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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制度

时间:2022-05-02 01:33:57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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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47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川办函

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制度

【2011】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

第五条 各处(室、委)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部门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七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八条 每年对各处(室、委)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局机关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 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十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给局机关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处(室、委)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制度2016-04-25 11:56 | #2楼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软件资产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用于办公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软件。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办公电脑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 **负责正版软件预算申报及采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软件需要情况进行摸查,并在编制机关第二年工作预算时,将软件购买项目列入经费使用计划之中。

第五条 申报采购正版软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购买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操作系统版本必须符合实际工作需求,更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

第六条 **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

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第七条 **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定期对各处室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上机勘验相结合的形式,**每半年按照考核内容汇报相关情况,具体评议办法以每年制定的年度考核表为准。

第八条 考核按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2016-04-25 12:43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所有软件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管理应遵循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其他具有专业用途的软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我厂正版化工作的任务是管理、监督、各部门的软件终端用户购买并使用正版软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升级维护。

第五条 管理部做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软件有关版权等相关规定。

(二)负责工厂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管、升级、版权保护及软件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正版软件的管理

第六条 采购的管理

(一)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或提出的申请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由研发中心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

第七条 安装的管理

(一)网络管-理-员负责正版软件的安装调试。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员工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第八条 使用的管理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网络管-理-员妥善保存。

(一) 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 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许可数目。

(三) 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

该软件是否已获得许可,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 加强版权意识,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九条 厂内员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我厂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2016-04-25 17:41 | #4楼

为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软件正版化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条 设立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正版软件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设立兼职的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正版软件的信息录入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

第三条 每年要将局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软件采购需求,编制软件采购计划。

第四条 做好机关新增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的审核工作,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五条 软件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软件资产纳入局机关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将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安装、使用自主可控正版软件。在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时,要将软件正版化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事项

1. 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2. 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3. 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

的规定而予以弃用。

4. 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

5. 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6. 因合法用途须对电脑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八条

1.

第九条

第十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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