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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侵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05-04 00:51:51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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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侵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彤,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2004。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010-88365151。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700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0元,合计27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9:20 | #2楼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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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3:54 | #3楼

原告:冯某(受害人之夫),男,58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市北区,农民,联系电话:18812345678。

原告:冯小某(受害人之子),男,1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市北区。 原告:冯某某(受害人之父),男,67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市南区。 原告:张某某(受害人之母),女,65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城北路东侧36号 公司电话:13355556666。 被告:张启,男,47岁,汉族,系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江西省南昌市市南区,联系电话:15633337777,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利某某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路555号 电话:82777777。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下述各项费用,总计293000元: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80000元,赔偿被抚养人冯小某生活费200000元,差旅费、生活费、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张启对上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20日16时,被告张启驾驶武大食品有限公司送货车沿国道88线由西向东行驶南昌市市北区平西路66号时,突然驶向人行道,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受害人王清萍及其婴儿车中的女儿撞倒,致王清萍受重伤当场抢救无效死亡,孩子造成五级伤残。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车主张启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王清萍无事故责任。被告张启系武大食品有限公司司机,驾驶武大食品有限公司货车属于职务行为。其对于王清萍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武大食品有限公司送货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出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应当就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剩余经济损失的由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张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昌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冯某

2012年4月26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3份。

2、南昌市市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3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4、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证明。

5、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6、医院对受害人作出的死亡证明。

民事起诉状(交通肇事)2016-05-21 21:48 | #4楼

原告:AAA,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AAA的儿子,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告:BBB,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

法定代理人:CCC,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BBB的父亲,电话XXX。 法定代理人:DDD,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同上,系被告BBB的母亲,电话XXX。 被告:EEE,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BBB的姐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电话XXX。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X,电话XXX。负责人XXX,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X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被告BBB末取驾驶资格驾驶XXX

号摩托车,在XXX路段,从后面将原告AAA撞倒,造成原告AAA受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X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AAA和被告BBB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AAA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XXX:1.……;2.……;3.……(见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AAA共住院 天,医药费共XXX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XXX号车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XX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 年 月 日共 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XXX元;2.护理费XXX元(XXX元/年/365天× 天);3.住院伙食补助赞XXX (50元× 天);4.交通费XXX元;5.营养费XXX元;

6.后续治疗费XXX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XXX元—XXX元);7.残疾赔

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XXX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BBB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CCC、DDD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XX元,在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AAA人民币XXX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XXX元(包括医药费XXX元+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后续治疗费XXX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XXX元(XXX元×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AAA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2016-05-21 16:34 | #5楼

原告:薛锐,男,28岁,汉族

现住苏州市××路126号202室,电话:×××××

被告:肖鹏,男,21岁,汉族

现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葫芦墩新村9号。电话:

被告:王二标,男,26岁,汉族

现住淮安市复兴乡杨棉村扬中组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皖K×××××)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五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12月18日,经××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五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二00六年 ××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2016-05-21 20:56 | #6楼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交通用)2016-05-21 22:54 | #7楼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被告:名称,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被告:名称,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误工费XXX元,营养费XXX元,交通费XXX元;精神损失费XXX元;

2、财产损失XXX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早上X点X分许,原告驾驶【车辆类别】(车牌号为京N6V648)由X向X正常行驶到XXXX路口处,适有被告驾驶【车辆类别】【车牌号码】的【型号】轿车,由X向X行驶到此处,由于被告XXX的不当驾驶,造成被告车辆X部X侧撞上了原告车辆X部,致使原告本人受伤,原告的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X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XX责任,原告X责任。经查询车辆信息得知,肇事车辆所有人是XXX,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XXX及被告车辆所有人XXX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贵院。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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