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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会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出工作(劳动)岗位手续时,按照本细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审批手续。
申领养老保险金条件
第三条 会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
(三)本细则实施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的最低存款额标准,且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的;或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退休,公积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以上的。
本细则实施前缴纳公积金(含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2015年7月1日后退休,参加a计划的,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的最低存款额标准;参加b、c计划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的。
第四条 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是保障会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养老最低存款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会员养老专户累计存储额;
(二)会员普通专户(特别专户)填补养老专户存储额;
(三)会员用现金补足最低存款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退休会员,办理退出工作岗位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会员月基本养老金金额按下列(一)、(二)、(三)方法之一核定:
(一)按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额核定基本养老金。退休会员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会员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额除以180计发;
(2)会员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120计发。
(二)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工作并缴费,2015年6月30日前退休,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以上的会员,基本养老金可以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核定。核定后的金额与本条(一)款核定的金额对比,以高者确定。
(三)本细则实施前缴费,2015年7月1日后退休的会员,其基本养老金可依照本条(二)款规定计算核发。
第六条 如遇国家、江苏省规定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退休会员基本养老金参照苏州市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水平同步调整。
第七条 退休会员基本养老金按本细则第五条(一)款方法核定的,其公积金个人帐户超过养老、医疗最低存款部分的存款额,可按本细则第五条(一)款方法计发。
第八条 退休会员基本养老金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办法计算核定的,应按照其公积金缴费基数,计算出历年苏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应计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存款。计算所得的社会统筹基金划入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专户,余下的金额,仍留在其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内。如其公积金个人帐户累计存款(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不足规定的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时,需用现金补足差额后,方可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会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三)款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全部存款额,同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
第十条 会员因病或非因工伤,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鉴定之月起办理退出工作岗位手续:
(一)符合第三条(二)、(三)款条件的,按月发放的生活费,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低于苏州市上年平均工资30%的,由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二)不符合第三条(二)、(三)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全部存款,同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
第十一条 退休会员基本养老金从其养老专户中列支,养老专户存款支用完毕后,未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的,基本养老金应从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直至死亡。
第十二条 会员满足下列条件,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应予计算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
(一)具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法律、政策认可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
(二)按法律、政策规定尚未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连续工龄的;
(三)已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省外转入的会员需同时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转入手续。
第十三条 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按如下办法分段确定:
(一)会员具有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按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确定;
(二)会员具有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参照苏州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计算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 会员1996年1月1日后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自加入公积金制度的当年7月1日起按年计息;1995年底前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自1996年1月1日起按年计息。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利率按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入的,应将其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入其公积金养老专户,会员退休时在计算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时,与其转入个人帐户储存额相对应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尚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其进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计算时,缴费基数以其本人档案记载的工资为依据,本人档案工资记载不全或无法确定的,按视同缴费年限同期的苏州市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为依据。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达到本细则第三条(一)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在会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为其结清公积金款项,办理退工手续后,到“中心”领取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退出工作岗位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退出工作岗位审批表》、会员原有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公积金会员卡》,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的,须提供相关鉴定通知书等材料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出工作岗位及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
(三)“中心”根据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从会员退出工作岗位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发放
第十八条 会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中心”在银行或邮局为退休会员开设基本养老金储蓄帐户,并按月将会员基本养老金款项转入到该帐户,会员凭帐户存折进行领取。
第十九条 退休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等基本情况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中心”每年应进行退休会员生存调查,退休会员的生存证明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变,按其退休时审批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办法及1995年底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计算办法详见《苏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苏府办〔1998〕83号)及《苏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苏社保〔1998〕108号)。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下列因素确定并定期公布:
(一)苏州市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二)预期社会生活水平增长情况;
(三)退休职工平均余命;
(四)地区经济发展指标等。
第二十四条 会员用现金补足养老最低存款及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不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第二十五条 退休会员或其亲属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