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书稿范文>起诉书>《交通事故起诉状(受害人死亡)

交通事故起诉状(受害人死亡)

时间:2022-05-04 00:39:18 起诉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交通事故起诉状(受害人死亡)

原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交通事故起诉状(受害人死亡)

号____室

原告:________,女,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住所地为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法定代表人

为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________元。

(2) 判令被告________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

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3) 判令不足部分由被告________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案外人________(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____年__月___日,被告________驾驶号牌为________的小型客车在________,与________所乘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________死亡及财产损失。经________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__负全部责任,________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________元,详见附件《损失清单》。经查,被告________为车辆________登记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________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被告________的侵权行为导致________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________作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1

赞为智能法律服务www.aizenway.com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赔偿项目明细》

2

交通事故起诉状2016-05-21 18:19 | #2楼

原告:xx,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x号x楼x号,系此事故京Nxx-xx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

电话:6581xx-xx。

诉讼代理人:赵小虎,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618589。 被告:秦xx,男,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系此事故京J0xx-xx5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电话:1361xx-xxx-xxx。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电话:5819xx-xx,邮编:100020。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秦xx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事故损失

xx-xxx-x元(拖车费xx元+修理费xx-xxx元)。由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车损2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8日11时55分许,原告的驾驶员张xx驾驶京N00xx-x小型越野客车在朝阳公园南路由西往东方向正常行驶,行至朝阳公园南路郡王府地段遇秦xx驾驶的京J07xx-x轿车由东向南转弯驶来并遭其车碰撞,

造成我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对此事故依法作出第35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xx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原告为此事故支付了xx-xxx元(拖车费230元车辆修理费xx-xxx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曾为京J07xx-x轿车办理保单号为PDAA201511010872xx-xxx-x的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2016-05-21 21:38 | #3楼

原告: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汉族,住AAAAAA。身份证号码:AAAAAA。

委托代理人:AAA,系原告的AAA。

被告一:AA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住AAAA。身份证号码:A。

被告二:中国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AAA支公司,住址:AAA。 负责人:AAAA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AA年A月A日A时A分,被告AA驾驶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自A路向AA路方向行驶至A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AAA驾驶的由AAA向AAA行驶的粤AAA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AAA)发生碰撞,造成原告AA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AAA公安交通管理局AAA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AAA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AA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AAA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AAA被送进AAAA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AAA,自20AA年A月A日至

AA年A月A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A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AA。原告陶海霞于AA年A月A日、A年A月A日到A复诊,医嘱建议休息A,产生医疗费共计A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AAA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AA元。

被告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AAAA公司系肇事车辆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AA)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AA,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A年A月A日至A年A月A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A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A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A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A元。但被告A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起诉状2016-05-21 10:58 | #4楼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医疗费123456元、护理费1628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96697.6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后续治疗费3.5万元,鉴定费2039.7元。以上费用合计219656.1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一被告系交通事故肇事方。2015年5月9日14时20分,原告驾驶辽B12345号小客车沿旅顺南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被告驾驶辽B6789号小客车行至事发地点时越中心黄色双实线驶入反道,与原告相对方向相撞。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和分析,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大公交公交认字第(2015)第00987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之规定,第一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经检查,医生诊断为:右髋臼骨折伴股骨头脱位,右桡骨骨折,右前臂双小腿、胸腹部外伤。通过手术治疗,于2015年8月22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1、继续高压氧、神经营养治疗,定期复查肌电图,必要时行神经探查术;2、患肢功能锻炼,术后6个月方可患肢负重;3、门诊随诊。嗣后,原告根据医嘱先后三次住院进行高压氧、功能恢复等治疗和检查,造成医疗费、陪护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元。

2015年7月31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的委托,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公安分局出具了[2015]123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损伤属八级伤残。伤后先后在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大连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时间及有关检查、用药费用合理。住院期间可一人陪护。可适当给予营养补助费。可择期行两次左髋关节人工转换术,手术费用共需人民币6万元左右。 综上,被告违法驾驶行为造成原告身负重伤,理应支付各项损失费用,系医疗费123456元、护理费1628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96697.6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后续治疗费3.5万元,鉴定费2039.7元。以上费用合计219656.1元,但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被告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提出上诉请求,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___元、误工费___元、陪护费___元、交通费___元、住院补助费___元、营养费___元等共计____元;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____元;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自行车损失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潘某某,男,1977年11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驾驶人。

原告:潘之妻,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原告潘某某之妻,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乘车人。

原告:潘之女,女,2015年10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原告潘某某、潘之妻之女,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乘车人。

法定代理人:潘之妻,女,系原告潘之女之母。

原告:潘之子,男,2000年8月3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原告潘某某、潘之妻之子。

法定代理人:潘之妻,女,系原告潘之子之母。

原告:潘之母,女,1949年6跃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原告潘某某之母。

被告:耿司机,男,1978年2月2日生,族别不详,文化程度不详,住云南省罗平县环城乡辛多禄村。系云D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GDXSA1R57B110990,发动机号:E02D1704683)驾驶人。

被告:王车主,男,1976年6月8日生,族别不详,文化程度不详,住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红星街397号。系云D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60608001X。联系电话:13769818483.邮政编码:655800.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系云D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GDXSA1R57B110990,发动机号:E02D170468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住所地:某省某县。

法定代表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耿司机、王车主连带赔偿原告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不含被告耿司机、王车主已支付的1400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2日,原告潘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由安龙方向往兴义方向行驶,17:50,行至10324线2190Km+16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耿司机驾驶的云D 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驾驶人原告潘某某、车上乘车人原告潘之妻、原告潘之女受伤的交通事故。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015—3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原告潘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被告耿司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3.原告潘之妻、原告潘之女无责任。被告王车主系云D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就云D 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凭证号PDDH201553011405000965.

原告潘某某所受损伤经诊断为:1.右股骨中下段骨折;2.右髌骨骨折;3.右侧髌韧带断裂。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潘某某所受损伤产生:1.医疗费27801.97元(有14000元系被告

耿司机、王车主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1=465元;3.护理费62.70×31=1943.57元;4.误工费62.70×120=7524.00元【注: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T521—2004,2004年11月19日公安部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10.2.14项、10.2.15项,住院31天,出院后需休养三个月90天】;5.鉴定费400元;6.交通费1030元;7.残疾赔偿金2634×20×(30%+10%)=21072.00元(注:原告潘某某系多处受伤,按规定增加10%的赔偿系数);8.被赡(抚)养人生活费24262.24元【原告潘某某有59岁老母原告潘之母:2637.20×20×(30%+10%)÷2=10548.80元(原告潘某某的母亲潘之母共生育有两个子女);8岁的儿子原告潘之子:2637.20×10×40%÷2=5274.40元;2岁的女儿原告潘之女:2637.20×16×40%÷2=8439.04元】;9.后续治疗费15000元;10.精神抚慰金53341.19元。

原告潘之妻所受损伤产生医疗费30元。

原告潘之女所受损伤经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右胫腓骨中段骨折;3.右足背软组织损伤。产生:1.医疗费1912.7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10=150元,3.护理费62.70×10=627.00元,4.交通费200元,5.后续治疗费1200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系云D 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5修正)、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5年2月1日实施)的规定,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对云D 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伤残赔偿的项目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的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按现行规定,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限额为120000元,原告潘某某、潘之妻、潘之女与被告耿司机的本次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费用有原告潘某某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943.57元,误工费7524.00元,交通费1030.00元,残疾赔偿金21072.00元,被赡(抚)养人生活费24262.24元,精神抚慰金53341.19元;原告潘之女住院护理费627.00元,交通费200元(10000+1943.57+7524.00+1030.00+21072.00+24262.24+53341.19+627+200=120000元)。

被告耿司机、王车主应按比例分担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和鉴定费,超过10000元部分的医疗费为17801.97+465.00+15000.00+30+1912.77+150.00+1200=35944.74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36959.74

元。因被告耿司机、王车主已支付了14000元医疗费,故原告只要求被告耿司机、王车主连带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款项120000元,并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某省某县人民法院

具 状 人:潘某某、潘之妻、潘之女 、潘之子、 潘之母

潘之女、潘之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潘之妻

200 年 月 日

附:1.赔偿项目明细清单及说明;

2.证据目录及举证顺序;

3.相关法条链接。

【交通事故起诉状(受害人死亡)】相关文章: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05-18

新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05-16

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赔偿标准05-16

2016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05-16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05-16

安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05-16

2016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05-16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12-25

四川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05-16

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