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管理职责,提高全县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等相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兴镇等共22个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饮用水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报告,协助执法与应急处理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受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双重管理。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
第四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区域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管理范畴,列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区域人口比例配备1-2名专(兼)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较大或卫生单位相对集中的镇可增设人数。
第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程序为: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卫生监督所登记、培训,县卫生局审查、考核、聘任。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原则上应为行政管理或公共卫生管理相关人员);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年龄男性50周岁以内,女性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第八条 建立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有:
(一)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市场等进行日常巡查或集中式检查、指导,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监督信息及违法信息;
(二)对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宣传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
(四)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及时如实报告,做好前期现场控制以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认真完成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卫生监督所按照监督科室执法人员每人分片包干责任制和工作日驻片蹲点工作制度,落实片区监督管理职责。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卫生监督所片区责任监督员的带领下,共同做好辖区卫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卫生局。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考核评定为每年1次,绩效考核为每季度1次。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监督检查质量及频次,卫生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二)信息收集、报送情况;
(三)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
(四)协助行政执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考核结果与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及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县卫生局将结合年度工作及考核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卫生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发生卫生监督协管员失职、渎职而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扩大、蔓延的,将追究卫生监督协管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单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管理考核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乡、村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加强全镇村级卫生监督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医疗卫生水平,保障群众医疗卫生安全,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需求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法
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和协管员为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和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和通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我镇及各村卫生所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与工资绩效考核相挂钩。
三、村卫生所和卫生协管信息员的职责
村卫生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积极主动、行动迅速、依法进行的原则。全县建立县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三级卫生监督工作网络。村卫生所是全县卫生监督网络的网底和基础,是卫生监督工作的延伸和前沿哨点。每个村卫生所确定一名专(兼)职卫生监督信息员,负责本村的卫生监督信息收集上报,协助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等卫生监督工作。村卫生所卫生监督信息员由持有合法执业资质的乡村医生担任,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服务群众,勤奋敬业。村卫生所卫生监督信息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接受乡镇卫生院和县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收集和报送各种卫生监督工作信息。
1、收集和报送本村食品生产、经营摊点从业人员信息。及时上门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教和指导,积极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发生。
2、收集和报送本村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
3、收集和报送本村学校卫生信息。
4、收集和报送本村理发店、浴池等公共场所卫生信息。
5、收集和报送本村医疗机构有关信息。
6、收集和报送本村办厂矿、建材等企业职业卫生信息。
7、收集和报送本村各种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二)、协助配合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本村各种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处置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向本村村民宣传各种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五)、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村卫生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各种报表的要求
村卫生所对收集到的各种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应于当月25日前上报所在镇卫生院卫生监督站,由镇卫生院汇总后上报县卫生监督所。村卫生所要认真填写上报各种卫生监督信息表册,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格式规范,上报及时。配合上级部门工作应当积极主动。村卫生所在发现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1小时内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在上级人员到来前尽最大能力救治患者和控制现场。村卫生所享有对县卫生监督所的卫生行
政执法人员和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对全镇的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村卫生所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村卫生所工作的动态管理;
(三)村卫生所医疗文书书写质量;
(四)村卫生所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村卫生所药品使用质量与处方调配管理;
(六)村卫生所医疗废物处理;
(七)村卫生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
(八)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工作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满意程度;
六、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每月一次的日常不定期检查;
2、实行工作过程全程监督,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抓好内部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
七.监督考核结果的应用
严格村卫生所卫生监督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每半年县卫生监督所对卫生院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卫生院考核全乡村卫生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者,由卫生院按照《村卫生所综合目标责任书》规定,扣除其本年度应享受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的卫生监督部分。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卫生院或市、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业务培训,不配合上级对本村卫生违法行为查处的村卫生所,予以通报批评。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寒亭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寒亭区卫生局培训、聘任,协助寒亭区卫生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 构,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保证聘任2-5名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卫生室要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寒亭区卫生局培训和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寒亭区卫生局和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监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餐饮卫生、保健品、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九条 寒亭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寒亭区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寒亭 区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寒亭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寒亭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考核方案】相关文章:
卫生监督协管考核总结05-13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05-17
卫生监督绩效考核方案05-17
土地协管员考核总结05-19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01-09
卫生监督季度考核总结05-15
卫生监督考核总结05-15
卫生监督绩效考核05-18
高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05-20
卫生监督员考核总结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