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书稿范文>起诉书>《交通事故起诉书(模版)

交通事故起诉书(模版)

时间:2022-05-04 00:36:39 起诉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交通事故起诉书(模版)

原告:xx-x 男 xx岁 汉族 党员

交通事故起诉书(模版)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身份证明: 对方身份证号或驾照号

住址:

工作地址:

联系方式: 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这项必须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30日21时45分,被告所驾驶的车牌为黑色丰田小轿车,停放在东城区xx-xxx大街xx号门前非机动车道左侧,车头向西、

车尾向东;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此时被告在开启前右侧车门时,将原告左手和左腿撞伤;随后原告拨打122报警,经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因被告当时态度傲慢,无任何歉意表示,原告只能自行就医;后经北京XX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外伤后神经反应,左手软组织损伤(诊断证明附后)。

9月2日原告就医疗费赔偿联系被告,而被告一直无故拖延,至今二十多天也未履行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的这种行为,显然未诚意对待;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原告签字)

2011年9月18日

附件:1.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北京XX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医院X光检查申请单、就诊记录(复印件)

4.医院收费发票(复印件)

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交通事故起诉书 模板2016-05-21 13:48 | #2楼

原告:刘xx,男,民族,出生年月,农民,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原告:梁xx,女,民族,出生年月,农民,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王xx,男,民族,出生年月,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x-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王xx、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xx、梁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费用共计 元。

二、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

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梁xx共计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xx及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xx月01日13时40分许,被告王xx驾驶被告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F0xx大型普通客车沿xx-x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国道xx线426KM处,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xx至xx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刘x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刘xx及原告梁xx(乘车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刘xx、梁xx被送往xx-xx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xx月13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x公交认字[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xx、梁xx无责任。故被告王xx、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刘xx、梁xx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刘xx、梁xx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x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 5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范文2016-05-21 13:35 | #3楼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写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时要注意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实务中道路交

朝阳【wlsh0908】整理

【爱文库】核心用户上传

通事故的处理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时间节点,事故发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治疗终结之日,下面就逐一介绍。

1、事故发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 5 日内;一般事故 15 日内;重大、特大事故 20 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 5 日、 15 日、 20 日。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 、治疗终结之日。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朝阳【wlsh0908】整理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2016-05-21 22:44 | #4楼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2016-05-21 9:22 | #5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二次手术费##万元,残疾器具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7元,营养费##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月#日#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街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 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1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交通事故起诉书(模版)】相关文章:

交通事故起诉书05-10

交通事故诉讼起诉书04-11

交通事故案件起诉书04-11

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05-06

交通事故起诉书集合05-05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04-29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起诉书04-10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7篇)06-13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7篇06-13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8篇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