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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目标责任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切实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农业局决定对本局农业基建项目签订项目法人责任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负责制
建设项目: 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 1、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代表人应依其职责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各自不同的职责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
3、参建单位要建立起内部的工程质量层层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各自不同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1、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不得擅自简化基建程序。
2、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承发包(招投标)制度
1、必须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的工程项目法人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不得任意分割标段和不合理压价;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不得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私下交易。
2、不得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的承包。
四、严格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
1、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2、项目法人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3、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落实法定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不合格的产品使用在工程上。
五、严格合同管理
1、项目法人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或违反科学规律不合理压缩工期和造价;合同价格若低于基价下限为无效合同;严禁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不得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
2、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严禁出现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相符的行为。
3、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必须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六、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
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质量责任,重如泰山。项目法人除了严格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及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认真组织建设,并自觉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项目法人如未能严格按本责任书履行其职责,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工程报建时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责任承诺方各执一份。
项目法人: (印鉴)
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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