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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下次签订为止。
一、责任单位:
各村(居)委
二、目标责任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责任制,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并有档案资料。
(二)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三)健全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委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开展隐患日常排查,每逢重大节假日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预防,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不出任何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并建立隐患排查预防台帐,对排查出来的
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实行“一对一”监管,并限期整改。
(四)认真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活动。各村(居)委要加强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五)各村(居)委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处臵预案,出现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全年实现伤亡或重大事故为零。出现伤人事故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三、考核办法
(一)由XX安委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考核单位进行检查,年终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严格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结果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以年底对各村(居)委的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立责单位、责任单位各一份存档备案。
立责单位: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盯运输、盯仓库、盯布点、盯零售、盯窝点”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隆林县大像、土产、者浪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货和配送。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全县各经营(零售)点必须凭“三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布点许可位置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
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200米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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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专柜周边1米范围内严禁布设电线、插座、电器设备;严禁超药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或“私炮”。
第六条 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监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行检查,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超体积、超药量违规存储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安监局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安监局 经营单位:
负责人: 法 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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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责任状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为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朝阳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坚持控制总量,按销售许可证指定的地点销售。
二、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
三、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配戴胸牌上岗销售。
四、 销售摊点严禁经营和销售未贴标识码的烟花爆竹,不得燃(试)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除没收所售无标识的商品外,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 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指定地点设置帐篷进行销售。并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六、 安监站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对一证多用或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非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七、对不按许可证批准数量储存的,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朱碌科镇政府经营单位: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简称“打非”,下同),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并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的责任体系,继续实行“包保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深入开展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排查工作,落实零报告制度。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生产、加工烟花爆竹(包括半成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不间断、地毯式的排查,切实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一经发现,有生产、加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三、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要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从非正规批发单位进货、销售伪劣烟花爆竹制品,特别是“土炮”,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四、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违法行为。按规定,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制品数量不超过15箱。凡超过此规定箱数的,均属于非法储存,一旦发现要依法查处。
五、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加大“打非”宣传力度,以各种形式公布有奖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对举报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区政府将依照本责任书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被上级(部门)发现辖区内有1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场所的,将依据《牡丹区委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牡丹区人民政府:
乡镇办事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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