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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计生目标责任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实处,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使我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本单位计生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与各科室签订如下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保证实现“五个百分百” (计划生育率100%; 晚婚率100%;晚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节育率100%)的计生管理目标,并做到“三无”(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二、、各科室主要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条例及规定。所有干部职工必须自觉加强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计生的政策、法规的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对计生工作的认识,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明确计生工作是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精神。
2、所有干部职工在计生工作中必须主动参加有关计生工作的学习教育及有关的活动,学习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积极为中心的计生工作献计献策。
3、自觉遵守计生有关政策规定,服从管理,主动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确保单位计生工作目标落实,实现“三无”及五个百分百。
4、凡要求登记结婚的干部职工,必须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不具备法定条件结婚的同志将不享受婚假、独生子女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凡要求生育的干部职工,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生育计生证》或准予生育的证明,凭证怀孕、生育,并及时将准生证(独生证)及复印件交到中心计生领导小组进行核实登记。禁止计划外生育,凡计划外怀孕必须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6、婚前(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未按晚育要求生育者,属违反晚育规定提前生育。严禁早婚、早育、超生、未婚先孕和再婚未审批先孕、再婚超
生、婚外生育,和非法抱养、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孩子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如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应及时报告。
7、已生育子女的同志,应在婴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申报出生相关手续,自觉实行有关的避孕措施,并接受避孕节育检查。
8、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苗头及时报告并配合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计划生育目标实现。
三、奖惩办法:
1、每年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均应进行自查。
2、凡认真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按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享受相关待遇。干部职工独生子女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3、坚决执行计生“一票否决权”。凡不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发现干部职工或家属有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劝说无效的要采取必要的、坚决的行政措施保证落实,并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交由政府计生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科室,将不能参加一切评先评优活动。中心同时根据责任人违反计生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计生工作人人有责,举报本单位其他人员有违反计生规定,经查属实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内容执行。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目标不受负责人、干部职工变动的影响。负责人、干部职工的变动,必须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对本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追踪奖惩。
五、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单位、各科室各一份
甲方: 乙方(各科室)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3
科室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本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稳定现有的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确保无违法生育,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特制订本责任书。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纪守法。
2、积极参加辖区办事处、居委会及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3、督促科室成员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执行先登记、后结婚、先持证、后生育的制度,做到优生优育。
4、要求人员本科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要符合政策生育,不得违法生育。生育后自觉采取有效节育措施。
5、督促科室成员不非法抱养子女,绝不允许窝藏违法生育者。
6、督促科室成员教育已成年子女做好计划生育。
7、督促科室成员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凡出租房屋,一定要与租房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查验租房户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结婚证,并登记否则不予出租,责任明确,做到谁用人谁负责。
8、相关科室在办理外来人员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证要达到98%以上,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
9、以上纳入科室目标管理任务,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科室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 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个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实处,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使我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本单位计生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我队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三明京福高速公路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与各干部职工签订如下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保证实现“五个百分百” (计划生育率100%; 晚婚率100%;晚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节育率100%)的计生管理目标,并做到“三无”(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二、、干部职工主要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条例及规定。所有干部职工必须自觉加强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计生的政策、法规的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对计生工作的认识,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明确计生工作是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精神。
2、所有干部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主动参加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学习教育及有关的活动,学习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积极为路政大队(中队)的计生工作献计献策,自觉接受路政大队(中队)或公司的指导和检查。
3、自觉遵守计生有关政策规定,服从管理,主动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确保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落实,实现“三无”及五个百分百。未婚员干部职工要主动参加婚前健康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自觉实行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晚育(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全体干部职工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按规定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查环查孕)。
4、凡要求登记结婚的干部职工,不论其户口是否在集体户,必须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并提供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等相关材料到大队申请,经核实同意进行登记后方可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后,应将结婚证原件交到大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复印备案。未申请或有申请但不具备法定条件而未获批准就结婚的同志将不享受婚假、独生子女费,不给予批准婚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凡要求生育的干部职工,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生育计生证》或准予生育的证明,凭证怀孕、生育,并及时将准生证(独生证)及复印件交到大(中)队计生管-理-员进行核实登记。禁止计划外生育,凡计划外怀孕必须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6、婚前(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未按晚育要求生育者,属违反晚育规定提前生育。严禁早婚、早育、超生、未婚先孕和再婚未审批先孕、再婚超生、婚外生育,和非法抱养、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孩子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如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应及时报告。
7、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定期、自觉参加孕情检查;育龄夫妻在不生育期间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8、已生育子女的同志,应在婴儿出生三个月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出生证明,到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办好独生子女证,并自觉实行有关的避孕措施。
9、已育夫妇应自觉采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经常检查,并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已婚的女干部职工及男干部职工的配偶须按规定办理查孕证,参加其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组织的每季度计生“两查”(查环查孕)工作,证明是否计划外怀孕。在每季度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查环查孕”证复印一份交至中队计生管-理-员和大队计生领导小组(综合科)登记存档备案。夫妻是双职工的,可由女方当地户口所在村、街道或单位开具计生管理证明,以示管理责任区分,并由对方单位管理。经办人员在审核育龄对象查环、查孕证时,必须详细审核是否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的盖章、签名,方可进行登记。
10、主动配合做好计生工作,自觉将所持证件(《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和“查环查孕证”的复印件交队部存档。
11、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苗头及时报告并配合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计划生育目标实现。
三、奖惩办法:
1、每年度中队对计划生育工作均应进行自查,大队每年度都将组织检查
验收。
2、凡认真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按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享受相关待遇。干部职工独生子女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3、坚决执行计生“一票否决权”。凡不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发现干部职工或家属有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劝说无效的要采取必要的、坚决的行政措施保证落实,并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交由政府计生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中队(科室)、班组、个人,将不能参加一切评先评优活动。大队同时根据责任人违反计生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视情况给予扣发3至12个月的奖金,并上报公司处理。
4、对有不签订责任书和不按时送交计生部门或医院妊娠检查报告单,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给单位或计生部门和不配合计生管理人员管理等行为的,大队将给予责任人停发工资或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并上报公司备案。
5、计生工作人人有责,举报本单位其他人员有违反计生规定,经查属实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6、计生领导小组积极开展计生管理工作,单位全年度无发生计生问题,组长奖300元,副组长奖200元。计生小组工作不细,管理不力,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发生违反计生问题,除追究领导责任外,组长罚款500元,副组长罚款300元,违反地方计生条例有规定的,从属地方管理规定处理。
四、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内容执行。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目标不受负责人、干部职工变动的影响。负责人、干部职工的变动,必须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对本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追踪奖惩。
五、本目标责任一式叁份:三明京福路政大队、干部职工所在中队各一份,干部职工一份。
甲方(中队、科) 乙方(干部职工)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二〇〇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1、负责本项目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及职工中的无业子女)及工作区、生活区、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和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本年度无政策外生育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现象。
2、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指导职工优生、优育、少生快富,组织本中心道班已婚育龄妇女接受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生殖保健服务。
3、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项目部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健全档案,营造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
4、负责组织开展本项目部“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推荐活动,在广大职工中营造健康、和-谐、良好的氛围。
5、定期检查本项目部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分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信息,按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
6、建立离岗、停薪留职等职工的计划生育档案,落实管理,负责建立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更新有关资料信息。
签订单位:
科室(项目部)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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