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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15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状
原告:李某,女,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区人,护士,住**市**广场。
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治区**市。
被告:张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社区居委会八组**号,系张某某之父、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向某,女, 194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社区居委会八组**号,系张某某之母、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张小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系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张小小,女, 201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系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张小小之母。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市**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保险理赔款。
1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月*日12时48分,张某某驾驶**号小车载乘原告沿**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线路口左转弯时,与在**线由东往西行驶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任司机刘*驾驶的**号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原告受重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任的司机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月*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30天。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因本案事故,依相关标准计算经济损失为15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未包括在内)。
**市**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出院后门诊医药费**元,出院后全休**天。
刘*系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对原告的健康权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某已经死亡,但留有遗产,故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
2
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应当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又因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桂**号大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保险赔偿款。
原告伤前有正式职业,伤后失业,本案事故给原告肉体和精神上造成无比的痛苦,也给今后的家庭、生活造成无法估量的阴影,被告理应积极予以赔偿。就本案的赔偿事宜,当原告委托家人多次与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表刘*协商时,其均予以推诿,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 XX大厦。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被告XXX驾驶车牌照为川AXXX的奇瑞轿车在XXXX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驾驶不当XXXX原因,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XXXX的川AXXXX长安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已由XX市公安交管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XXX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川AXXXX号轿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
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一分钱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起诉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原告:(受害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住所:
被告一:(肇事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住所:
被告二:(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住所:
被告三:(保险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赔偿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住宿费xx-x元,营养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x元,康复费xx-x元,后续治疗费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鉴定费xx-x元,财产损害赔偿金xx-x元,共计xx-x元。
2、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诉求赔偿的费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驾驶xx-x号xx车与原告驾驶的xx-x车相撞,造成原告xx级伤残。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主要责任。被告二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连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另,被告二为肇事车辆向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在上述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零一二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状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刘xx、蒋xx、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15.4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4400元(12xx0元/年×xx年×10%),误工费14470.64元(328天×44.1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45天×40元/天),护理费2700元(45天×60元/天),被抚养人生活费10494.80元(17.5年×8151.3元/年÷2×10%+16.5年×8151.3/年÷4×10%),司法鉴定费650元,车费500元,后续治疗
费xx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2、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xx07年 12月26日被告蒋xx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由桂林市往海洋乡行驶至桂海线19Km+250m处占道超车,碰撞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致使原告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左小腿软组织缺失,左锁骨骨折,左侧第2、3肋骨骨折。原告受伤后,虽经两次住院治疗,目前左下肢支架外固定仍在位,不能从事劳动,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缩2.5cm,经过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过xx县交通警-察大队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蒋xx驾
车占道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醉酒驾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蒋xx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系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所有,由被告刘xx承包,被告蒋xx系被告刘xx和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雇佣的专职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作为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单位,对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
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被告蒋xx作为一名专职的客车司机,持有国家要求最严格的驾驶证,担负着保障全车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本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尽最大注意义务安全驾驶车辆;但在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时,却在禁止超车和限速30公里的窄桥上面占道超车,致使原告无路可让,并将原告撞伤,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部分应当承担90%赔偿责任。原告醉酒驾车的行为的确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原告是
否醉酒驾车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原告当时既没有超速,也没有占道,没有危害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完全是在正常行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过错极小,对超过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只应承担10%的责任。
原告属于大圩镇的居民,全家一直居住在大圩镇上,在大圩镇上与哥哥一起从事商品零售工作,收入全部来源于大圩镇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原告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在大圩镇上从事商品零售工作,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的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受伤后到现在还是无法从事劳动,属于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当计算到原告定残日前一天。原告多处骨折,为了使骨头早日愈合,原告不得不经常加强骨质方面的营养补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适当营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原告的女儿毛xx静于xx08年7月2日出生,原告的父亲毛xx坤于1945年3月4日出生,因两人都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需要原告扶养,所以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女儿和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上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教育,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及左锁骨骨折,并构成残疾,致使原告终身不能负重,劳动能力受到极大的损害,行动极为不便,大部分劳动能力受到限制,不能履行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在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使原告和家人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虽然已经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但并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
在精神上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
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负责人:刘××,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
、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
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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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此致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1234567890ABCDEFGHIJKLMNabcdefghijklmn!@#$%^&&*()_+.一三五七九贰肆陆扒拾,。青玉案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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