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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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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电动车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086.61元;
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月*日*时*分,原告***骑电动车经过枫林路18号门前地段,由于工作着急就驶到了机动车道上,恰遇被告***驾驶被告***的湘ADW331北京现代牌小汽车经过该路段,由于被告***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没有注意到前面驾车的原告,导致转弯时撞到原告***所骑的电动车,造成***右踝部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长公交(岳)认字[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南航天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2351.32元,修理本案电动车花费维修费580元。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长)公(法临)鉴字[2011]***号,鉴定原告***右腓骨外踝线样骨折,临近腓距前后韧带损伤,右跟骨、距骨外侧
缘骨挫伤,外踝软组织挫伤,经医院保守治疗,目前右足、右踝活动及负重功能轻度受限,对行走及负重功能仍有部分影响,并评定其误工损失日为150天,后期治疗费为3000元。
由于被告***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本案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49条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006.61元,电动车维修费580元,交通费500元,必要的营养费100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1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共计25086.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当时的实际情况,两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90%的赔偿责任,即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577.95元。因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给付原告损害赔偿3000元,故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577.95元。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不能达成合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岳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1: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2: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按照其责任赔偿原告损失XXXXXX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1系车牌XXXXX汽车驾驶员,被告2系车牌XXXXX汽车车主,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
XXXX年X月XX日XX时XX分,原告驾驶小车行至XXXXXXXX(事故发生地)门口与被告1驾驶小车相撞,二车车损。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1被告2未果,导致交通警-察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开出,在交通警-察部门寄出挂号信后终与被告2取得联系并于XXX年X月XX日在交通警-察X大队X中队调解完成。
原告车损XXXXX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已于XXXX年X月XX日赔付除去被告3交强险赔付2000元外的70%,共计人民币XXXX元。
原告认为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2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
XXXX年 X 月 X 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15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1:
地址:
电话:
原告2:
地址:
电话:
被告1: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2: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医疗(药)费 元、营养费 元、
护理费 元、精神损害费 元,误工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告2 系 车的车主,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
系该车辆承保人。 年 月 日 时左右,在兰岙路与烟青路交叉路口,
原告1 驾驶的鲁B 汽车自东向西行使时遇红灯停车,被告1 驾驶鲁 车没有及时刹车造成追尾事故,造成 不同程度受伤。 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交-警经相关程序作出 ***字[201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 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市人民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元(此款被告已垫付)。
事发后,原告、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 负全部责任
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承担尽可能多的赔偿责任;被告2 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医疗费用单据
说明:1.先到事故科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文件中空缺及*号处用详细文字补齐,3.涉及到原告人名请删除打印的并亲笔书写并按手印,4.诉讼请求如有需要另行添加,5.先到法院咨询二名原告是否可以用一张起诉状(如本文),否则要分成二份。(正式使用时请删除本说明)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薛锐,男,28岁,汉族
现住苏州市××路126号202室,电话:×××××
被告:肖鹏,男,21岁,汉族
现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葫芦墩新村9号。电话:
被告:王二标,男,26岁,汉族
现住淮安市复兴乡杨棉村扬中组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皖K×××××)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五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12月18日,经××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五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二00六年 ××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安区引镇胡刘村中心街4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
被告一:XXXX,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咸阳市三原县高梁乡西秦村五组,系陕D68651重型货车驾驶人,且系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二: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电话:XXXXXXXX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人行大街北段;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47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交通费2000元、拐杖费85元、坐便椅125等共计151475元;
二、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另行主张。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法医鉴定费由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XXXX驾驶陕D68651重型货车在航重工地院内头东尾西向后倒车时,将电线杆撞到,电线杆将施工工人XXXX砸伤。致XXXX受伤、电线杆、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高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XX无责任。
另查: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陕D68651重型货车车主,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被告XXXX曾垫付医疗费21196元,但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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