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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10、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1、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2、租房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4、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5、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3、在职期间被判刑;
4、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七)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九)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