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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屋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的治安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出租秩序,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对出租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传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的人员;
四、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六平方米;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备案;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 口、办理暂住证。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10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主动掌握出租屋治安情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九、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十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管理。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若有违反以上事项行为的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XXX派出所 XXX社区 出租人或受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我场辖区社会治安,合法出租房屋,我场特向各村房屋出租户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承租人应逐一查看其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来暂住人口需办理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身份证件,或证件与承租人身份不符的,保证不出租房屋。
二、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居住时,在24小时内带领承租人到镇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三、将房屋租给本镇常驻人口居住时,在24小时内带领承租人到镇派出所申报办理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变更住址的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
四、在各村治保委员会的领导下,主动参加治保会工作,搞好本户安全防范工作,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1、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性等违禁物品。
2、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脏、窝脏、制假、贩假、卖淫、嫖娼、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3、不将房屋出租给“邪教”组织或非法团体做为活动据点。
4,发现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各村治保委员会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份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和村治保委员会对房屋出租户进行的治安检查。
六、如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房屋,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处罚。
本房屋出租户治安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场综治办、村治保委员会、房屋出租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签订单位: (盖章)
2012 年 6月 6 日
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人: (签字)
2012年 月 日
租住房安全责任书
甲方 : 威宁二中
乙方 : 学生家长(监护人)
丙方 : 房东
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校外租住房屋安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学生为我校学生,其家长是该生校外安全的监护人、责任人。
第二条:该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伤害事故责任均由家长负责。
第三条: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告知家长下列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应该有与学校、家长和租房房主签订的租住责任书。
(二)租住的房屋应该符合公安、消防(三人以上必须申请消防部门批复)、建筑等部门规定的安全住宿条件,不得以生火炉取暖,
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周边不得有安全隐患。
(三)学生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识。
(四)家长有义务和权利向其孩子的房东询问自己孩子的情况,并有义务教育其孩子要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五)家长要让其孩子的房东负责财物、用电、煤气、交通、房舍等的安全管理,要杜绝学生在其租住房屋内玩电子游戏、赌博、
吸烟、玩扑克,要教育学生不能玩水、逃学。
(六)家长和房东要明确出租房不得同一院内留住不同性别的学生。
(七)家长应主动为其子女交纳学生保险。
(八)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
相应的危险,应掌握消防、卫生防疫、饮食、交通、社会生活安全等常识。
(九)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十一)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2)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未告知学校的;
3)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职责的 ;
4)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它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变更租住地,应及时按要求和学校另签本协议,如没有改签发生的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该生在校而租住校外房屋期间。
威宁县第二中学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根据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新社综【2012】1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住宅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5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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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七、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到达20人以上,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十、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
十一、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予变更或解除之日
起五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或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十四、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
十五、出租房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十七、出租房屋禁止发生下列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三)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公安派出所:(盖章)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出 租 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经 办 人: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出租人各一份)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一下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在交付时结构完成无损,无漏水、渗水现象;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所租房屋仅供居住使用,不得将所租房屋用于商业活动或有损坏公共利益活动,不得擅自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法律和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2.乙方负有使租赁房屋的整体结构及原貌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不得在承租屋内外违法搭建建筑物。
3.乙方应保持租赁房屋及环境的整洁;不得产生本市允许标准外的噪音;严禁在租赁房屋内使用和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乙方的责任:
1.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乙方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聚众赌博、酗酒闹-事等行为引起的纠纷,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本责任书中的“人员”指甲乙双方的人员和其他人员;本责任书中的“财产损失”指甲方及他人的财产损失;本责任书中的“房屋”是指 。
四、其他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责任书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盖章) (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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