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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安全责任书

时间:2022-05-04 23:27:39 责任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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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旅行社安全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旅游局决定与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签订 年度旅行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旅行社旅游安全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注册,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

二、责任目标

(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

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旅游安全法律规定

1、依据《旅游法》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等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在旅游活动中以明式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以下说明或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三)规范经营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求助费用。

3、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导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6、组织团队出境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7、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8、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内容。

9、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10、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或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1、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13、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14、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15、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6、选择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7、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省、市旅游局各备案一份,旅行社留存一份。

监督人:

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责任人:

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旅游公司2015年度客运驾驶员安全目标责任书2016-06-02 11:38 | #2楼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司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目标责任,特与在甲方从事客运工作的驾驶员签订本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

1、全年尽量避免或减少发生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工伤责任事故。

2、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来管理。

2、甲方应组织乙方每月召开两次安全教育培训会议(每月15日、28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主要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上半月安全工作总结和下半月安全工作安排;进行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培训,提供相关的服务及安全信息资料。

3、甲方按规定建立乙方的安全行车档案,负责监督对乙方驾驶的车辆审验、驾驶证年审和驾驶员资格审查工作。

4、甲方对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甲方对乙方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乙方在驾驶甲方车辆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安全抵押金,此款不计息。

三、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审、强制保养、日常保养和二级维护保养。若有违反,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乙方应积极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例会和其他形式的安全活动。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以及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

3、乙方必须是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并办理上岗证的驾驶员,乙方不得将车交给未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核认可的驾驶员驾驶。

4、乙方应维护甲方声誉,在经营中严格执行客运定车、定线、定班、定时、定点上下客的规定,运行包车(旅游包车)任务时必须按照制定的运行计划行车。遇战备、抢险救灾或国家指令性运输任务,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调度指挥。

5、乙方必须自觉按企业规定,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6、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科(电话:0831——8835518、8861122)。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车辆的有效证件,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作到文明行车,不得有“三超”现象,不得酒后、疲劳驾驶,不得客货混装;

8、驾驶员在“元旦”、“春运”、“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及其他节假日的运输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有“抢运”和各种违章现象的出现。

9、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早上6时以前,夜间10点以后禁止在三级路面行驶,凌晨2

时——5时必须落地休息。

10、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得疲劳驾驶,严格执行日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的规定,若有违反,甲方将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奖惩办法

1、乙方在全年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甲方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2、乙方无故旷会或未按时参加补课的,按规定予以每次50元的违约处理。三次无故未参会和未按时补课的,视为不合格驾驶员,公司作清退下车处理。

3、乙方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自身或他人伤、残、死亡,除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公司赔偿外,甲方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擅自将车交他人驾驶或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行车中,凡被甲方和交通主管部门查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处理。

五、本目标责任书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宜宾戎通运输有限公司

兴文县旅游客运分公司 乙 方:

甲方代表: 车 牌 号:

电话号码:0831——8861122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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