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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提取要求
一、提取条件
1、购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2、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3、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二、提取次数
1、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三、办事解读:
购买住房提取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有两套房可以在不同时段分别提取,购买第三套住房不允许提取。
四、提取额度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3、2015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