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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要求

时间:2022-04-26 04:37:54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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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上海公积金提取要求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或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等;

2、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条 职工符合生活困难提取条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户籍所在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5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第二条所规定的对象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本市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区、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后,应当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等于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市中心签订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区、县公积金中心定期扣划后统一缴存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人缴存者出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区、县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

(二)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的提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个人缴存者,应当向区、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提取申请人对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在与其约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范围内作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5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或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等;

2、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条 职工符合生活困难提取条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户籍所在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

为了规范租赁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租赁提取的对象

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租赁提取的审核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有参提人的,还应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配偶和同户直系血亲关系的户籍证明)。

(二)参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附件一)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提供:

(1)家庭所有成员(家庭所有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①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附件二)

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③ 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附件三)

(2)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提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4)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租赁提取的金额

1、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2、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3、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四、租赁提取的方式

(一)办理流程

1、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二)时间限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半年),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15年10月。

五、租赁提取的真实性核实

为了防止套取、骗取的行为,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事实提供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