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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我县动物养殖工作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签订责任书。动物养殖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接受动物疫控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动物养殖单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四、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大型养殖场具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或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工作协议、制度、措施及必要的设备和器具完备。
五、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经营活动。
六、不得经营下列动物: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
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上述动物及其有关物品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七、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八、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抽查;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运输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从外县市引进种用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到达预定地点后,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九、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十、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达到健康标准,并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接受有关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卵的,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
达输入地后,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 察。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X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动物养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书
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动物卫生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要在集中防疫的基础上,做好本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镇无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一)防疫安排:
1、每年春秋两次集中防疫:春季免疫3-4月份,秋季免疫9-10月份。各规模养殖场要以春秋集中防疫为基础,按照免疫程序做好本场常规性免疫。
2、免疫范围:全镇范围内各动物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3、免疫项目: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牲畜:O型+亚洲I型口蹄疫(奶牛、肉牛、羊)、A型口蹄疫(奶牛);猪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
4、注射剂量:流感免疫:2-5周龄每只0.3-0.5ml,5周龄以上每只1ml 。口蹄疫:奶牛除1月龄内初生犊牛外全部免疫O型+亚洲I型、A型,成年牛每头各3-4 ml、育成牛各2.5ml、犊牛各2ml,猪:2-4ml。
(二)动物饲养者的防疫责任:
1、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饲养场,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养殖备案手续。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的监管。
2、所饲养的动物只能从非疫区引进,若需要跨省调运的,要依法先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调入后应立即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经隔离、检疫、确认合格后,方可并群饲养。
3、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必须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用或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生物制品(疫苗),不得使用非正常渠道不合格生物制品。
4、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在免疫接种21天后要按比例抽取血样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动物免疫工作,抗体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进行补防或重防。种畜禽场及奶牛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布病、结核病等疫病的检测,对检出的不合格畜禽按规定予以净化处理。
5、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严禁携带患病动物四处求诊,不得擅自采集患病动物病料,严禁宰杀染疫动物,
不得随意出售、转运、加工或抛弃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污染物。所有染疫、病死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污染物、排泄物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卫生监督
(一)养殖场监管:国家对养殖场实行兽医监管制度,各养殖场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详细记录养殖信息及防疫、消毒、用药用料等情况,不得使用任何禁用药品及添加物。官方兽医定期对养殖场进行巡查,查验养殖档案等相关资料,各养殖场户必须予以配合。
(二)检疫申报: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各养殖场户动物出栏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检疫申报后,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检疫申报,由官方兽医及时到场(户)临栏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猪、牛、羊出栏的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畜主必须在申报检疫时填写不添加“瘦肉精”保证书,经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检测不合格的进行登记并跟踪检查,确认不可出售的,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对于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养殖企业、场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及动物产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养殖场,一份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名称:
负责人(签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
举报、服务电话: *********
年 月 日
××镇动物卫生安全监管
责 任 书
××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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