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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建房款总额的本人及
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每一个年度(12个月)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余额,偿还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以上两项须提供公积金还款申请书、当前贷款余额证明及还款明细;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首次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不超过货款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一个年度(12个月)后,可每年度从本人及配偶帐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一次不得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以上两项须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及银行同意的提前还款申请书、当前贷款余额证明及还款明细;
3、凡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应优先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
4、有多套住房贷款,每年只能按一套住房月供×12个月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
第八条 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取
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每年可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30%以上部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月。如果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的,以当年缴存额作为支取限额。
第九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患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扣除保险等相关赔偿费用后,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审批表)或退休证。
第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第十二条 出境、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
第十三条 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建制证明,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证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薄。
第十四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薄)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和以下证明材料:
1、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提供有效期内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3、本人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当前的完税发票;
4、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缴存人,提供非本市辖区户口证明;
5、在本市辖区外的单位工作,对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6、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第十六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缴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及根据不同的种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时,应提供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盖有手印并注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或管理处、分中心)依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后限时办理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办理提取。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出的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申请书》以及缴存人本人或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帐户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市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