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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民事起诉书
原告: ,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 族,住址:。 法定代理人: ,女,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 族,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
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抚养费所支出的车旅、误工等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是被告(父亲)与 (母亲)之女。被告与 于 年 月 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 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但是离婚后被告一直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 年 月后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 作为原告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 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以将要再婚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7条也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原告作为一名刚刚脱离哺乳期的幼儿,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以后的抚养和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费用,父母的离异已经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能再因为纠缠抚养费的问题而进一步伤害她。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作为一个父亲最基本的责任,按时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请求人民法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宾川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日
子女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2002年1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张家彬之母),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1#栋1门702室,电话:60230。
被告:张##(张家彬之父),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701室。电话:15823020。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事实与理由:
父母于2015年9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现在原告上学前班,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机,母亲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涨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与情与理与法都是应该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400元。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张# 法定代理人:
二00八年十二月 日
民事起诉状样本范文
原告: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XXXX区XXXX路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重庆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XXXX区XXX路XX号XXX室。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XXXX年X月X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一般生活。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以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XXX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需要证据),但基于与原告之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代理人:XXXX
XXXX年 XX月 XX日
增加抚养费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帆,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00105198607192515,住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1号2-3。
法定代理人:谢贤菊,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1号2-3,联系电话:15922923266
被告:张庆维,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身份证号: ,住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1001元标准支付原告抚育费。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儿子,1993年3月2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但被告从未支付任何抚育费用。原告患有智力精神疾病,现为二级残疾,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因此被告有义务承担抚育费。同时,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治疗需要,每月50元的抚育费远远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育费非常困难。被告拒不承担、更不增加抚育费用。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同时《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按201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42元(3337元/月)的标准,每月向原告支付3337元的30%,即1001元。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 xx-xxx-x
法定代理人: xx-xxx-xxx-x
被告: 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抚养费 元,并一次性支剩余 年的抚养费,共计 元。
2,备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 于 年 月 日结婚,原告在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和 因感情不和于 年 月 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 扶养,被告每个月向 支付原告的抚养费36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告和 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该支付的抚养费,现自 年 月起已累计拖欠 元,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元,同时鉴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在18周岁之前每月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 元一次性支付,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身份证1份
被告和 的离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和 的离婚协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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