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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2-05-03 14:11:38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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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xx,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xx-xxx-x

原告:xx-xx,女,汉族, 岁,住址同上。

原告:xx-xxx,女,汉族,1941年1月7日出生,住址:xx-xxx

被告:xx-x,男,汉族,60岁,住址:xx-xxx-x,电话:1xx-xxx-x49。

被告:xx-xx,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两被告口头协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二、判令被告叶春玲搬出房屋及返还房屋给原告。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家人,有祖居屋位于阳西县程村镇文山朗村66号,该屋的宅居地在1953年登记在原告xx、xx-x及已故亲人xx-x、xx-x、xx名下。1991年5月份原告xx-x拆旧屋建新房屋,建起一座二层楼房,面积约140平方米。该房屋建好由原告和家人居住,近几年原告另建好房屋到外居住,不在该旧屋居住。

1

2015年10月份,被告xx-x因吸食毒品及赌博欠债,急需钱用,被告xx-x当时向被告xx-x提出买该旧祖屋。被告xx-x在父亲xx-x、母亲xx-x、大姑xx-x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xx-xx旧房屋转卖给被告xx-x,房屋转让价为叁万肆仟捌佰元(34800元)。被告xx-x收到款后,自己将钱花掉,没有告知原告卖旧房屋的事。原告在2011年5月份才知道xx-x卖房给被告xx-x即提出异议、要求收回旧祖屋经协商无果。后经村委会调解也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11月15日

2

民事起诉状(房屋买卖纠纷)2016-05-15 23:21 | #2楼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 ,男,汉族,成年,住所地:海口市侨中里20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将海口市侨中里20号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

二、判令被告按3000元/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支付至房产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之日止,截止2015年10月26日为3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9月26日,原告与孔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孔岩将其对被告享有的50000元债权以5000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邢海川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偿还债务,该债权附属的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他项证号:海口市房海房他字第57032号)依法归原告享有。同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海口市侨中里20号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150000元;双方签订协 1

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82000元,双方办理房产过户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68000元;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将房产过户并交付给原告;协议规定被告未按规定将房产过户交付给原告的,则按3000元/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还规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15年9月2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2000元。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强烈要求被告将房屋办理过户并交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强行占用居住至今,拒不将房屋过户并交付给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0月26日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2016-05-15 12:23 | #3楼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

被告:姓名: (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违约金×××元/天。(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 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房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于 年 月 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合法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并且被告房屋至今未竣工,导致至今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房屋并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立即交付房屋并赔偿原告无法收房造成的损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原告及该小区其他业主采取上访等方式仍然无法解决此纠纷,被告无限期迟延履行合同之义务,原告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 份。(每份证据附三份)合同及其他

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起诉书2016-05-15 22:22 | #4楼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2016-05-15 20:25 | #5楼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

起诉状(房屋买卖一审)2016-05-15 11:13 | #6楼

原告: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3年11月9日 民族:汉 法定代理人:XX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8年1月11日 民族:汉 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号宿舍楼XXX号

被告:XXX 性别:女 出生日期:XXXX年3月23日 民族:汉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X街甲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3、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二手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西天XXXXX号宿舍楼X层X号,房屋所有权证:X私字XXXXX号),被告承诺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 1

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房屋售价为二十五万元整,原告于2002年1月22日支付给被告定金五千元,余款二十四万五千元于2003年1月24日支付给被告。被告收讫房款后即将XX街XX号宿舍楼X层X号及其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入住。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并赔偿一万元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XXX

2015年1月14日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2016-05-15 17:31 | #7楼

原告:***,男 ,19**年**月**日生 ,**市**县人,住本县**镇

********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女,1***年**月30日生 ,******人,住本县********,

身份证号码:*********************。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以原告购房屋的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5年6月24日算至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取得该证之日止)

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1年11月6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凤栖居委会“***********”21—211801号 商品房一套。总成交金额为315213元。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交房时

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同时,双方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4款明确约定: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并办理商品房面积补差手续、商品房验收交付手续后的54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在2011年10月15日支付了房款95213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了220000元房款。2011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契税6304元,大修基金6068元,购房担保费1980元,查询费50元,抵押登记费9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虽然于2012年12月31日交房,但却一再拖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合同应当守信。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把本案诉至贵院,请依法秉公裁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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