头船舶和渡口设施完好。
北河水库管理处
市北河水库管理处高家榜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北河水库库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责 任 状
为加强安全管理,为彻底消除北河水库库区上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确保2011年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无事故,根据市安委、市水利局、市北河水库管理处等单位对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特签定本责任状。
1、严格执行水上交通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配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头,参照行业规范要求,认真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2、积极参加水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以保证出现突发事件时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
3、定期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严格做到船舶不带病运行,并按照要求配足配齐水上安全救护设施。
4、所有自用船舶主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严禁超载和在恶劣天气情况下驾驶。
松滋市北河水库高家榜村村民委员会 船主:
年 月 日
松滋市北河水库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船只 检查时间 被检查船只人员(签名) 现场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内容:
发现的隐患:
整改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二O一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
:
经局安委会对你单位检查后,发现 请按以下意见予以整改: 特此通知。
此通知一式二份。
二O一 年 月 日
松滋市北河水库库区水上交通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北河水库库区水上重大交通事故,避免事故发生后事态升级后果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北河水库库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国家、省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松滋市北河水库管理处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和库区日常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北河水库高家榜村村民委员会为职责单位主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故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第一时间向安全监管单位和市海事机构报告,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主动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 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补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重大事故报告和时限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向高家榜村村民委员会报告,接到报告后职责单位要尽快了解详情,并上报市北河水库管理处及市海事处。
第三章 重大事故应急处理
第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有时、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管单位及责任单位和事故单位、个人应全力组织抢救,协助交通海事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条 救援纪律:北河水库一旦发生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有效的抢救及救援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误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 北河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单位和职责单位应配置水上救援、打捞等装备,以适应事故救援的需要。
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个人、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要积极协助海事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事故调查结论做出后,事故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海事部门的要求,按照事故的出现的原因、后果、责任和日常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依据交通海事部门认定机构做出的最终决定,对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北河水库负责解释,并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河水库管理处
二O一 年 月 日
【船舶安全目标责任书】相关文章:
个人安全目标责任书(通用15篇)03-10
总务处安全目标责任书(精选11篇)04-03
船舶安全事故反思05-23
目标责任书考核总结05-19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1-18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02-23
学校一岗双责安全目标责任书(精选15篇)05-18
技术创新目标责任书03-13
平安建设目标责任书(精选12篇)03-07
县医院目标责任书(精选15篇)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