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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有效治理非法车辆超载超限,遏制公路“三乱”现象,杜绝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确保文明执法、和-谐执法、规范执法、安全执法,树立良好交通形象,确保2011年度我县路政工作健康、有序地稳定发展,按照交通局2011年5月20日廉政建设动员会议的精神要求,结合路政工作实际,特签订本工作责任书,望基层中队及全体执法人员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交通路政大队:
涉路基层中队:中队长:
指导员:
执法人员: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交通路政大队
行政执法执纪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严禁全体路政工作人员借生日、圆满、乔迁、贺寿等事巧立名目、借机敛财,违者一经查证落实,没收当事人礼金,罚款2000元,下岗一年;所在中队中队长处予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停职、撤职处分。对于婚丧事宜,应严格按照洪纪发(2015)80号文件要求申报,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大操大办,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全体路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着装规范、证件齐全、文明查车、礼貌用语。如发现着装不规范或不佩戴上岗证件者,初次违犯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济罚款300元;中队长写出书面检查,经济罚款500元。第二次违犯责令当事人、中队长在全体路政人员会议上做出深刻检讨,当事人经济处罚500元;中队长经济处罚1000元。第三次违犯者,当事人清除出交通路政队伍,责令中队长自动辞职。
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好值班情况登记及交接-班情况的记录工作。严格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天者,由中队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中队长签注意见后报大队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中
队长、大队长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请假五天以上者,由中队长、大队长、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假满后应及时销假。凡上级领导或机关检查工作发现本站人员脱岗者,初次违犯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300元;第二次违犯者当事人在全体路政人员会议上做出深刻检讨,经济处罚500元;累计三次违犯者清理出交通路政队伍。中队长对本站人员脱岗、缺岗行为不报者,负有连带责任,发现一次者写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500元;发现两次者,在全体路政人员会议上做出深刻检讨,经济处罚1000元;发现三次者,中队长自动辞职。
四、各中队、治超站点工作期间应做到逐车检测、逐车登记,如发现过车不过磅、查车无记录、在岗人员瞌睡、抽烟、酗酒者,初次违犯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济罚款300元;中队长写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违犯当事人、中队长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做出深刻检讨,当事人经济处罚500元,中队长经济处罚1000元;第三次违犯者,撤销带班人职务,当事人清除出路政队伍。
五、认真填写“公路站点接受监督检查登记台账”、“涉路部门处罚信息反馈台账”,如实记录各级纠风部门或主管单位的检查情况,记录的各项内容必须翔实详细、具体明确,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要迅速作出回应,真正达到接受监督、完善措施、提高素质、促进工作的目的。
六、交通路政执法人员要树立安全为天、安全第一的思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安全意识,严禁追车撵车,严禁与车户打架斗殴。凡造成责任事故者,当事人负全部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凡发生违法、违纪事件被新闻单位曝光者,一律将当事人清除出路政队伍,并责令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中队长自动辞职。
七、各路政中队、治超站点对查获的非法“双超”车辆,应严格按照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领导组晋治超字(201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治超办、局路政大队。以后凡发生放“黑车”、收“黑钱”、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者,当事人一律清除出交通队伍,撤销中队长职务。
八、全体工作人员应对本队工作场所及时扫除,做到办公场所窗明几净、办公设施正常运行、生活物品摆放有序、通行站点的路段卫生整洁,为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干净、美观、舒适、文明的环境支持。凡检查卫生初次不干净者,中队长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检查卫生不干净者,中队长经济处罚1000元;第三次卫生不干净者,责令中队长自动辞职。
九、县交通局配备各中队的执法车辆,各中队对其车辆具有使用权和维护权,不具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任何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包括歌厅、澡堂、高级饭店)
等,如发现被媒体曝光者,当事人停岗半年,经济处罚500元;所在中队的中队长作出深刻检讨,经济处罚1000元。本中队取消年终评先评模的资格。
十、各路政中队、治超站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本责任书从2011年5月2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执法责任状格式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
规范执法,杜绝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履行好严格管理和保护国土资源职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政府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
(一)、行政确认类
1、土地初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2、土地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4.土地权利注销登记。《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九条例。
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
五条、第六十一条。
1
(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通知》规定。
二、执法目标
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按照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要求,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信赖保护等原则落实到具体工作。
三、执法标准
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执法依据正确,执法决定内容适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程序合法。
四、执法程序
一、土地评估工作程序
1、委托评估单位提出申请
2、委托评估单位提交资料
⑴办理土地出让评估需提交的资料:宗地勘测定界图、营业执照、宗地照片复印件各4份,单位基本情况介绍1份。
⑵办理土地抵押、转让等评估需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宗地照片复印件各4份,单位基本情况介绍1份。
3、评估所与委托评估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2
4、评估所进行实地勘察,并收评估宗地的有关资料
5、内业汇总测算,撰写评估报告
6、每份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国有土地抵押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表
2、公司(企业)和银行的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
及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抵押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4、抵押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6、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7、地价评估报告原件
8、属租赁土地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额的证明
为维护国 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估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提
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报告
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 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1、经受理人审核合格后,按照下列步骤实施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㈠土地权利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地籍科或乡镇所初步审查符合要
求后,7个工作日通知土地权利人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测量。
㈡组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使用者现场指界,进行界址调查、确定界址
点位臵。
㈢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地籍测量、勘测界址点坐标,绘制宗
地图。成图后,地籍科进行审核,加盖“审核合格”章,合格后可作为土
地登记用图。
㈣调查人员将调查、勘丈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由本宗地和相
邻宗地使用者法人代表或指界委托人签字、盖章。
2、权属审核
经办人员根据土地登记申请及地籍调查结果,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
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归户卡、填写调查记事,经地籍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合格并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
3、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经审核、审批、签字后,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打印土
地证书,按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费,颁发土地证书。
4、办理时限:
㈠土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无争议,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初始登记六十日、变更登记三十日、他项权利登记十五日(不包括土
地权属争议调处时间)内办结。
㈡对需经土地利用科批复的城镇居民房改房上市交易、农村宅基地变
更土地登记在申请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收到房改房上市出让金缴讫证明或农
房变更批准文件后,二十五日内完成。
5、收费标准:
㈠土地登记费: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 m2)以下每宗
地收10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城镇
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 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 m2
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省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
(1995)鲁土籍字11号]
㈡土地登记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
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文]
㈢宗地图测绘费:由有资质测绘单位按规定收取。
五、执法责任
(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执法人员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法人员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责令其改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
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分管领导(签字): 行政执法责任人(签字):
二〇〇六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七条禁令目标责任书
一、严禁执行公务时不持执法证件、不按规定着装,违者扣留行政执法证,停职待岗学习3个月。
二、严禁在执法过程中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违者扣留行政执法证,停职待岗学习6个月。
三、严禁违规审批、擅自提高或降低行政处罚幅度。违者扣留行政执法证,停职待岗学习1年。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严禁违法扣留和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车辆、工具和证件。违者扣留行政执法证,停职待岗学习1年。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严禁非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违者扣留行政执法证,停职待岗学习6个月。
六、严禁将配有标识和示警灯的执法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等非工作场所或出借给他人。违者扣留行政执法证和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停职待岗学习6个月。被扣证车辆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七、严禁接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赠品和宴请。违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注销行政执法证,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主管单位:克州路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
主管领导: 责任领导:
签订日期:2012年1月9日 签订日期: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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