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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1、缴存职工购建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病或意外伤害)。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需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揭阳市或出境定居的;
7、失业或下岗人员,且连续失业或下岗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9、管委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外阜人员在本市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2年以上未就业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者除外);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入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10天以上的;
2、入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自费部分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
(十)中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大学、遭受重大灾害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一)本人参军、考入全日制大学或研究生的;
2、符合第(一)项(在外地购房者除外)、(九)项规定支取条件的所支取的余额不足时可以支取职工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六)、(十)项规定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其余各条只能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