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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时间:2022-05-05 00:38:32 责任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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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胡屯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一、 工作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农产品监管措施,建立一个机构完善、措施到位、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安全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三)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村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证有2个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行政村设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员,负责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与信息报送工作。

(三)认真执行上级部门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蔬菜产区无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确保上市产品的包装内可以查询到生产农户的信息。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每个生产基地、每个蔬菜大棚、每块菜田都要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三、 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机构设置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转、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分解不明确,将追究责任;对于监管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胡屯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民委员会(盖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2015 年 月 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2016-06-03 17:44 | #2楼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避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现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 工作指标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认真配合国家和省有关质检机构完成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检测抽检工作,突出重点产品、关键季节农产品监测。

(三)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全面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使农药滥用和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整治。

(六) 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二、检查考核

区农业局年底将对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如果表现突出,将予以表彰,如果工作不力,将通报批评。

三、责任追究

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宁江区农业局 宁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签字) (签字)

二○一一年五月

食品农产品经营安全责任书2016-06-03 11:36 | #3楼

为规范市场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明确市场经营者的责任,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认真配合工商和市场质检机构完成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检测抽检工作,突出重点产品、关键季节农产品监测。

三、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

四、进、销货时,主动验审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登记备案,不向无证照的食品生产或批发商进货,同时,验明食品合格证和标识,不进“三无”、过期或质量低劣即将过期的食品。

五、进货时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索要进货票据,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建立销售台账并保存二年(各经营户此工作可将每次进货、销货资料交市场统一台账登记。)。

六、经营销售的裸(散)装食品,设立公示标牌,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生产(加工)地及主要原料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价格等。

七、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同时向工商及有关部门报告,对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要主动立即销毁。

八、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以上条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九、此责任书在长兴水口综合农贸市场经营期内有效。

长兴水口综合农贸市场 食品经营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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