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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下称还贷委托提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查询本人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甲方以配偶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甲方征得配偶同意授权乙方查询其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此项申请,即视为甲方已经获得配偶的同意,有权对乙方作出上述授权。
乙方承诺对甲方或其配偶授权查询的信息、数据保密,并保证仅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
二、甲方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乙方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审核确定。
本协议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应还款额依据下述公式得出:
(1l)n
xal(1l)n1
x-每月应还款额;
a-(贷款金额或剩余贷款金额):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金额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获得的剩余贷款金额;
n-(贷款期数或剩余贷款期数):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期数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获得的剩余贷款期数;
l-(贷款月利率):每年1月1日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月基准利率,乙方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进行确定。
三、每年1月1日根据现行的贷款月基准利率重新计算每月应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