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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目标责任书

时间:2022-05-05 00:59:15 责任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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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党政牵头、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及个人均有义务配合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落实协管责任制,特签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各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为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作为流动人口兼职协管员,负责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和工作协调。

二、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报送责任

(一)用工单位对聘用的流动人口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向乡流管办报送信息,员工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二)各类在商场以及企业中从业的流动人口,由各村(社区)负责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向乡流管办报送信息,员工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三)各村(社区)应当将本区域内的出租房屋信息、出租人及承租人信息登记造册,向乡流管办报送信息,出租房屋及租赁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四)各村(社区)按照计生、劳动保障、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协助报送相关信息。

三、各村(社区)应当严格按照凭暂住证用工的规定,不得使用工单位聘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办理暂住证、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

四、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思想、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自觉性,经常性对流动人口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防范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配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自觉接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六、落实日常管理,对发现的涉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村(社区)及时向乡流管办报告,积极协助查处。

七、考核办法

(一)乡政府年终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是列入考核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为不合格,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一票否决”。

济协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

村(社区) 支部书记:

站点负责人:

年 月 日

2016流动人口目标责任书2016-06-03 23:32 | #2楼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把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确保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乡政府特与各村委签订2012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考核要求及计分标准

1、各村委要配齐流动人口专管人员,无流动人口专管人员的此项不得人。(3分)

2、积极发挥中心户长的职能并兑现报酬,无报酬的此项不得分。(3分)

3、组织群众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宣传品入户率达到80%以上。(8分)

4、建立健全相应的卡册、报表及管理登记册。(8分)

5、对流入人口要积极上报乡流动人口专管人员,并督促其办理婚育证明以及计划生育相关手续。(10分)

6、督促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按时接受乡计生服务站每季度“三查”,如有一例未“三查”扣2分。(10分)

7、督促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上环必须在产后三个月以内,否则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如有一例不及时上环者扣3分。(10分)

1

8、流动人口上报要及时,必须按月上报,如有跨月报扣3分。(9分)

9、督促流入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十日内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查证审验,如有一例审验扣2分。(5分)

10、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使用药具和服务的重点对象要免费送药具上门服务。(5分)

11、严格办理流出人口介绍信,同时对流出人口进行上册登记并报于乡流动人口专管人员,有一例未按要求进行办理和上报的扣3分。(12分)

12、按时报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度,有一例未按要求执行的扣3分,扣完为止。(12分)

二、结果评定及奖罚办法

责任书满分为100分,年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的,将给予全乡通报批评,并上报县相关部门;得分在80分以上的有资格参加年度先进村委的评选活动。

三、责任书期限

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至二0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乡政府领导: (签 章)

村委负责人: (签 章)

二0一二年三月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2016-06-03 10:16 | #3楼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对乙方雇佣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

二、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所雇佣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情况;检查督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如发现乙方及其雇佣的流动育龄妇女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负责及时通报相关计生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乙方不得雇佣、容留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并经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含随队家属,下同)。因故暂未办、验《婚育证明》者,必须在招用当月底前到现居住地(或企业、工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验证,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不办理者及

时予以解雇或劝离。

四、乙方接受甲方和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的计生管理,每半年组织所雇佣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结扎者除外)查环查孕一次;督促它们落实节育和补救措施。

五、乙方如雇用、容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愿意接受甲方和相关计生管理部门的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应如实填报《建设系统雇用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名册》,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党政纪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用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八、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汕头市建设局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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