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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廖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邹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告廖某、杨某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共计319506.3元,其中医疗费158857.54元、残疾赔偿金13284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住宿费4000元、交通费3000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4日下午,被告廖某驾驶被告杨某的粤PLD798号小型轿车从某县车田镇沿省道S227线往某县老隆镇方向行驶时,与驾驶二轮女装摩托车的邱艺港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邱艺港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邱艺港与被告廖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佛山市中医院及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治 1
疗。原告经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邱艺港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玖级伤残;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遗左上肢功能丧失12.6%评定为拾级伤残;双侧顶叶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评定为拾级伤残。被告廖某的行为给原告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经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被告廖某、杨某一次性赔偿了原告70000元后,经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呈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
原告:梁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XXXXXXXXXXXXX村民,现住该村XX号,身份证号:37052119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郝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37052119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被告:陈夏青,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37052119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号天顺隆大厦。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8232225-7。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15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7日8时30分许,被告郝XX驾驶鲁XXXXXX号江淮小型轿车,沿牛庄村至新安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4号电线杆处,与沿牛庄村至新安村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XX
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损坏,原告受伤。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郝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鲁XXXXXX号江淮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鲁XXXXXX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陈XX,被告郝XX与被告陈XX是夫妻。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贵院,望依法判决。 此致
垦利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8月26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书
原告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原告袁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法定代理人傅某(系原告袁某甲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原告袁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原告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巫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巫某乙(系巫某甲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XX路XX号人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一、被告巫某甲赔偿原告人民币538849.7元。具体赔偿项目如下:1、抚养费206906.4元;2、死亡赔偿金651974 1
元;3、丧葬费3239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处理事故人员的费用:误工费(3人)3124元、伙食费(3人)4000元、交通费(3人)4000元、住宿费(3人)15300元。上述五项合计967699.4元,其中交强险部分110000元(不含医疗费1000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后被告应承担部分为
(967699.4-110000)÷2+110000=538849.7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前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理赔。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被告巫某甲驾驶XX号小轿车由甲市乙镇往丙县丁镇方向行驶,遇袁A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丙新县丁镇往甲市乙镇方向行驶,两车碰撞,造成袁A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公交重字【xx-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巫某甲与袁A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此外,被告巫某甲系粤XX小轿车的车主,其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时,袁A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一直在A市居住及工作生活,其已在A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相应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四原告均为袁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期间四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无果。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民事起诉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好厉害保险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五。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XXXX元;
二、判令被告二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X时,原告驾驶车牌号为MMM小轿车自广州向XX方向行驶至XX高速XX段,因被告一车牌号为NNN小轿车车辆变更车道时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由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做出事故编号为NO.nnnnnnnnn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前被告NNN小轿车已在被告二好厉害保险公司XX分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依法应由被告二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
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负责人:刘××,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
、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
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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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此致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1234567890ABCDEFGHIJKLMNabcdefghijklmn!@#$%^&&*()_+.一三五七九贰肆陆扒拾,。青玉案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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