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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相关专题:大病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1、缴存职工购建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病或意外伤害)。
公积金提取条件
1.申请人需要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
2.申请人需要建造自住住房
3.申请人需要翻建自住住房
4.申请人需要大幅度装修已有房屋
5.申请人需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申请人需要支付房租
公积金提取条件
1、 购买自住住房的
2、 建造就、翻建自住住房的
3、 大修自住住房的
4、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 特困职工并租房居住的
6、 离休、退休的
7、 出境定居的
8、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就业的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含)以上的;
4、离休、退休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劳动关系发生变更调出本市的;
9、家庭成员中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疾病的;
10、因工伤致残鉴定为四级(含)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