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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年以上的,被纳入十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或距离退休年龄3年以内,没有再就业,也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十堰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一年之内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担保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堰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无接受单位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岁的;
5、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3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法院判决服刑、监狱服刑满1年的和缓刑、开除、辞职满3年未重新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