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一、考核领导机构
1、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总经理任 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生产安全和生产安全部安全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总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2、分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分公司经 理任组长,分管经理任副组长,安全科长和安全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各职能科室及分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3、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项目经理 任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安全员和技术员为成 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考核。
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1、上级每年对下级考核一次。
2、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评先晋级的依据。
3、考核不合格者,总公司将调离其工作岗位,直至劝其 离职或退岗。
4、考核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情况;执行总公司各
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 策与规范、标准情况;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成绩与贡献等。
三、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1、考核形式:分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 项目部考核领导小组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及主要班组负责 人进行考核。
2、考核时间:每月进行考核。
3、考核依据:管理人员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4、考核方法:由现场提问、常规性知识、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管理情况等相结合进行。
5、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结果。分优良、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不合格者要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针对 性教育,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或一年中出现三次不合格者,暂 停其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待考试合格后方可重 新上岗。
四、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1、上级部门每年对下级部门考核一次。
2、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年终评选先进的依据。
3、经考核不合格的部门,总公司将撤掉部门负责人职务。
4、考核主要内容: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等。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二○○九年六月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促进项目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确保我部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结合分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考核内容
2.1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3条 管理目标
3.1 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2 分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落实到人,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并制定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3.3 安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4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4条 安全责任
4.1 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4.2 主管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4.3 分项目部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第5条 考核办法
5.1 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分项目部接受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公司的考核,分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5.2 各级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业
1
绩挂钩,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范畴。
5.3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6条 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项目部给予表扬、并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6.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6.2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6.3 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7条 分项目部被上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项目部对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和安全员等,在年终时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8条 经济奖励
8.1 在本年度内获省(部)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3000元,主管副经理2000元,安质科长2000元,专职安全员各1000元。
8.2 在本年度内获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合格工地,奖项目经理1500元,主管副经理1000元,安质科长10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
第9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给予处分:
9.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9.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9.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9.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要求而造成事故的。
9.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10条 经济处罚
10.1 在施工生产中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的:
10.1.1 施工生产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决定安装和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决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处以罚款100-200元。
10.1.2 已开工的单位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经查出对项目总工、技术科长分别罚款200元,对虽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对项目总工、技术科长分别处以罚款100元。
10.1.3 如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处以罚款300-500元。
10.1.4 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而继续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10.1.5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多项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分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扣除。
10.2 在现场管理及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的:
10.2.1 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上班、乘坐吊篮上下等违纪者,每人次罚款50元;若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200元,处罚劳务队5000元,并进行停工整顿。
10.2.2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罚劳务队负责人100元。 10.2.3 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网等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10.2.4 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对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对班组长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劳务队长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0.2.5 对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所有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10.2.6 对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500元罚款。
10.2.7 对接受宁安公司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标准化工地合格等级的,对分项目经理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当受到通报批评时,对分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安全员加倍处罚。
10.2.8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劳务队长和班组长各100元。
10.2.9 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0.2.10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分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扣除。
10.2.11对在既有线附近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控,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既有线施工相关规定、违反施工程序、玩忽职守而发生各级、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队承担,并对责任劳务队按事故实际损失的2倍进行处罚,直至清退责任劳务队,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3 发生工伤事故的:
10.3.1 如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扣罚当月工资的10-20%,扣除当月奖金,罚分项目经理1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10.3.2 如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分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罚分项目经理2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
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200元罚款。
10.3.3 如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劳务队承担,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罚分项目经理5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2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500元罚款。
10.3.4 如发生多人事故时,按公司的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10.3.5 当发生事故时,对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4 对存在机械设备隐患和发生事故的:
10.4.1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存在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10.4.2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的罚款(不少于200元)。
10.4.3 当发生与我方有关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10.5 对存在火灾隐患及发生火灾事故的:
10.5.1 火灾隐患
①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③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10.5.2 火灾事故
①对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的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火灾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③对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④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加倍处罚。
⑤对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对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严肃处理。
⑥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1.1 对违章操作,检查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整改而造成事故者;
11.2 对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者;
11.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11.4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11.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彻底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12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13条 各工区、劳务队或个人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验工计价拨款或月底发工资时由分项目部财务科将所罚款额扣留,收缴的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
4、文明工地达标。
二、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三、安全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生产。
四、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凡在安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六、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奖励,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七、凡在安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发现险情,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的,依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八、经济处罚规定
(一)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施、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的,不得安装或运行,如安装使用或随意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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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0元,虽有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处罚项目经理100-200元;对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对《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消项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
(二)现场管理检查
1、职工进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除处罚本人10元外,处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项目经理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因停产整顿另处罚项目经理2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物料提升机、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无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且上述设备、设施使用前证件不全、无验收手续,处罚有关人员每人20-200元。
4、对于违章指挥及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5、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处罚项目经理50-200元。
6、公司内部检查中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工地,处罚项目经理100-200元,并对项目经理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撤消其职务,调离工作岗位。
7、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工地,处罚项目经理100-200元,并由项目经理写出书面整改措施,限期完成达到验收标准。
(三)工伤事故
1、发生工伤事故,轻伤一人次处罚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100-500元,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的10-30%。
2、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处罚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3000-5000元,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的20-30%。
3、发生事故,每死亡一人处罚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
4、发生事故拖延或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隐患
对于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有火灾隐患,要求整改,逾期不整改处罚责任人50元罚款;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处罚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2、发生火灾事故,折款不足百元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折款100-500元者处罚责任者直接经济损失费的10%罚款;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3、消防设备、器材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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