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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二)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二、属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职工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息额。
(三)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的按冲还贷款程序办理。
2、职工提前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三、属于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额度按申请年度自申请之月起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
所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提取额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四、属于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五、属于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六、属于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事故或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七、属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额度以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