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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户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食品经营者签订本责任书: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效合法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悬证亮照经营。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食品经营者必须从拥有合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处采购食品,并向其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保存期二年。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按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食品进货票据,并按进货商或按月装订,保存期二年。销售食品时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或销售信誉卡凭据。
五、食品经营者要对经销的食品质量负责。必须保证不经销有毒、有害、过期、鼠咬、包装破损、不合格食品或“三无”食品及假冒、仿冒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保证不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使用“双氧水、工业松香、硫磺”等有毒化学物质加工销售肉类或其他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必须定期检查经销的食品,对自查有质量问题、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采取下架单独存放、停止销售、退回供货商、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措施,负责将不合格食品召回并销毁。
七、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标识,保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齐全。
八、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及柜台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防止上市食品被二次污染,始终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干净、卫生。
九、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质量的检查和抽检工作,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举报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十、食品经营者应认真履行本责任书,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并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食品经营者保留,一份由工商所存档。 监管工商所(盖章): 食品经营者(签字):
监管责任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户安全责任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市、县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更好地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制,保证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协调配合。为此,工商(分局)所与食品经营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时,必须诚实、公平、公正、守信,食品质量合格,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二、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时,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悬挂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亮证经营。
三、经营者必须做到九制一卡一票通,即:1、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2、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3、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4、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5、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制度;6、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7、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8、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9、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10、裸装食品标示卡;11、要对食品来源和销售去向做到清清楚楚。
四、经营者不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准销售
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不准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未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含量的食品;不准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准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的活动。
五、经营者对所售食品质量实行质量“三包”,在所销售的食品中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者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六、经营者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行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商(分局)所(盖章):
食品安全经营责任(户)单位(盖章):
工商(分局)所长(签名、盖章):
食品安全经营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户安全责任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规范》和古浪县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更好地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协调配合。为此,工商所与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时,必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二、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时,必须证照齐全。
三、经营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
四、经营者不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准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不准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未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含量的食品;不准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准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的活动。
五、经营者对所售食品质量实行质量“三包”。
六、经营者必须积极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XXX工商所(盖章) 经营者(签名):
二○○六年
日 月
XX县食品经营安全责任书
为把好我县食品质量关,确保生产、销售食品质量合格,把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拒之于市场之外,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特向工商管理部门签订食品经营安全责任书。并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一是在经营中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对消费者谩骂、搜身、殴打等有损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和行为,发生消费纠纷时应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协商解决,不得推委、逃避甚至无理拒绝; 二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是认真建立和履行食品市场准入的有关制度,把好食品质量准入关。
1、食品生产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操作规程和生产条件进行生产,销售时将销售凭证等有关资料送达经营者;
2、购进食品时,必须认真改选查验登记职责:①查验供货方的合法性:查验并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查验并索取供货方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食品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料;③查验和索取食品质量的质量合格(检验)证明、质量安全认证(QS认证)等有关证明资料;④检查商品包装标识、标志;⑤索取进货凭证(发票);
3、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期间,必须认真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对上柜食品的标识、标志及质量进行检查;
4、食品经营中,必须认真执行《不合格食品市场退出制度》,检查发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不符合食品标识标志和使用说明等不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的食品应立即自觉停止销售、下柜封存,并将其食品退出市场交工商部门处理;
四是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质量的检查和抽检工作,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及柜台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始终保持场所整洁干净,防止上市食品被二次污染,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同时,按照要求在其经营场所上本悬挂责任书,方便广大消费者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监督单位: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
负 责 人:
日 期:2015年6月2日
食品经营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承诺如下:
一、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地法定证照。
三、严格执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查验供货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性文件。
四、严格履行食品进销货台账义务,及时做好进货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经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二年。
五、绝不购买、储存、销售“三无”食品。
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严格落实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切实把食品进货关,坚决不进、不存、不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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