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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接送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校车车辆要求。幼儿园自备车辆都要为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要求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校车应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严禁购买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作为校车;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
二、校车驾驶人要求。幼儿园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体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幼儿园要与驾驶员签订接送安全责任书。
三、校车随车护送人员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要聘用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或兼职教师作为每趟接送幼儿的护送随车人员。随车护送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责任心强、思想政治觉悟高、身体心理健康,且应掌握相关的交通安全常识、应急救护常识;随车护送人员要配合、监督驾驶员按预定路线图接送、遵守交通规则,按时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车中的学生、幼儿安全管理,以及学生、幼儿、家长、幼儿园之间的交接工作;随车护送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预定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有关人员及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并做好幼儿安全转移救护工作。
四、加强学校、园内校车管理,确保幼儿接送安全。幼儿园园长作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管理职责。(1)要详细掌握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形成方案材料并把相关材料发放到学校、园内、所有工作人员及幼儿家长手中,(2)要对接送学生、幼儿的所有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员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3)由幼儿园对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校车安全教育,劝其不要接受违规证照不齐或有超载等行为的车辆接受学生,并签订承诺书交学校存档。(4)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幼儿,严禁用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接送学生、幼儿;(5)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护送人管理台帐,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遵章守则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做好做细各种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校车的日常使用管理;(6)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随时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学校、幼儿园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幼儿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其他交通违章行为,应当立即制止。(7)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有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教育厅制定的统一标识。
五、严格按照车辆核准人数,接送学生,幼儿,坚决杜绝超载现象发生。
六、本责任书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七、责任书的要求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更换的,接任者继续履行。
八、凡在分路口镇辖区内签订本责任状的学校、幼儿园,本责任状长期有效。
镇中心学校 学校(幼儿园):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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