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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职工户口迁出宁德、非宁德户口职工离开宁德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三)拆迁安置住房;
(四)购买二手自住房;
(五)离休、退休;
(六)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不包括室内装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出境定居或者户口迁出本市(县)的;
(六)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且合法租住住房的;
(七)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缓刑除外);
(八)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危重疾病 (参照市医保十四种规定病种的大病、慢性病等),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