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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外阜人员在本市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2年以上未就业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者除外);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入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10天以上的;
2、入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自费部分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
(十)中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大学、遭受重大灾害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一)本人参军、考入全日制大学或研究生的;
2、符合第(一)项(在外地购房者除外)、(九)项规定支取条件的所支取的余额不足时可以支取职工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六)、(十)项规定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其余各条只能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在九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辞职或因单位改制、单位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九江市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