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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医师责任状

时间:2022-04-30 21:48:48 责任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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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医师责任状

一、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依法开展b超影像检查;

b超医师责任状

二、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应持生育证、身份证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二名以上b超检查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检查结果应准确、真实,并由二人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四、严禁医务人员搞“医托”介绍亲戚朋友等进行b超检查鉴定胎儿性别;

五、b超检查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无生育证生育的孕产妇信息;

六、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应完整、规范,没有漏项;

七、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收取“红包”、私收费、乱收费;

八、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九、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医院 、科室各持一份。

科室责任人签名:

医院负责人签名:

黄陂桥乡卫生院

月 日

医务人员B超检查责任书2016-04-10 19:20 | #2楼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相关设备与技术手段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禁止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二、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准确、真实地填写统一的《妊娠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并共同签字。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检测技术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

四、接受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出现。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从业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直接责任人:

年 月 日

妇产科及B超医务人员责任书2016-04-10 15:58 | #3楼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 娠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禁止从事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活动。

二、从事生殖保健、产前诊断、接生分娩、流引产、节育手术等相关技术 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生殖保健、产前诊断、接生分娩、流引 产、节育手术等技术服务,并按规定做好登记。

四、妇产科要落实接生和引产实名登记制度,对拒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 受术对象,及时向县、乡两级辖区计生部门告知情况。

怀孕14周以上孕妇引产时,必须查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和身份证,并登 记。对无证分娩的,务必在24小时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所有出生、四术 要按月向计生办通报:产妇或受术者及其配偶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地 址、产妇所生婴儿的性别、生育证号等情况。向所在乡镇计生办通报。

五、接受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的出现。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当事人责任责任,罚款和处罚一 切与单位无关。

直接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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